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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深圳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方案!本月起开展集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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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1: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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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深圳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深圳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有效减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深圳教育“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的先行示范目标,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会议有关要求,严肃查处存在资质不符、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校方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依法规范培训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主要目标。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确保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2年内成效显著。全市教育生态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查处相结合。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证照办理、营销宣传、合同签订、收费管理、培训内容、教学活动、投诉举报、机构撤并全过程的规范管理。重点针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无证办学、夸大营销、虚假宣传、诱导销售、不公平格式合同、非法定时段培训以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制造焦虑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治理和查处。突出对大型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平台等互联网传播媒介以及直播营销等新型营销渠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坚持依法治理和强化监管相结合。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坚持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行政指导、信用惩戒、行政执法、刑事打击等多种手段,全面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严审批机构,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强化常态运营监管,完善教育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机制。
  (三)坚持校外治理和校内提质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各执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校外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的打击治理力度,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渠道作用,强化课堂主阵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
  三、治理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举办的学科类及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具体包括: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由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下同);以及其他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举办的各类证照不全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治理内容和要求
  (一)大力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模
  1.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全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专项行动期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在现有数量上大幅压减。(责任分工: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民政等部门参与)
  2.从严监管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统筹做好面向各学龄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类)培训。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线下、线上)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严禁中小学生在正常上课时间参加校外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责任分工: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参与)
  (二)大力整顿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1.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先证后照”,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教育部门前置许可(备案)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办学备案证的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未通过审批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并以机构名义开展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责任分工:属地街道办牵头,各区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保障、公安等部门参与)
  2.查处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一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规行为。二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以国学堂、私塾等形式替代学生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或者针对初、高中在校生违规进行全日制培训的教育活动,以及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规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考试活动。三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包括违反国家关于授课时间、师资、教材、课程等规定)开展培训的行为。四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将校外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扰乱招生秩序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五是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分工: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参与)
  3.查处安全隐患问题。对办学场所存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不具备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条件、违规住宿、疫情防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教学内容和宣传资料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影响政治安全的线下、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立即停办整改、关停下架。(责任分工:公安、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教育、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
  4.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单个科目超过60个课时费用的行为,以及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提前收费的行为,全面防范一次性费用收取过高导致的预付费风险。(责任分工: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参与)
  (三)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1.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或无法证实的内容,通过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虚构师资力量、虚构升学率、虚构考题命中率、虚构教师教育成果、虚构学生成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二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为招揽生源向学校、老师、主办单位等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存在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责任分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参与)
  2.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培训收费行为。二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时不标明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课程、课时包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责任分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等部门参与)
  3.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违法行为。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治理、监管。督促相关涉嫌不公平、不公正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限期整改。(责任分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公安、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参与)
  4.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广告违法行为。一是严肃查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等作推荐、证明,以及假扮专家、教授等误导学生的虚假广告,对含有不良导向内容的相关广告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集中曝光典型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广告案例。二是严肃查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以及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行为。四是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责任分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城管与综合执法、网信、公安、通信管理、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参与)
  (四)查处校外培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人员问题。严肃查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任教、聘用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从业人员、违规聘用外籍人员以及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等违规行为。(责任分工:教育部门牵头,公安、科技部门(外专局)等部门参与)
  2.清理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金融行为。清理治理学科类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问题。依法依规清理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或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问题。依法依规清理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问题。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开展分期贷款业务,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分工: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治理工作风险防控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各自领域风险防控机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提供政策支持,妥善安置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发展。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责任分工:政法、公安、教育部门协同配合,街道综合执法、网信、通信管理、信访、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参与)
  五、治理步骤
  本次规范治理行动持续一年,按下面的重点环节开展治理:
  (一)摸底、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8月—2021年9月)。市、区规范治理工作专班分别摸清市、区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进行汇总分类。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平台,及时多渠道发布通知,公布市、区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大力宣传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集中治理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6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和集中检查。市、区规范治理工作专班通过“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检查。对市属校外培训机构,由市规范治理工作专班牵头,市区联合检查。对区属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区规范治理工作专班负责检查。各部门要根据检查内容,结合部门职责,协同开展各项检查,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7月—2022年9月)。市、区规范治理工作专班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随机跟踪督查,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巩固治理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及时发现、查处新问题。各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推进,确保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六、工作机制
  成立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网格办)、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妇联、市消费者委员会、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参照市里相应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属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
  七、责任分工
  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要配合做好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政法部门要做好相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网格管理部门要指导社区网格员配合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对在住宅小区等场所开展有偿私教及其他变相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进行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设立“双减”专门工作机构,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科技部门(外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准入方式,并加强日常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教育等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外籍教师审核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做好将现有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司法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再就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准入方式,并加强日常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培训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疫情防控的技术指导与应急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城管等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要指导监督各区、各街道开展校外培训综合执法和依法开展非法户外广告设施查处工作。信访部门要依法受理涉校外培训的信访投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涉校外培训信访事项。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管理,根据教育、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认定意见,依法处置关停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网站和APP。消防救援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安全监管。妇联要协同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协助做好假期托管服务。消费者委员会要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交易行为、培训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检查和监督。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银保监部门、证监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清理整顿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向校外培训机构发放分期贷款,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规范治理工作专班统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人财物条件保障。市、区规范治理工作专班每个季度召开不少于1次专题会议,总结近期工作、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各区自集中治理阶段开始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本区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及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电子版)报送至市规范治理工作专班邮箱:pxjg@sz.edu.cn
  (二)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要求,各区政府要强化统筹,落实以区、街道为主的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强化综合执法。建立健全执法协同机制,全面开展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实一起,严惩一起。市、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两次,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率,着力实现联合惩戒,积极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规范执法流程,切实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四)建立应急响应。各区要制定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执法应急预案,行动前做好风险分析和预判,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执法过程中引发冲突或其它突发事件。要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执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切实防范因执法不公等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五)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媒体对治理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制定校外培训规范办学和营销宣传告诫书,编制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办学案例及注意事项,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六)强化考核问责。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等考核评比项目,多管齐下推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专项督导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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