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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开始,东门百顺物业擅自断电,很多正常缴纳物业费的住户被掐错电,有住户事先未得到通知,放在冰箱的名贵物品被损坏。违法民法典属于违法行为,下面是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请罗湖区住建局反馈:如何对百顺物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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