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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注意!保障性住房出借给家人属违规,还可能被收回住房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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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2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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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晚报讯(记者 杜婷)近年来,深圳公共住房建设供应创历史新高,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民的住房问题,但保障性住房的监管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近日,就有市民在网上发帖询问: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公租房或安居房,本人长期不住,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住算违规吗?答案是不仅违规,还有可能被收回住房并面临5万元的罚款,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此外,具有前款第4、5、6、7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同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3、4、5、6、7、8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2、3、4、5、6、7、8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据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介绍,该署在加强日常上门逐户巡查之余,通过设置人脸识别和指纹录入门禁等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杜绝转租转借、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保障性住房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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