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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策] 针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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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16: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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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太长,就不放上来了。这里可以看到内容:《深圳拟出新规:年终奖按合同计发、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享受3倍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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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发文章的时候手滑了,正文内容待会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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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过草案后,我产生了一些疑惑和意见。希望在此和诸位网友共同讨论,也希望政府人员看到后可以回复。

1.合同未约定工资拟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上述平均工资的,则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意见:
这一条令人困惑。未约定工资或约定不明,显然是企业故意剥夺劳动者权利。
深圳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不算高。以月平均工资作为发放标准,会不会让部分行业的从业者遭受损失?这一规定出台后,企业有没有可能在口头上以较高的薪资诱惑劳动者,并在合同中设下表述不清的漏洞,以欺骗劳动者呢?
如果改为企业内部同职业人员平均工资,或者行业平均工资,会不会好一些?

2.工资支付日拟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在本月22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为增加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此次拟将工资支付日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减少用人单位的负担。
意见:
企业经营困难,不应让更为弱势的劳动者为之买单。政府可以出台更多扶持、资助企业的政策,而不是鼓励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将维护企业发展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
据深圳特区报的一篇报道显示,社会建设工委对这一点提出了修改建议: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在作初审报告时认为,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应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建议修改为,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3.年终奖拟新增按劳动合同约定计发方式
原条例规定“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但企业普遍认为,这些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些奖金应先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规定。
因此,此次修改拟明确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意见: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企业可以让劳动者签署表态同意放弃奖金的合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是强势方,完全可能用威胁、诱骗的方法让劳动者签署合同。
这类事件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具体案例可以看某些公司的“奋斗者协议”纠纷。如果法规如此修改,是不是所有“奋斗者协议”都完全合法,没有争议空间了?
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若劳动合同约定金额不如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的金额,就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
意见:
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也有薪酬计算标准,如以小时、业绩计费。既然平时工资可以计算,节假日工资就按同样的方法计算再加两倍就行了,恐怕工作时间灵活并不足以成为取消3倍加班工作的理由。
况且,如外卖员、快递员之类的劳动者,实际工作强度非常大。如果一刀切取消节假日3倍加班工资,对这些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5.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意见:
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够低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时代,为了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应该上升而非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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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几点意见

新闻原文太长,就不放上来了。搜索文章可以看到内容:《深圳拟出新规:年终奖按合同计发、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享受3倍加班工资》
在读过草案后,我产生了一些疑惑和意见。希望在此和诸位网友共同讨论,也希望政府人员看到后可以回复。

1.合同未约定工资拟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上述平均工资的,则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意见:
这一条令人困惑。未约定工资或约定不明,显然是企业故意剥夺劳动者权利。
深圳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不算高。以月平均工资作为发放标准,会不会让部分行业的从业者遭受损失?这一规定出台后,企业有没有可能在口头上以较高的薪资诱惑劳动者,并在合同中设下表述不清的漏洞,以欺骗劳动者呢?
如果改为企业内部同职业人员平均工资,或者行业平均工资,会不会好一些?

2.工资支付日拟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在本月22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为增加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此次拟将工资支付日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减少用人单位的负担。
意见:
企业经营困难,不应让更为弱势的劳动者为之买单。政府可以出台更多扶持、资助企业的政策,而不是鼓励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将维护企业发展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
据深圳特区报的一篇报道显示,社会建设工委对这一点提出了修改建议: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在作初审报告时认为,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应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建议修改为,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3.年终奖拟新增按劳动合同约定计发方式
原条例规定“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但企业普遍认为,这些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些奖金应先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规定。
因此,此次修改拟明确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意见: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企业可以让劳动者签署表态同意放弃奖金的合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是强势方,完全可能用威胁、诱骗的方法让劳动者签署合同。
这类事件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具体案例可以看某些公司的“奋斗者协议”纠纷。如果法规如此修改,是不是所有“奋斗者协议”都完全合法,没有争议空间了?
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若劳动合同约定金额不如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的金额,就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
意见:
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也有薪酬计算标准,如以小时、业绩计费。既然平时工资可以计算,节假日工资就按同样的方法计算再加两倍就行了,恐怕工作时间灵活并不足以成为取消3倍加班工作的理由。
况且,如外卖员、快递员之类的劳动者,实际工作强度非常大。如果一刀切取消节假日3倍加班工资,对这些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5.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意见:
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够低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时代,为了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应该上升而非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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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19: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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攒题主观点!

建议官方也看看知乎上年轻人都怎么评论的吧。

提醒一句: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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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官方观察 发表于 2021-5-31 02:22
攒题主观点!

建议官方也看看知乎上年轻人都怎么评论的吧。

其实去年3月和7月,政府发过两次关于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正案,向大众征询意见。看情况没有多少市民知道这件事,第一次只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2条意见,第二次是完整的草案,9条意见。大部分人都提出修改建议,不过被采纳的少。有兴趣可以看看其他市民之前提的意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http://hrss.sz.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8193#/index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http://sf.sz.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5508#/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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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02:30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深圳政府是怎么看待我们这些打工者 。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起就没有再提高,如今又欲出台这样的政策,可以预想我们这些打工者,特别是一些你们眼中的低端行业从业者的收入将更少。本来被雇佣者就弱势,不思如何保护广大打工者的权益,却和资方站在一起,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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