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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2021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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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2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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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1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部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3月11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农村为551元/人月。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据悉,截至2021年2月底,广东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43.6万人,其中城镇15.2万人、农村128.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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