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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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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18: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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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认真研究吸收相关意见和建议。
  请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88127662
  传真:88101040
  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网址: www.sznews.com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及修改内容对照表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2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
(草案)


  一、删除第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通过指定政务服务平台填报有关资料,接受资格审查,交纳职业资格考试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考试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支付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职业资格考试费”。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八条。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并删除第一款。
  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内容对照表

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黑体为增加部分)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服务费用。
删除
二十条  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领取准考证。
劳动者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对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考试前申请更改。
十九条  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通过指定政务服务平台填报有关资料,接受资格审查,交纳职业资格考试费打印准考证。
劳动者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对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考试前申请更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考试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支付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用。
按照本条规定减免的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职业资格考试费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承担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殊职业(工种)或者新职业(工种)的考核工作,考核成本较高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删除。
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考核质量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考核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备案。
三十条 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考核质量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考核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备案。

三十四条 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与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改革制度相衔接,市政府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我市1997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并经2009年、2019年两次修订。原《条例》实施20多年来,为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大军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务院“放管服”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改革,原《条例》中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已与新形势的要求和相关改革工作不相适应,对原《条例》中相关收费条款予以修改已十分必要且紧迫。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需要与国家、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改革工作相衔接。原《条例》明确鉴定费用按照“政府定价、市场收费”的原则,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但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近年来,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6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管理。原《条例》规定的收费主体和国家、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
  (二)需要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划分为全省统一鉴定和市级自行鉴定两类。2019年下半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的,广东省要求使用统一的鉴定申报平台,统一报名、统一收费、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组织标准,鉴定考试费只能由考生通过鉴定申报平台直接缴交到省国库系统,再由省国库系统按比例统一下拨到市国库系统,原《条例》规定的收费模式与广东省要求的不相符。
  (三)适应我市依法行政开展实际工作的需要。广东省从2019年下半年起,已要求按照新的收费模式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我市为与原《条例》相关规定衔接,保证我市职业鉴定工作的有序过渡,经协调,我市2019年度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仍按照原模式完成了当年度的工作。职业资格考试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在工作推进中,由于收费主体、缴费方式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一致,由各鉴定机构自行收费,引起了报考人员对收费程序的质疑。因此,为保障技能劳动者权益,2020年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已经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方式收取。鉴于职业技能鉴定是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持和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一致,保证鉴定工作的规范开展,亟待对原《条例》相关收费条款进行修订。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鉴定费用管理职责的问题
原《条例》规定“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服务费用”,即鉴定费用按照“政府定价、市场收费”的原则,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但近年来,根据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的文件要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按照规定收取。而我市鉴定指导机构(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属行政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收支费用。因此,为了与国家、广东省相关收费管理制度相衔接,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进一步强化考试收费有效监管,《修正案草案》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明确职业资格考试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对支付鉴定服务费用的具体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收费主体调整后,鉴定机构不再收取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支付,鉴定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也已经不成立,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删除。同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报考程序的问题
  自2019年起,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减少跑动的政务服务理念开展报考工作。目前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已经由到指定地点报名改为全流程不见面线上受理。因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原《条例》第二十条报考程序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由到指定地点报名修改为线上报考。
  (三)关于鉴定费用补贴的问题
  鉴于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主体调整后,直接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并全额上缴国库,在报考时即可对困难人员减免考试费,政府已无必要再对减免的考试费用和考核工作进行补贴。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删除。
  此外,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用,但由于“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难以操作,导致减免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因此,为落实国家就业政策,促进本市重点就业群体提升技能,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修正案草案》将该款“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的表述修改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四)关于补充法律责任的问题
  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各级授权部门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原《条例》第三十四条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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