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登机,黎某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通过体温检测。登机后,在航班要求乘客主动申报发热等不适症状时,黎某未申报,未如实回答机组人员关于身体情况、接触史、同行人员等疫情防控的相关询问。
飞机降落前,黎某如实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告知了机组人员自己的病情、就医情况等。3月13日,黎某及家人抵达北京,防疫部门当即将黎某送医治疗。黎某于当日被确诊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密切接触者63人被采取隔离措施。被告人黎某后被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乘坐我国航空器从境外回国时未遵守海关、民航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导致60余人被隔离观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予惩处。
对于辩护人认为黎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认为,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是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黎某的相关行为不能体现其主动接受法律惩处的投案意愿、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
鉴于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黎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顺义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