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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符合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
(一)辖区外企业在罗湖区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并于购房、租房后1年内落户罗湖的;
(二)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自落户后3年内在罗湖区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
(三)如企业订制购买罗湖区城市更新办公物业,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补贴申请周期,除需提供第十七条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制协议等购房证明材料;如实际未完成办公用房购置手续,须返还已拨付的购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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