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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房地产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税收后的综合贡献核算。项目地不在罗湖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综合贡献符合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参照第四条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租房扶持。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做大做强实施细则》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纳税在计算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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