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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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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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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按一定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对于绝对控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100%计算;
(二)对于控股、参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股份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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