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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附件: 1、机动车驾驶证AB证满分注销公告表 2、AB证因连续三个周期未审验注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下载机动车驾驶证AB证满分注销公告表.xlsx
AB证因连续三个周期未审验注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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