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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zoy 于 2020-7-30 16:00 编辑
关于企业没有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探讨
这两天看了下相关规定,就企业没有为员工足额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以下几点看法:
1、员工可以就凭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可以向社保局要求补缴欠下的所有费用
3、可以向劳动局申请经济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
以下为相关规定中相关条款:
1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知道我这分析是否妥当,也就是你去劳动局不能说没有全额缴要求全额缴,这与劳动局没任何关系,但你说没有全额缴涉及违法了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劳动局应受理。而在社保局你能要求补缴费用。目前深圳大把公司都是按最低基本工资为基数在为员工进行缴纳相关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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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难为单位了,有缴交就不错了,足额交单位负担太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