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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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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0-6-28 1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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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请问相关单位:上述条文关于业委会委员人数的规定是适用于当届业委会整个任职期间,还是仅适用于当届业委会在最初选举时?
(举例:假设某小区业委会配额为7名委员,当届业委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出了7名委员及若干候补委员,但业委会正式履职后有3名委员及所有修补委员辞职,已无候补委员,且委员增补未获得业主大会通过,那只剩下4名委员的本届业主委员会是否符合上述条例第33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的规定?该4名委员能否继续以本届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或代表业主?若能继续存在并履职,那民主代表的意义何在?此举例仅为了方便对条文的理解。)
烦请相关机构对条例第33条规定的适用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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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8:42 |只看该作者
请物业事务的主管部门兼以上条例的拟定主责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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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0:25 |只看该作者
按你的说法,必须要增补到合法人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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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0:51 |只看该作者
szotto1

按你的说法,必须要增补到合法人数为止。

按我及众多业主的理解,此条文应适用于当届业委员整个任期。否则在选举时只选举小区业委成员配额的50%以上即可,何必大费周章足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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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19:58 |只看该作者

支持topbluecat兄发帖问政。  @市住建局
一起关注主管部门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的疑问的解释。
欢迎论坛各朋友对发帖人的问政积极回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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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5 20:25 |只看该作者

是否有论坛的律师朋友能做出专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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