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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分别连续印发两份涉及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文件:
第一份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第二份文件是《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督促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其他超大特大城市和Ⅰ型大城市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取消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落户限制。鼓励有条件的Ⅰ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
2017年执行的《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有效期为3年,至2019年已期满,结合上面2份国家重要文件以及大湾区、深圳特区成立40周年等因素综合判定,预计今年的深圳户籍政策和往年相比只有一些调整,但考虑到年初有规划2020年户籍人口新增50万人目标,除非对该目标进行调整或者临时增加一定指标,否则今年户籍政策调整幅度不会太大。
在深圳的入户办法中,居住和社保入户规则有必要进行一些调整,主要涉及2个方面:
(一)关于租赁住房时间的认定:
办法规定以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核算认定的住房租赁登记时间为准,众所周知,在深圳现有情况下,除了有需要积分入学才会去办理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外,其它人员基本都不会去办理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另外占比超过深圳总房产一半以上的非商品房根本不能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这对租赁住房也可以参与积分入户的政策形成了事实上的违背,将租赁住房人员直接排外了,也违背中央、省、市相关精神或初衷。
建议调整为: 为确保本政策顺利落地执行,租赁住房时间的认定建议以市社区网格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居住登记时间(或者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由于租赁住房与自有住房积分分值差距较大,分值本身已有相关调控作用,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要求有符合规定的租赁登记或备案。
(二)关于居住时间的认定:
办法规定“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 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项指标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积分”。 按上面所述,甲乙二个人,甲在深圳租赁住房4年时后购买了合法产权住房满4年不满5年,乙在深圳租赁住房刚满5年, 按相关规定甲不符合条件,乙则符合条件,这很违常理,很不公平。
建议调整为:只要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合计满5年就符合本次申请条件,但只能在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中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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