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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心理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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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16: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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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议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二百零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做好审查工作,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现将废止该条例的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38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8630
  传真:88101134
  电子邮箱:jkww@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附件: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有关工作安排,及时评估并调整清理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定不移营造更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市政府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法规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并就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实施后,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法制体系,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可以很好地促进我市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暂无必要通过经济特区法规对我市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规定。因此,拟提请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废止后,我市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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