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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罗湖属低风险区,娱乐场所、餐饮等单位恢复营业指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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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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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广东省卫健委印发《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分区分级公共场所活动管理要求。

指引强调

      高风险区暂停群体性、聚集性活动,暂停开放各类室内娱乐文化休闲场所,各类餐饮单位暂停堂食服务,除生活必需的农贸市场、商超、便利店等外,视疫情情况关闭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中风险区限制室内群众性活动,控制室内娱乐文化休闲活动,进行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各类餐饮单位须严格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开展堂食服务;

      低风险区开放各类公共场所,加强场所通风消毒,做好体温检测。


而在3月16日
广东公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名单中罗湖为低风险区,也就是说罗湖各类公共场所可以开放啦!

餐饮单位可以开放堂食
娱乐场所等单位也可以
做好恢复营业的准备啦
大家记得还是要做好通风消毒
以及各项防护措施哦


这里还有具体的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此外,商业服务区内各商业单位则按
最新《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执行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区内各行业个体工商户按最新《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执行。

      《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适用于商场、写字楼、大型连锁超市、餐馆、影院、娱乐场所、演出场所(馆)、网吧、三星级以上酒店、旅馆酒店、洗浴中心、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电维修、会展、批发、汽车(含二手车)交易、拍卖、物流、仓储、汽车拆解、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场所。

大家看清楚适用范围按需查看哦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2020年3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区内各行业个体工商户按最新《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执行。

  二、总体要求

  各个体工商户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恢复营业的关系,要掌握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证生产营业的正常秩序及防止疫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职责分工

  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属地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营业前准备。

  1.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公共场所活动管理要求。
  高风险区暂停群体性、聚集性活动,暂停开放各类室内娱乐文化休闲场所,各类餐饮单位暂停堂食服务。除生活必须的农贸市场、商超、便利店等外,视疫情情况关闭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中风险区限制室内群众性活动,控制室内娱乐文化休闲活动,进行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各类餐饮单位须严格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开展堂食服务。低风险区开放各类公共场所,加强场所通风消毒,做好体温检测。

  2.做好复市前疫情防控工作准备。
  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含防护、消毒等用品准备;做好八项工作,简称“8个一”:每个员工建立一个健康档案,一测体温,一送口罩,一设观察室,一致电(发现发热者致电医疗机构),开展一次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

  3.提前摸底分析,对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经营者应对所聘请员工进行摸底调查,全面采集掌握上岗员工近14天内活动和健康状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有无重点疫区旅居史等),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分类进行管理。
  (1)对于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人员,需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社区或单位指定的集中隔离点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
  (2)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可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3)对于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自抵粤开始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中风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
  (4)对于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4.信息登记。经营者(包括员工)应严格按照所在地防控要求,通过当地“电子健康码”等形式,主动进行健康和居住信息申报,自觉接受有关返粤人员和社区居住人员疫情防控管理。
  5.人员培训。经营者应明确防控工作职责,对负责体温检测、消毒液配制、防控知识宣教的人员开展知识培训。
  6.物资配备。提前采购口罩、消毒液、洗手液、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测温仪等防控物资。
  7.防控区域。在商户所有入口显眼处张贴相关防控工作指引并设置体温检测岗位,对所有进入经营区域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8.设定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商户应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设置隔离观察室,最好处于商户下风向。

  (二)人员防护。

  1.实施人员体温检测。经营者及员工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体温检测,体温≥37.3℃或出现有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人员不得上岗。在商户入口设置专门岗位对每位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2.佩戴口罩。商户经营者及员工在岗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顾客也要佩戴口罩,否则不允许进入商户经营区域。从业人员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3.缩短顾客逗留时间。应当控制高峰时期客流量,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同时进入商户的顾客人数。引导人员不要扎堆聚集。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便于顾客直接结算。推荐顾客自助购物,尽量使用移动支付端自助结算,尽量减少排队时间。

  4.注意手卫生。商户经营者和员工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与顾客接触较多的行业经营者及员工,需要注意在上岗时佩戴手套。确保经营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在商户出入口或收银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5.实施错时就餐。经营者及员工用餐场所应当保持通风换气,员工应当采取错峰、打包的方式就餐,避免用餐的同时接待顾客。

  6.禁止吸烟、明火。因商户内消毒可能产生易燃易爆物,不应在商户内吸烟,避免产生明火。

  (三)清洁与消毒。

  1.加强室内通风。加强商户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对过滤网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需关闭回风系统。

  2.卫生间保洁。做好卫生间定时保洁,应当打开排气扇保持通风换气。使用完毕后,应当盖上马桶盖再冲水。卫生间下水管存水弯应当维持一定的水封高度。

  3.垃圾清运处理。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4.做好消毒工作。应当保持商户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收银台、柜台、服务台、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购物篮、购物车、货架、临时物品存储柜、地面等),以及垃圾桶、卫生洁具、工作服等,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四)疫情应对。

  1.调整销售模式。商户在没有配备测温仪之前,应实施门口销售、窗口销售、网络下单线下配送等措施经营,禁止顾客进入商户经营区域内选购及洽谈业务。

  2.加强健康监测。商户经营者及员工在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做好自我管理。

  五、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恢复营业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一)商户经营者或员工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居)报告,有隔离条件的应当在隔离室执行隔离观察,没有隔离条件的在社区(村居)临时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

  (二)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合疾控机构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商户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防控工作,并进行终末消毒。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第三版)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0〕64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商业服务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广东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对有关防控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废止。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2020年3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商场、写字楼、大型连锁超市、餐馆、影院、娱乐场所、演出场所(馆)、网吧、三星级以上酒店、旅馆酒店、洗浴中心、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电维修、会展、批发、汽车(含二手车)交易、拍卖、物流、仓储、汽车拆解、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场所。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单位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市前评估,统筹推进生产保障和防控任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机构做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复工复市后疫情在商业服务区域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结合本地分级情况,组织落实复工复市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商业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属地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防控专项工作组。


  各商业单位法定代表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组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应急预案。


  (二)做好复市前准备,评估后复市。


  各商业单位要严格根据本区域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情况,结合本单位防护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等复工前准备工作进行复工前综合评估,评估后方可复市。


  1.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公共场所活动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高风险区暂停群体性、聚集性活动,暂停开放各类室内娱乐文化休闲场所,各类餐饮单位暂停堂食服务。除生活必须的农贸市场、商超、便利店等外,视疫情情况关闭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中风险区限制室内群众性活动,控制室内娱乐文化休闲活动,进行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各类餐饮单位须严格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开展堂食服务。低风险区开放各类公共场所,加强场所通风消毒,做好体温检测。

  2.做好复市前疫情防控工作准备。

  各商业单位需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包含所有单位后勤工作人员;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含防护、消毒等用品准备;做好八项工作,简称“8个一”:每个员工建立一个健康档案,一测体温,一送口罩,一设观察室,一致电(有发现发热者致电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一次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

  3.提前摸底分析,对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了解抵粤返工人员近14天内行程,有无到疫情高发地,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等。根据摸底情况对返工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1)对于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的人员,需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居家或联系社区或单位指定的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14天。

  (2)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可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3)对于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自抵粤开始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中风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

  (4)对于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三)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


  各商业单位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原则上: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必要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不能使用空调系统。


  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乳胶手套。


  (四)日常健康监测与报告。


  复工复市后,各商业单位要做好全体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如出现发热(≥37.3℃)、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首先引导至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观察,联系单位所在社区(村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诊治。


  各商业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商业服务区健康管理员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做好对宾客的健康宣传与日常排查。


  各商业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并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告知宾客服从、配合公共场所在疫情流行期间采取的各项措施。入口处设立体温监测岗,对宾客及车辆内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宾客,不得入内,建议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宾客进入商业服务区也要佩戴。


  提供住宿服务的商业单位要如实登记宾客信息,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


  (六)减少聚集性活动。


  1.缩短宾客逗留时间。应当控制高峰时期客流量,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同时进入商户的顾客人数。引导人员不要扎堆聚集。

  2.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缩短会议时间。提倡采用视频、电话等线上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与会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3.就餐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含单位食堂)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供就餐人员洗手消毒。做好炊具餐具消毒工作,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七)营业中卫生管理。


  1.从业人员与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直接接触。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便于宾客直接结算。推荐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尽量减少排队时间。商场快递交接优先考虑网络下单付款和使用快递柜办理交接。

  2.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收银台、柜台、服务台、游戏机、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

  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和结束后各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消毒操作期间严禁吸烟,避免引发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3.工作服消毒。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八)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要求。


  1.通风换气。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应当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2.空调运行。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并关闭空调加湿功能,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进风口清洁、出风口通畅。定期对空调进风口、出风口消毒采用含氯消毒液擦拭;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3.垃圾收集处理。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普通垃圾放入黑色塑料袋,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筒及垃圾点周围无散落,垃圾存放点各类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无超时超量堆放。垃圾转运车和垃圾筒保持清洁,可定期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垃圾点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可定期用含氯消毒液喷洒。

  4.自动扶梯、厢式电梯。建议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应当佩戴口罩。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应当保持清洁,每日消毒2次。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5.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地面应当保持清洁。停车取卡按键等人员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6.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使用后每日消毒1次。

  7.卫生间。加强空气流通。确保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效果。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清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积累。物品表面消毒用含氯消毒剂对公共台面、洗手池、门把手和卫生洁具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五、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复市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一)出现散发病例。出现散发病例后,各单位进入特别防护阶段,应提高监测防控力度,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搜索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2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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