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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徐恬 通讯员 梅丽琛)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次。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出台,对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惠及我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哪些单位可享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我市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从企业类型上划分,适用对象将分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及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免征我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二是减征。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三是延缴。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是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是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六是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和社保待遇发放产生影响?据了解,总体上,我市社保基金结余量大,支撑能力较强,有充足的能力执行社保减免政策,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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