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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告示
尊敬的市民:
为了更好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请您配合医务人员落实防控措施(测量体温、配合调查、采样及进一步处置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规定:
一、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二、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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