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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职能部门对违法现象长期视而不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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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3: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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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部门对违法现象长期视而不见、不作为

        笔者依据法律条例,在2019年11月25日通过深圳交警新浪微博投诉发生在罗湖区的1个长期公开践踏法律、擅自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市政路上,人多地方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容易绊倒行人、单车、摩托车;汽车撞上去会失控、损坏。


       违法行为公开践踏法律、危害影响行人生命财产安全、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职、长期对公开践踏法律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市民投诉信访后,经过长时间,也不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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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4:00 |只看该作者
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依法履职,加强管理培训太过懒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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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4:02 |只看该作者
职能部门对违法现象长期视而不见、不作为,请罗湖区长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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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换,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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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路上,人多地方处,这些明显违法问题,本来不应该由市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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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半天时间就可以处理好的问题,本来不应该由市民发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长期视而不见,不处理,市民信访投诉后依然不处理,典型的出工不出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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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21: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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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国家工资,纳税人钱不作为,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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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公共行政事务管理范畴,需要政府出来处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只好请求罗湖区长出来处理公开践踏法律,毁坏道路,私开路口安全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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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到罗湖区以前投诉的地方回头看,没有处理(不用半天时间就可以处理好的问题)。

是不是想拖延、留到年初一叫罗湖区长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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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为:SZS2020010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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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编号【SZPW202001070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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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太差,效率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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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对违法现象长期视而不见、不作为,请罗湖区长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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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太差,效率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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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半天时间就可以处理好的问题,本来不应该由市民发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长期视而不见,不处理,市民信访投诉后依然不处理,典型的出工不出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这种办事作风、行为严重影响政府、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公信力、形象!伤害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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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对违法现象长期视而不见、不作为,请罗湖区长督办!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这种办事作风、行为严重影响政府、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公信力、形象!伤害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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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太差,效率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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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对违法现象长期视而不见、不作为,请罗湖区长督办!

市政路上,人多地方处,这些明显违法问题,本来不应该由市民发现。


这件事就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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