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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0日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障80种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019年2月18日得了重症急性胰腺炎、但是平安已未开腹为由拒赔偿。
于2017年5月30日与平安人寿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平安福重疾17(1205)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期30年,
基本保险金额150000元。保险合同所保障的80种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019年2月18日因腹部持续性疼痛,前往龙岗区中心医院接受检查与治疗,医院确诊为重症急性胰腺炎胰腺坏死。
于2019年3月1日转至深圳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重症急性胰腺炎、胰腺坏死等,
主治医生经过分析和确诊实施CT引导下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经皮腹腔积液穿刺引流术和经皮穿刺股静脉置管术等手术进行治疗,
历时37日,医疗费共计约17万元。
2019年4月,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平安人寿却拒赔,主要理由为治疗急性重症胰腺炎、胰腺坏死采取的是穿刺手术,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实施开腹手术,治疗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对此,本人表示不能接受也感到强烈愤慨。本人认为平安人寿的做法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第一、购买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证本人生命健康安全,在出现意外情况下能抵御或降低风险。
结果在不幸罹患重病申请理赔时,态度简直一百八十度地转弯,各种推诿和回避,反正终归一句话,不予理赔。
第二、平安人寿保险代理人在本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前后均未对这些合同条款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众所周知,患者到医院就诊,是什么病,怎么治疗,这都是主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决定的。
难道还要求以后所有人在手术前都得拿保险合同给医生看,要求医生按照保险合同的方式确定手术方式,必须开腹,
不能采取微创引流手术,否则没有办法理赔。这简直是无稽之谈!
第四、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进步,取穿刺引流术的微创治疗手段治愈。
保险公司应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不应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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