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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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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0 10: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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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党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协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拟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进行修正。为做好该条例的修正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认真研究吸收相关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或者登录“深圳人大网”留言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4日。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8128295,传真:88101124,电子邮箱:jhysw@szrd.gov.cn。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深圳新闻网网址: www.sznews.com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比表》(征求意见稿)
  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二、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选举、罢免会长”和第二款中的“、会长选举”。
  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确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
  四、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从事协会事务,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营利性法人、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与协会事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市财政部门从行业内人士中推荐,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社会人士中推荐”。
  五、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



附件2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修改内容对比表(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黑体为增加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第四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非政府部门委任的理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
  
(四)审议通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通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会员大会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者全体会员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是对于理事会换届、会长选举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非政府部门委任的理事;
  
(三)审议通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通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会员大会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者全体会员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是对于理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选举、罢免副会长;
  
(四)确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权;
  
(五)审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惩戒;
  
(七)审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八)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确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
  
(四)确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权;
  
(五)审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惩戒;
  
(七)审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八)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决议、决定和本会法律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五)与副会长联合提名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议解聘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从事协会事务,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营利性法人、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与协会事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市财政部门从行业内人士中推荐,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社会人士中推荐。
  
第四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附件3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起草说明

  1995年2月,市人大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为《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分别于2002年、2003 年、2007 年、2017年、2019年对《条例》进行修订和修正,对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强化党对行业和协会相关工作的领导,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提升主管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个别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正。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正必要性
  (一)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完善党的领导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深圳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党的政治建设工作。
  目前,全市共有会计师事务所292家,其中已成立党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有45家,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77家(其中有1-2名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63家,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14家,由于上述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尚未转入行业党委,因此77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无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达到170家;全市14000多名行业从业人员中是中共党员的不足2100人,占比仅为15%,3400多名注册会计师中是中共党员的仅有230人,占比不到7%,全市292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中是中共党员的不足20人,占比不到7%。会计师事务所重视业务收入而轻视党建工作,党对行业的领导地位尚未建立起来。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对标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要在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领导下坚决纠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问题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2019年1月,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划归市财政局党组领导管理,接受市两新组织党工委指导。市委组织部要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有关精神,强化党对行业和协会相关工作的领导,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
  因此,及时修正《条例》,建立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
  (二)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深圳“法治城市示范”的战略定位,支持深圳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改革完善公正监管制度,推行信用监管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基层治理,改革创新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模式,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强调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强化政治把关,注重选拔任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对政治不合格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已脱钩的地方协会,要切实做到“脱钩不脱缰”“脱钩不脱管”,严格依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协会的监督、指导。
  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已脱钩改制且履行“省级职能”的地方注协,改制后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既不同于一般性的行业协会,又不同于未脱钩的其他省级注协,在人事、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业务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但仍按现行《条例》履行会员注册和年检等行政职能。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一是法定代表人角色冲突且风险捆绑协会。作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的会长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边界模糊,服务者和管理者角色冲突,会长个人执业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可避免捆绑到协会。二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过度强调自律。业务主管部门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的法制不健全,会长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带着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能过度强调协会自律而出现“脱缰”“脱管”倾向。
  基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特殊性,通过《条例》修正,实现协会法定代表人全身心履职,充分保障协会正常运作;其个人利益与行业及协会脱钩,确保公平公正治理行业乱象;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由业务主管部门把关,确保其政治意识强,能够规范履行协会行政职能,充分保障行业和协会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发展。
  因此,及时修正《条例》,提升主管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是防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脱缰”“脱管”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修正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修正主要依据。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性质和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依法监管的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考虑了注协的特殊性,但对注协的行政监管措施尚属空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虽细化了行业协会监管措施,但未考虑注协的特殊性。因此,本次《条例》修正主要依据和参考: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二是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市注协的实际情况,作出特别规定。三是中注协及其他省级注协做法,即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注协章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广东省注协章程)等有关表述。
  (二)修正过程
  9月12日,市政府办公厅函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程序启动《条例》修正工作,落实党中央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协会的全面领导,强化财政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和法工委与市财政局就《条例》修正进行了多次沟通,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三、《条例》修正主要内容
  (一)加强党对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协会的领导
  1.修改完善第五条第三款,“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二)优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治理机制
  2.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选举、罢免会长”和第二款中的“、会长选举”。
  3.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选举、罢免副会长”为“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确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从事协会事务,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营利性法人、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与协会事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市财政部门从行业内人士中推荐,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社会人士中推荐”。
  《条例》修正后,会长职权改由协会章程规定。
  (三)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的行政监督
  5. 修改完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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