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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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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1: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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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为做好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要求,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及修改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我们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修改。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也可以直接登录“深圳人大网”发表意见,截至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办公楼A238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8384

  传真:88101134

  电子邮箱:zengzexian@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修改说明


  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文明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文明条例》正式实施。《文明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深圳的城市文明建设,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市民文明行为养成具有重要意义。


  《文明条例》实施6年来,深圳市民的文明素养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无偿献血、自觉排队、礼让行人、公共场所不吸烟、不乱丢吐等文明行为已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一些不文明行为还缺乏有效约束,文明城市建设的一些创新工作方法和制度,也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和完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弘扬开放多元、兼容并蓄的城市文化和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大力弘扬粤港澳大湾区人文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和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因此,为贯彻落实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建设法制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文明条例》修订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并由市文明办、市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等部门专门人员组成起草组,对《条例》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文明条例》的必要性

  (一)原有的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为加强我市城市文明建设,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就《文明条例》开展了法规实施的监督调研。调研发现,《文明条例》有些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的情况,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文明条例》中需要重点治理的十个不文明违法行为,有些已经不再是我市需要重点治理的,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些新的不文明违法行为却需要进行重点治理。

  (二)有些新的做法和制度需要进一步法制化。文明建设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在塑造民族精神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市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试验田,在《文明条例》颁布实施后,在城市文明建设中进行了许多探索创新,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创新做法,例如对新入户市民进行文明教育、对大型集会活动要求文明保障等创新,确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法制化。

  (三)有些新的不文明行为需要进一步加以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有些新的不文明行为当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制。例如当前比较流行的“共享单车”“无人机”等问题,虽然政府主管部门不时针对有关乱象作出一些规定,但缺乏相应的综合的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规范。此外还有网络游戏、网络言论等类似问题,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一)深入调研,制定方案。为做好相关工作,起草组通过大数据检索,广泛收集各地关于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的立法情况、先进国家地区的相关经验及理论文章,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德国、台湾的文明行为立法进行了研究,撰写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立法有关问题的报告,形成了《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广泛座谈,充分论证。根据《方案》,起草组先后与公安、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并赴市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调研座谈,到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实地走访,就相关问题召集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三)集中起草,数易其稿。起草组成员集中办公,反复研究修改、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并根据文明委成员单位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三、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强化全社会的主体责任。城市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除了市民,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每一类社会主体都应积极参与,并在城市文明建设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第二章“鼓励和促进”中对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文体娱乐场所、社区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保证了相关文明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以管理促文明。文明促进工作除了加强相关教育培训,还应当加强有关社会管理措施。《草案修改稿》从文明办的工作职能出发,强化了其管理职责,明确规定,文明办可以就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约谈,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领导可以曝光、责令整改和公开道歉。为树立正确的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评估制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听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意见。”为明确不同时期文明促进工作的重点,《草案修改稿》还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建立了年度城市文明促进主题制度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保障工作灵活性和针对性。

  (三)强化处罚的有效性。为解决原《文明条例》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处罚的有效性、威慑力,参照其他省市做法,《草案修改稿》对处罚机制进行了优化,并建立了分层次、等级设置处罚规则,强化了处罚机制的科学性。


  1.重点整治行为顶格罚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列入重点促进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最高额度罚款。”
  2.对不明行为进行媒体曝光。《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的视频资料在特定媒体上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公开道歉,并接受相应处罚。”
  3.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示性区别对待。《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所购相关交通凭证价格提高到五倍以内。”
  4.境外不文明旅游可限制出境。《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境外旅游有违法不文明行为被旅游目的地限制入境的,公安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再次出境申请。”  
  5.社会服务可折抵罚款金额。《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处罚。”


四、《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



  (一)关于文明行为的范围。对文明行为进行定义,是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的普遍做法。在征求意见中,也收集到了这方面意见。起草组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文明行为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行为,涵盖非常广泛,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文明行为的定义不宜规定得过于详细,应当为未来文明行为的发展留出弹性空间。因此,《草案修改稿》采取列举和总体界定的形式,将文明行为划分为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爱岗敬业、诚信营商、文明健康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8个类别,并以“其他体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开放、包容、创新等深圳城市精神特质的文明行为”作为补充。总体上,这种分类方式比较全面覆盖了需要规范和倡导的行为,同时也突出了诚信营商、开放、包容、创新等深圳特色。

  (二)文明促进对象教育全覆盖。教育培训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只有持续开展市民文明素养教育培训,城市文明建设才能历久弥新,不断深化。为做好教育培训,《草案修改稿》中建立了新市民教育制度,要求新市民在办理户口迁入、居住证等户政业务前,需参与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全面覆盖新市民。同时,通过各单位的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教育部门的文明行为规范教学及对新生的集中培训,抵达本市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宣传等方式,对市民及来深人员进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有效囊括了文明行为促进的各类对象。(《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新增加的文明行为规范。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地铁设置女士优先车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对此《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1.对爱心座椅和优先车厢的规范。为保证有需要的人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能够得到良好照顾,《草案修改稿》结合爱心座椅和女士优先车厢的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座椅,供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优先使用,其他乘客使用的,应当让座,不让座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让座。”第三款规定“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
  2.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使用电子产品的规范。中小学生由于缺乏自制力,在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容易沉溺其中无法自拔,不仅影响学业,也对健康带来危害,许多市民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对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内不得进行电子游戏活动,进行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四)关于文明保障预案及提示。为提升重大节假日、重大突发自然灾害以及大型公共活动集会时的文明秩序,《草案修改稿》强化了有关组织者和举办者的责任,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在重大节庆、突发自然灾害、大型公共活动及集会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或预案,并及时通过网络、短信、电视、广播等发布文明提示,以防止不文明行为发生。

  (五)关于赋予制止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权利。及时有效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引导市民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重要意义。在《草案修改稿》中,一是赋予了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安保及工作人员,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人员进行驱离的权利。二是赋予了商场、宾馆、餐厅、银行、文体场所等营业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演唱会、大型赛事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的权利。(《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执法和监督措施。为解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人身份信息提取和确认存在困难的问题,对单位、组织不履行文明促进职责缺乏依据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人脸识别。《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等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2.约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大型公共活动、集会发生重大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约谈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或公开道歉。
2019年9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提升市民思想素养、道德素养、法治素养、科学素养、文化素养和健康素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给予财政保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以法治促进文明、以科技提升文明、以文化滋养文明、以共建共享文明、以传播弘扬文明、以机制保障文明,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统筹本市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教育、市场监管、交通、科创、应急、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促进和鼓励


     

  第八条  本条例鼓励与促进的文明行为主要指:
        

  (一)维护公共秩序;      
  (二)爱护公共环境;      
  (三)爱岗敬业、诚信营商;        
  (四)文明健康生活;        
  (五)文明出行;      
  (六)文明旅游;        
  (七)文明上网;      
  (八)其他体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开放、包容、创新等深圳城市精神特质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本行业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十条  应急、交警、城管等部门对重大节庆、突发自然灾害等,应当制定文明劝导预案,并及时通过网络、短信、电视、广播等发布文明提示。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新生、新学员开展文明行为规范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文明友好度。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立规范清晰的文明行为指引标识,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市民遵守公共秩序。      
  具备条件的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独立母婴室,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制定社区文明公约,对新入住居民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第十五条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并遵守文明行为引导规范,加强行业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电影院等文体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文体活动的特点,制定实施文明提升方案,提示引导观众、听众文明观影、观赛、观演。
      

  第十七条  旅行社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游客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出入境、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入境办证大厅、机场、码头、车站、口岸、饭店、景区等公共场所,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音视频等方式,宣传倡导文明旅游。     
  抵达本市的航空器、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城际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在抵达前,应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音视频等方式宣传深圳市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市(居)民及来深旅行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秩序,自觉排队,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配合司乘人员工作,不得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座椅,供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优先使用。其他乘客使用的,应当让座,不让座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让座。     
  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和暴力等不良信息,不得攻击、谩骂他人,不得参与任何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参与网络游戏应当实行实名制,游戏开发、运营公司应当根据游戏内容分设等级,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游戏消费等进行限制。            
  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内不得进行电子游戏活动。进行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第二十条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器官捐献、慈善捐赠、孝老爱亲、热爱阅读、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对上述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职责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应职责制定不文明行为执法细则,明确执法时机、执法手段、惩戒措施、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公共场所有关视频监控资源,建立违法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以上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工作或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物业管理、保安等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阻。
  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在公共场所开展文明引导等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在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安保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将其驱离。
  在商场、宾馆、餐厅、银行、文体场所等营业场所或演唱会、大型赛事等活动中实施违法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有关商家、活动组织者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予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大型公共活动、集会等举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约谈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可以进行曝光,责令公开道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公益广告刊登、播放的具体时段、版面、频率,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听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年度城市文明促进主题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的问题,确定年度城市文明促进主题,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文明行为重点促进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城市文明促进主题,确定重点促进的时段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书面反馈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属于重点治理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有关单位可以委托相应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新技术引发的不文明行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为精神文明促进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完善城市文明表彰奖励制度。对个人的文明行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物质、精神等奖励。
  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文明先进典型礼遇和帮扶制度。建立先进典型的信息库,设立关爱好人救助基金,为道德模范提供入户办理、文化服务、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基金救助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个人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应当完成相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学习。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市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建立文明建设责任提示制度。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于相关单位未履行文明建设有关职责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建立新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制度。市民在办理本市第一次户政登记前,应当参加文明行为规范教育。未参加学习者,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完成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以及发改、公安、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有效的方式开展新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第四十条  完善城市文明监督机制。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列入重点促进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最高额度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
  采取暴力手段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的视频资料在特定媒体上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公开道歉,并接受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民境外旅游有违法不文明行为被旅游目的地限制入境的,公安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再次出境申请。

  第四十四条  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所购相关交通凭证价格提高到五倍以内。

  第四十五条  因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可当场收缴之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对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下罚款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七条  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约谈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予以谴责,且两届内不得参评文明单位评选。已经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取消称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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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增加“党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对社会人群和个人多给予人文关怀和人性照顾。”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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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也可以直接登录“深圳人大网”发表意见,截至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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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市民是近义词。
建议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使用“公民”一词比较庄重和规范。

公务责任、社会责任、公民责任是国家城市里的三大方面,不可或缺,不可懈怠,不可混淆。
现在各级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
应当注重使用新的词语,强调公民责任,具体确定公民责任。
文明行为条例里的市民一词应都改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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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6:35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

有些党政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文明

蛮横傲慢

这种算不算不文明?

可以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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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0:18 |只看该作者

公民与市民是近义词。
建议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使用“公民”一词比较庄重和规范。

公务责任、社会责任、公民责任是国家城市里的三大方面,不可或缺,不可懈怠,不可混淆。
现在各级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
应当注重使用新的词语,强调公民责任,具体确定公民责任。
文明行为条例里的市民一词应都改为公民。

虽然是深圳的地方法规,但是还是赞成使用公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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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9-9-5 10:19 |只看该作者
深圳搞得地铁女士优先车厢,确实有点性别歧视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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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9-9-5 10:28 |只看该作者

应当增加“党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对社会人群和个人多给予人文关怀和人性照顾。”的条款。

应当增加“城市管理者应该首先建立为公民服务的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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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9-9-5 10:34 |只看该作者
21条的举报渠道,怎么能够做到透明,全面,合理,公开才好?
应该公开所有的举报,包括真实和不真实的,以便广大公民能够查询,并引以为戒,受到教育的效果。建议文明主管部门设置专用网站,公布这些举报,应用的法律条例,以及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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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6:39 |只看该作者
“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
优先车厢不能只是女士优先,应该为有需要的人士优先。
同时,如深圳北站的垂直电梯,更应该为有需要的人士使用,而不应该被手脚完好的壮丁捍妇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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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4 22:48 |只看该作者

不赞同第十八条的:

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

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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