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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在全市道路对营运客车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9〕2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广东省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营运客车通行管理秩序,决定继续在全市道路对营运客车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全市道路每日凌晨2时至5时禁止营运客车通行。 二、下列营运客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城市公共汽车(不含跨地级市运行的公共汽车)、出租车; (二)为民航机场、铁路(含高铁、轻轨)站场、出入境口岸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的营运客车; (三)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 (四)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 (五)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其它营运客车。 其中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应急保障营运客车应随车携带《广东省应急运力调度指令》、交通运输部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广东省道路运输应急通行证》。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四、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