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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历史嘲笑的《红旗法案》 却仍在死灰复燃地保护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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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1 20:45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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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大声疾呼:今天,仍然有决策者,动不动就想出台类似的《红旗法案》。
          红旗法是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机动车法案》,后被人嘲笑为《红旗法案》。其中规定: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由3个人驾驶,其中一个必须在车前面50米以外做引导,还要用红旗不断摇动为机动车开道,并且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每小时6.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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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规定,“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2个原则:其一是至少要由3个人来驾驶一辆车;其二是3个人中必须有1个人在车前50米以外步行作引导,并且要手持红旗不断摇动,为机动车开道。”在第4条中又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6.4公里/时(4英里/时),通过城镇和村庄时,则不得超过3.2公里/时(2英里/时)。”
1896年1月20日,一名叫沃尔塔·阿诺尔德的英国人因违反限速规定而被处以罚款,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超速而被罚的汽车司机。当时他的车速只有13公里/时。到1896年“红旗法”被废止之前,英国对汽车的研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英国汽车发展史上留下了可悲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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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红旗法案》直接导致一个结果:让汽车等于马车,也扼杀了英国在当年成为汽车大国的机会,随后,汽车工业在美国迅速崛起。1895年,整整耽搁30年后,红旗法案被废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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