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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打劳动欠薪官司的不公正经历
赵先生,2019年8月6日于深圳
尊敬的全国坚守正义和良知的人士,首先我感谢大家抽出宝贵时间来阅读本文。我的目的有二:一、处罚失职渎职的相关公职人员;二、为大家的劳动维权提供一些经验和教训。
我保证本文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于2010年5月10日入职此公司。公司在2018年1月10日发放我2017年12月份的工资时,却没有同时结清整个年度的欠薪。并且,公司违反2015年2月11日双方签订的协定,在2017年的多个月份里没有发放提成,造成多次欠薪。此前,在2017年12月28日,我曾一次催要到4万元的欠薪。
基于以上欠薪事实,我于2018年1月12日当面及在QQ聊天中向公司老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当天早上提出辞职前,我特意从网上下载并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当日,就应付总金额,双方协商未果。此后,我再未去过公司,除了在24日回去办理工作交接。
此后几日内,我又买了一本书《案例导读:劳动合同法及配套规定e本通》,主编张艳,张秀文,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此书法律条文、解释、案例都有,简洁、实用,读后更坚定了我必胜的信心。如有需要,建议大家购买此书。
2018年1月17日下午,我去了深圳市龙华区劳动局。一名劳动调解人员听了我的情况后,就打电话给老板。我随后又问他,不是有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吗?能去公司查处吗?他一开始含含糊糊,后面又说可以办理,让我等结果。在这里,我要批评他,为什么要欺瞒我。他应该明确的告诉我,劳动监察(执法)是最快最好的解决方式。
在此,我要特别提醒大家,《劳动合同法》第六章专门讲的就是“监督检查”。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就像交警一样,完全有行政执法权,有劳动纠纷,实际上只找他们就够了。他们如果尽职尽责,几日内、甚至几小时内就能解决问题。这也是最好最快的“走法律途径解决”的方式。我当时懵懂,没有坚决跟进他们去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了仲裁和诉讼,结果却是漫长而不公正的。教训深刻!大家要记住,只找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如果他们工作又差又慢,你可以投诉、曝光,通过网帖、微信群、电视台等合法方式。他们迫于舆论压力,很快就会为你解决问题。
同时,提交《仲裁申请书》就在隔壁大厅。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办理,虽有模板,但很难搞清楚全貌,要修改几次才能完全写对,很是忙乱。工作人员也不贴身指导,就在各自的窗口旁观、讪笑,服务意识很差。我责问他们,一个女生还气冲冲的跑过来说“有模板,你们写不对,怪谁”?他们说,临近春节了,很多案子排队呢,提交日期不要写1月17日,要留白,春节后再定。
次日,即1月18日,公司就向我的工资银行卡里汇入2万多元,但始终没有通知我,是我后来查询时才发现的。
按照约定,我于1月24日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用时大约2小时。先让老板签了《承诺书》,内容是关于2018年的订单和工资的,“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应得总收入62300元”。最后填写《离职交接表》,其中“离职方式”一栏我勾选了“即辞即走”,另外的选项有“辞职到期”和“其他”。我就是12日提出辞职,当天上完班走人,再未回来上班,完全符合“即辞即走”的情景。《离职交接表》的有些栏目需要其他人签字,我请求人事行政经理肖小姐帮我找他们签字,她说可以。但后来他们都推脱、不签字,此事不了了之。
春节过后的2018年3月5日,我去劳动局领取《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是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157号。
大约同时,我顺便问了隔壁的那名劳动调解人员。他说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已经去过公司了,没有发现规章制度有什么问题。我问,这和我的案子有什么关系?你们当时应该带上我一起,好查明事实,当场处理。他说,现在知道我的仲裁已经立案了,他们不再管了。我随后问了他的一位上司,在附近的另外一栋楼里,仲裁庭也在那里,也是如此说法。看到没有,他们如果尽职尽责,像严厉的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一样,那早就解决问题了,就不会接下来再耗费我一年的时间了。“(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主人)服务”,他们没有做到,失职渎职。
12日,我去领取了《仲裁开庭通知书》。开庭日期是5月8日。
14日,我提交了最终版本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请求事项为:一、2017年工资差额20000元;二、2018年1月1日至12日的工资62300元;三、经济补偿金109600元。总计191900元。
大约4月25日下午,我应约与人事行政经理肖小姐在外面面谈,她说代表老板承诺支付我总计12万元人民币(其中就包括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万元,补偿标准按每月底薪5000元计算,我要求按每月平均工资1.37万元计算)以终结劳动争议。我说总金额太少了,16万才行。
大约3日后,她在电话里告诉我,老板不同意12万元和解之事,还是走法律途径吧。
因为1月12日我是当面及在QQ聊天中向老板提出辞职,该台工作中使用的电脑以及QQ账号当时均交回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5月8日仲裁开庭前后,我多次向仲裁员口头申请调取证据,以证明我离职的原因。仲裁员却说:“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只要求我举证,而不需要公司举证我离职的原因;仲裁庭的权力小,无法调取证据,后面诉讼时法院才有此权力。
5月23日,我去领取《仲裁裁决书》。虽然仲裁员在5月10日告诉我,肖小姐已告诉他12万元和解之事,但裁决结果为:一、2017年工资差额17727.08元;二、2018年1月1日至12日的工资62300元。总计约8万元。
以上还是非终局裁决,就是说没有法律效力,等同废纸。不需要公司举证我离职的原因,不调取证据,不查明12万元和解之事,1月17日到5月23日,浪费我4个月的时间。但劳动官司规定,必须先经过仲裁,拿到《仲裁裁决书》,才能去法院起诉。这不是让劳动者的正义迟到4个月吗?其他官司为何不增加仲裁程序?我认为,费时费力,没有意义,应该取消劳动仲裁。
对仲裁不服,我于6月4日去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工作人员告诉我,公司已于5月30日提前起诉我了。真是恶人先告状。当时在仲裁庭上,公司的律师就编造各种证据,满口胡言,连总计82300元的欠薪也不承认,试图扣减一些。
6月7日,我前去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领取的《举证通知书》写明了“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理由举证”。这相比仲裁时不需要公司举证,对劳动者更有利了。
6月19日,我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和《证人出庭对质(作证)申请书》,以查明我离职的原因。但法院没有回应我。
6月20日,我向法院提交了最终版本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清单》。7月11日又补交了一个证据。
6月28日,我前去领取《传票》。此案是互诉案件,案号是(2018)粤0309民初1904号。
7月31日在观澜第一审判庭开庭。
10月11日法院签发一审《民事判决书》。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日期是6月7日,已经超出3个月内审结。如此,法官是否违法?
判决结果是:一、2017年工资差额13066.56元。此金额错误,法官没有问过是怎么计算的。二、2018年1月1日至12日的工资62300元;三、不支持经济补偿金109600元。
不理会我的调取证据和出庭对质(作证)申请,一审法官仅凭公司提供的《离职交接表》中记载的“即辞即走”、“本人办结辞职手续”就认定我主动辞职、未提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离职交接表》的填写日期是1月24日,怎么能证明1月12日我离职时是否提出过“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如果对公司有利,它怎么不敢拿出1月12日的QQ聊天记录?1月12日的证据必不可少,这样才能和24日的《离职交接表》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两者不同,也应该以1月12日我提出离职当日的证据为准。
对一审不服,我于10月26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这次,公司不再起诉我了,因为它试图否认欠薪8万元的无理诉求在一审已经败诉,它一审提前起诉我以拖延时间的不良目的也已经达到了。它曾经提出过12万元和解之事,当然自知理亏。
2019年2月21日,我去中院领取《传票》。案号是(2019)粤03民终778号。
2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按规定,二审应该最少由三名法官出庭,组成合议庭。但实际只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出庭。这是否违法?
公司方面,截止一审时还一直出庭的肖小姐不见了。我问了其他出庭旁听的前同事,说“她早就离职了”。她曾经与我商谈12万元和解之事,应该知道整个案子的真相。看到公司连8万元欠薪也不肯给,更否认我离职的原因和曾承诺的经济补偿金4万元,不知道信佛的她作何感想。
同样,我向中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和《证人出庭对质(作证)申请书》。还有《真实性保证书》,我写道“本人保证所写、所说、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的真实性均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在《深圳特区报》的显著位置向全国人民道歉三日。试问,满纸、满口谎言的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敢作出同样的保证吗?本人请求法院要求她作出同样的保证。让本案的说谎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和一审一样,二审法官也不理会这些,同样仅凭公司提供的《离职交接表》中记载的“即辞即走”、“本人办结辞职手续”就认定我主动辞职、未提出过“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辞职理由。
3月15日,我收到快递来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把2017年工资差额改判为19771元。为什么不是我主张的20000元?因为,端午及中秋节节日费共400元的现金红包为无偿赠与的性质,不应视为工资从拖欠工资中扣除,但从仲裁开始却都无理支持了。
3月20日,我收到公司汇入的82071元。这距离我2018年1月17日提交《仲裁申请书》,耗时整整14个月。我不想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了。
在这14个月里,深圳的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共4个公职部门的公职人员,他们理应恪尽职守,但却失职渎职,共同制造了我在深圳打劳动欠薪官司的不公正经历。
我们常说,要完整证据(链),去伪存真,完全查明事实真相,杜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正判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和良心拷问的铁案。我的案件呢,算是冤假错案不?全深圳、全中国还有多少不公正的案件呢?又该如何处罚失职渎职的相关公职人员呢?
谢谢大家!
(本文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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