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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策] 光明区政府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请纪委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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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23: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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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纪委监察委,市组织部我要举报光明区政府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官官相护,徇私舞弊。
    事情是这样的的本人不服玉塘街道街道办事处信访处理意见,向光明新区政府复查,但光明区政府没有公开信访复查复核部门联系方式,多次致电光明信访中心,光明法制办,光明区人民政府法制科,秘书科,综合科等等都相互推脱责任,踢来踢去,后来本人给光明区政府秘书科寄快递材料过去也是没人收被退回来!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光明区人民政府和光明信访中心行政不作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也不给予不予受理告知书,官官相护。法院不敢受理民告官,后来本人向纪委监察委反映,国家信访局投诉等反映。转到光明区政府部门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光明区政府部门打电话来告诉本人说信访复查是他们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来,说如果要不予受理告知书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可以向深圳市信访反映光明区政府部门不受理信访复查复核,到时候拿着处理意见再次向他们起诉,这个不是开玩笑吗?法院不是说不受理信访事项吗?现在光明区政府部门和信访中心已经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又不没证据给你们提交,为何信访啦才行政诉讼呢?
     光明区政府工作人员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已经涉嫌严重违纪违规,吃香喝辣,五天八小时都不到,拿高薪资待遇,想过老百姓的苦没有,感受过本人的痛苦没有?涉嫌严重违纪,为何没被追责,问责?是谁在徇私舞弊包庇他们?
   应当依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或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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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23:23 |只看该作者
光明区政府工作人员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涉嫌严重违纪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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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不立案,本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反映过,至今为止将近七个月至今为止毫无音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科纯属摆设,违反《信访条件》,反正《信访工作条例》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深圳不是改革开放城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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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第一百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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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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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徇私舞弊,包庇相关人员?纪委监察事又不能起诉,只能逐级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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