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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土壤环保专家库人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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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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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人选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土壤环境管理和决策水平,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家评审等活动,我局拟筹建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人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支持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均可报名。
  二、入库条件
  (一)政治合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环境保护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公正廉洁,遵纪守法,无通报批评、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
  (二)熟悉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深入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最新理论和技术动态,熟练掌握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导则、技术规范,了解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三)从事土壤环境或水文地质调查、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土壤环境监测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博士毕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或硕士毕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者视同)。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外地专家应愿意来深圳参与项目现场踏勘或咨询评审会议),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五)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统一管理。
  三、专家职责
  (一)接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为深圳市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提供指导服务;
  (二)积极参与深圳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咨询评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三)参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相关专项业务培训。
  四、征集程序
  (一)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同一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5人。申请或推荐专家需填写《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专家登记表》(附件1),并在《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2)上签字,同时提供专家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学术和专业成就等证明材料。上述资料(扫描件电子版)于2019年7月30日前发送至liyan@meeb.sz.gov.cn
  (二)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对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开展专业技术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确定拟聘专家名单。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
  五、注意事项
  (一)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对违反承诺的专家,将终止其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2018年已经纳入“深圳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项目评审专家名单”的专家,如无需更新个人资料的,只需发送《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我局将根据承诺书收集情况,将相关专家自动转入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原专家名单自2019年8月15日起作废。
  附件:1.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专家登记表
  2.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  
  (联系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自然处李燕,电话:0755-23911766)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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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自愿成为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成员,在参加土壤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评审时承诺如下:
一、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与义务: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进行技术论证或成果评审,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出具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一旦确认参会后,不缺席,不函审,不请人代开会;
(三)不向外界泄露论证或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发现有关单位在土壤环境保护领域项目中有违规行为,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主动回避以下评审项目:
(一)为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顾问等;
(三)与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三、服从市生态环境局的管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接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论证或评审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
(三)泄露论证或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评审工作,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论证或评审职责。

承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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