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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 应认真清理门户!铲除司法腐败毒瘤!净化人民法院环境!!!
强烈遣责!罗湖法院法官造假始作俑者刘雁兵和深圳中院法官袁劲秋,狼狈为奸,明目张胆,亵渎法律尊严,践踏医疗法规,,造假坑害患者,骇人听闻!这哪是什么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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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湖法院和深圳中院,亵渎法律尊严,践踏医疗法规,造假坑害患者裁判书,看到了这对司法败类刘雁兵 袁劲秋,造假坑民无耻的的丑陋、肮脏丑恶嘴脸!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38号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有“病历”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本院认定驳回原告贺息因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2013年12月25日 该鉴定机构复函本院:根据鉴定材料,经集体讨论论后决定不受理。可见判决书称:有“病历”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自相矛盾!罗湖法院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故判决书做贼心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93号判决书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其依法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应作为确定医疗损害的依据,驳回贺息因上诉,维持原判
罗湖法院司法败类刘雁兵,深中院司法败类袁劲秋,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肆意践踏国家法律,践踏国家医疗法规,渎职侵权!违法不通知我当事人到庭,以一纸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不受理罗湖法院委托鉴定的答复函,未经我当事人质证,造假是“医疗鉴定结论”枉法判决,坑害患者,,如此下三滥手段人民法院的法官刘雁兵 袁劲秋居然干得出?卑鄙!无耻!
患者贺息因根本就没做过医疗鉴定!何来“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 病历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不是军事机密!刘雁兵 袁劲秋 为何不公开?不公开显然是刘雁兵 袁劲秋造假坑民!拒绝释法答疑,做贼心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罗湖法院司法败类刘雁兵,深中院司法败类袁劲秋:他们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罗湖法院司法败类刘雁兵,深中院司法败类袁劲秋,他们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三)徇私枉法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司法败类刘雁兵,袁劲秋: 他们亵渎法律尊严,践踏国家医疗法规,乱作为,造假坑民!他们严重触犯了!《监察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已涉嫌收受深圳人民医院,医生黄志军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罗湖法院纪检和深圳中院纪检难道不该追究他们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监察法》法律责任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罗湖法院纪检和深圳中院纪检怎么解释?
刘雁兵同一问题已有多人反映,我们已将您所反映的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21
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不是喊口号!落实“两个责任”不能走过场!中华泱泱大国法律规范,医疗法规,岂能被刘雁兵,袁劲秋这对司法败类肆意践踏!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罗湖法院纪检和深圳中院纪检应履行好党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依法对涉嫌收受深圳人民医院,医生黄志军贿赂的司法败类刘雁兵, 伪造证据,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问责处罚!不依法处罚司法败类造假始作俑者刘雁兵不足以党纪国法!
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2018年1月5日在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国家监察法》在罗湖法院,深圳中院,面前岂能成为摆设!罗湖法院,深圳中院应依法将混进:中共党内,混进国家审判机关,司法败类:刘雁兵,清除出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铲除司法腐败毒瘤!净化人民法院环境!还患者公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看得见!
盼正义:黄端惠 贺息因 电话13319575307 长沙市开福区芭茅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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