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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并行规定》实施前深圳市内执法类公务员交流到综合管理类任职年限是否累计问题。深圳市从2010年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设置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个类别,并规定三个类别公务员可以交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助理执法员以下职级的确定为办事员,七级执法员以上职级的确定为科员。同时,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据了解,因工作需要,深圳存在一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为综合管理类,部分人员从五级执法员转任为普通科员,而科员任职时间需重新计算,因政策规定,延长了该部分人员的提拔条件年限。“底部打通”做法,导致人才配置严重浪费,该部分人员已成为此次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的不稳定因素。
二、希望明确《并行规定》实施前三种类别公务员交流任职年限累计。《并行规定》及5个配套文件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规后,列入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的,根据各职位类别的职级对应关系套转职级。不同类别相当层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因深圳市实施公务员分类改革,先于《并行规定》实施时间,根据“从旧兼从轻”即有利于管理对象原则,结合深圳特殊情况,建议《并行规定》在深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明确《并行规定》实施前三种类别公务员交流任职年限累计。特别是从外地选调到深圳的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年限、《并行规定》实施前深圳市内执法类公务员交流到综合管理类任职年限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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