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ocha2 于 2019-5-17 07:00 编辑
事发时间:2019年5月13日凌晨约3点半至5点08分 事发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北侧“南门一坊”公交站旁“馋嘴小吃”店门前(从“粤海派出所”驾车过来需要行驶约2.8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约五六个女人在以上时间段在以上地点开“露天派对”,一边吃喝,一边大声谈笑风生,还不停使用粗言秽语,在深夜时分,这种长时间的高分贝噪音对附近的居民来说是绝对难以忍受的。本人就住在该小吃店对面的兰园大厦,与之距离不到30米,实在是无法忍受这种恶劣的噪音,于是本人依法报警求助。以下是事情的经过: 1. 【2019年5月13日凌晨4:00】本人用手机拨打110,接通后等了37秒仍无人接听,于是挂了电话 2. 【2019年5月13日凌晨4:01】本人用手机拨打110,接通后等了44秒仍无人接听,于是挂了电话 3. 【2019年5月13日凌晨4:02】本人用手机拨打110,接通后不久便有人接听,于是将情况反映给了对方,对方称会通知“粤海派出所”处理 4. 【2019年5月13日凌晨4:06】本人接到“粤海派出所”某警员用手机打来的电话,向对方详细讲述了情况,并请求对方尽快派人过来严格依法处理此噪音扰民问题,对方同意后挂了电话 5. 【2019年5月13日凌晨4:28】仍无任何警员出现在事发地点,本人于是再次拨打110,接通后不久便有人接听,本人向对方投诉“粤海派出所”过了超过20分钟后仍未派人过来现场处理案件,要求对方调查清楚刚才是哪一位警员拨打了本人的电话,以及他们为何不出警,并要求对方尽快给予回复 6. 【2019年5月13日凌晨5:07】上述噪音制造者开始离开事发地点,仍无任何警员出现,本人也未接到“粤海派出所”或110的回电 7. 至今本人仍未接到110或“粤海派出所”的回电,仍不知“粤海派出所”为何在2019年5月13日凌晨接到本人的报警后不出警
很显然,在本次事件中“粤海派出所”以及相关的警员玩忽职守,没能履行应尽的职责,辜负了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和托付,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本人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事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尽快告知本人以及公众。同时本人希望公安部能集思广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机制,封堵漏洞,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于本次报警经历,本人还有以下疑问,希望能得到答案或解释。 1. 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除非遇到不可抗拒力,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并同意出警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抵达案发现场吗?如果需要,那么“规定的时间”应该是多长时间? 2. 如果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并同意出警后,又决定不出警了,其是否必须告知报警人并提供合理解释? 3. 目前中国是否有有效的机制来防止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草率或随意地决定不出警? 4.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并同意出警,但在未遇到不可抗拒力的情况下最终没有出警,其是否需要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5. 对于玩忽职守,无故不出警的公安派出所,有什么惩罚机制? 6. 当遭遇到公安派出所无故不出警时,报警人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来申诉或维权? 7.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提供方便的渠道来让报警人对报警体验进行反馈和评价? 8.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提供方便的渠道来让报警人对公安机关和警员的表现进行反馈和评价? 9. 公安部是否应该公布各地公安派出所的出警率、不出警率、结案率、未结案率、报警人的好评率和差评率等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10. 公安机关的诸多“暗箱操作“是否是造成腐败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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