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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不负责,投诉无门,用什么方式去医院说理,既达到效果又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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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3 20:33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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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眼科医院看病,医院医坏了我的眼睛,证据确凿,医院推诿不负责,投诉了8个月也没人管,实在忍无可忍了,想去医院,请教大家一下,用什么方式去医院说理,既达到效果又不违法(只要不坐牢就行)?
抱歉,进论坛没多久,没有多少赏金,这是全部。以后有了一定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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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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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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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05:49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午去医院看的病做的睑板腺按摩,晚上眼睑里就长了一个血包。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嘛,投诉了8个月连一份书面的投诉单都不给。只要医院稍微有一点良知,主管单位稍微有一点责任感,问题就解决了。医院非要盛气凌人,飞扬跋扈,唬得到一个是一个。要是换一个稍微有一点背景的,医院早就像孙子一样点头哈腰了。太气人了,去告感觉不解气。再说就算是打赢了官司赔的钱还不够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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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05:53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就向的第一现场报过料,一直都没有回复。不知道是怕被爆料的后台太硬,还是嫌弃爆料的没有后台。总在不是电视上说的那样,有事找电视台都给你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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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09:09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难。要省钱费时费力搜集证据,关键这些证据各种原因不好拿。还事倍功半,花大钱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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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0:15 |显示全部楼层
先自行多了解点医疗知识及相关法律吧,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

虽然深圳医疗水平还有待提升,个人感觉整体服务水平对比全国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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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发表于 2019-5-14 11:15 |显示全部楼层

先自行多了解点医疗知识及相关法律吧,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

虽然深圳医疗水平还有待提升,个人感觉整体服务水平对比全国还是不错的。

没用的,都是太极高手。


别笑,按国务院701号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
嘿嘿,现在哪个医院做到的,从楼主的贴子看,他好象也没被告知吧。

同一个条例,还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你可以去卫健委投诉一下试试,看会不会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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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之星

发表于 2019-5-14 11:22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将你的的病历诊断送给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看一看,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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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3:08 |显示全部楼层

先自行多了解点医疗知识及相关法律吧,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

虽然深圳医疗水平还有待提升,个人感觉整体服务水平对比全国还是不错的。

没用的,都是太极高手。


别笑,按国务院701号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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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现在哪个医院做到的,从楼主的贴子看,他好象也没被告知吧。

同一个条例,还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你可以去卫健委投诉一下试试,看会不会罚医院。


卫健委请问有谁知道卫健委的投诉电话,除了12345那个传话筒,打114都找不到。我今天打了福田区的卫生健康局的电话,是福田区的总机,查号5,等有人工,你说转健康局,她说好马上为你转接,然后就是嘟嘟的声音,直接挂掉。打了几次都这样!这个电话还是在卫健委的官网找到的。根本投诉不到卫健委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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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发表于 2019-5-14 15:59 |显示全部楼层

先自行多了解点医疗知识及相关法律吧,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

虽然深圳医疗水平还有待提升,个人感觉整体服务水平对比全国还是不错的。

没用的,都是太极高手。


别笑,按国务院701号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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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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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现在哪个医院做到的,从楼主的贴子看,他好象也没被告知吧。

同一个条例,还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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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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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卫健委投诉一下试试,看会不会罚医院。


卫健委请问有谁知道卫健委的投诉电话,除了12345那个传话筒,打114都找不到。我今天打了福田区的卫生健康局的电话,是福田区的总机,查号5,等有人工,你说转健康局,她说好马上为你转接,然后就是嘟嘟的声音,直接挂掉。打了几次都这样!这个电话还是在卫健委的官网找到的。根本投诉不到卫健委那里。

打电话基本上成皮球,要书面实名投诉,要求他们书面回复。


市政府的网站上,应该有卫健委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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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7:1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zdkof 于 2019-5-14 17:15 编辑

联系深圳医调委 微信公众号好像是叫 深圳市谐和医调委 报案电话 0755-8996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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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dkof1

本帖最后由 lzdkof 于 2019-5-14 17:15 编辑

联系深圳医调委 微信公众号好像是叫 深圳市谐和医调委 报案电话 0755-89968996  

谢谢!早就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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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5:57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证据,走法律程序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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