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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深圳罗湖法院,深圳中院,起诉我们【毁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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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3 12: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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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深圳中院,纵容,包庇司法败类刘雁兵,袁劲秋,伤天害理!丧失人性!造假坑害患者,卑鄙!无耻!深圳罗湖法院,深圳中院,若不服,欢迎深圳罗湖法院,深圳中院,起诉我们【毁谤罪】  愿承担法律责任人:黄端惠 贺息因 长沙市开福区芭茅洲1号 电话1331957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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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09:49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只相信事实,法律,医疗法规。是我们在医闹? 还是罗湖法院,深圳中院在闹法?

刘雁兵 同一问题已有多人反映,我们已将您所反映的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21
司法败类刘雁兵造假坑害患者,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虽然调离民事庭而未问责,罗湖法院有法不依!官官相护!姑息养奸!

罗湖法院在最高法举报中心留言: “请不要就同样的问题进行重复投诉”难道只许法院造假!坑害患者,我们不能投诉,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

请国人:都来看看这些违纪违法的罗湖法院法官刘雁兵,深圳中院法官袁劲秋,污吏们的丑陋、肮脏和罪恶!

没在罗湖法院,深圳中院打过官司的人,不知法院黑暗!罗湖法院 ,深圳中院打着“人民法院” 旗号 披着“司法公平正义”外衣,弄虚作假,伪造证据, 枉法裁判深圳人民医院医疗过错案,卑鄙!无耻!

请看:罗湖法院 ,深圳中院,亵渎法律尊严,践踏医疗法规,造假坑害患者裁判书!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38号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有“病历”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本院认定驳回原告贺息因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2013年12月25日 该鉴定机构复函本院,根据鉴定材料,经集体讨论论后决定不受理。可见判决书称:有“病历”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自相矛盾!荒唐奇葩!罗湖法院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故判决书做贼心虚!不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93号判决书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其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确定医疗损害的依据驳回贺息因上诉,维持原判

患者贺息因根本没做过医疗鉴定,何来医疗鉴定结论?“病历”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不是军事机密!罗湖法院,深圳中院为什么不公开?不公开显然是法院造假坑民!拒绝释法答疑,做贼心虚!

罗湖法院,司法败类:刘雁兵,深圳中院司法败类:袁劲秋,违法不通知我当事人到庭,侵犯了我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健康权!伤天害理!丧失人性!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一纸不受理罗湖法院委托鉴定的答复函,造假!捏造是“医疗鉴定结论” 秘密枉法裁判,坑害患者,卑鄙!无耻!中国法律法定的公开、变成了广东省三级法院的“秘密” 枉法判决活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罗湖法院,深圳中院岂能不知道?显然在耍流氓!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罗湖法院,深圳中院岂能不知道?显然在耍流氓!

“法治深圳”难道是罗湖法院,深圳中院,造假!坑害患者!为所欲为枉法裁判的天下吗?从中不难看出,法官刘雁兵,袁劲秋,造假秘密枉法裁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领导也难辞其咎。罗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深圳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如果守土失责,就形同帮凶。涉嫌充当司法败类:刘雁兵,袁劲秋,保护伞!“法治深圳”谁来问责?
对于罗湖法院,深圳中院,亵渎法律尊严!造假坑民性质恶劣!更是骇人听闻!这哪是什么人民法院?分明是造假坑民黑作坊!造假枉法裁判坑民,严重败坏国家审判机关形象!

今天司法败类刘雁兵,袁劲秋,能亵渎法律尊严,裁判书造假坑害患者,明天就能亵渎法律尊严,裁判书造假坑害你、他等。我们今天不站出来揭露!控诉!声讨!遣责!“法治中国”的明天,你我想站都站不起来!如果我们被捕绝不会是犯罪,如果我们死了也决不是自杀!

中国的,公,检,法,明确规定;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罗湖法院,深圳中院,认为我们是诬告陷害类人民法官刘雁兵, 袁劲秋,欢迎罗湖法院,深圳中院,以【毁谤罪】【诬告陷害罪】起诉我们.

盼公平正义:黄端惠 贺息因 电话13319575307 长沙市开福区芭茅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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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05:59 |只看该作者
深圳罗湖法院,深圳中院不依照法律审判案件,就不是人民法院了,国家有责任让人民法院掌握在人民手中,法院必须依法判案。国家的基础是人民,中央反复强调人民群众身边无小事,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法律审判案件,人民法院就变质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院被侵害了,这样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否在变味、变质,那反腐败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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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18:11 |只看该作者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任琦 通讯员 深纪宣)按照深圳市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5月5日至10日,六届市委第八轮巡察10个巡察组分别向16个被巡察党组织反馈了巡察情况。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郑轲、常务副组长张子兴等领导同志分别参加了巡察情况反馈会议。现摘要刊登各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的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思想建设不够扎实,干部监督管理不够到位;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比较严重,少数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诉讼费追收不及时,部分案件超审限、长期未结、超期移送,赃款和赃证物管理不规范;周转房、公务车辆、自行采购和财务管理比较松散。

罗湖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担当意识有所弱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业务轻党建现象比较突出,“三会一课”重形式轻实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彻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禁而不绝;干部选拔任用不够规范,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制度执行不严;审判监督管理意识不强,廉政风险防范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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