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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单位被判赔40500元!-法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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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8 11: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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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收到了很多小伙伴咨询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问题,大部分小伙伴都提出了同一个问题:“我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国,是否意味着公司能在全国范围内随意调整我的工作地点?”今天,我们来给大家详细说说。

事情经过:

2010年8月28日,陈某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福田区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陈某月工资为9000元,工作地点为全国。2014年12月,用人单位发送企业邮箱,通知陈某于2015年1月份前往东莞分公司办公,希望陈某办理完深圳区域的业务交接后,尽快前往。

期间陈某曾多次找上级领导反馈不接受公司调动工作地点的安排,均被负责人以劳动合同内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为由驳回,由于未能与公司协商成功,陈某拒绝公司调岗安排后,继续待在原办公地点上班。2015年2月份,单位以陈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陈某表示不服,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05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诉求,要求公司向陈某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500元。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诉讼。

单位负责人表示,之所以会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陈某连续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照相关规章制度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依据,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礼仪,本案中,虽然陈某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国范围,但事实上陈某长期的工作职位都是南山区销售经理一职,所以单位对陈某工作地点的变更,应该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改变,需要征得陈某的同意。

若是单位坚决要变更陈某的工作地点,也应该对陈某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然而从陈某提供的证据上来看,单位并没有提供解决调动工作的方案,双方并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所以单位以陈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应当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每一年一月的工资共计40500元。

合同中工作地点为全国,单位是否能随意调动工作地点?

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经常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

然而,这样的约定并不代表用人单位能够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劳动者已经长期固定在某个工作地点办公,对该地点的生活形成依赖时,则该工作地点可以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的时候,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进行调整。

但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现实生活中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是很难固定工作地点的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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