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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市人大常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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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6 17: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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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为做好该条例的审查工作,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在“深圳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修改。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有关意见可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302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550

      电子邮箱:nsgw@szrd.gov.cn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3月1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特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目标手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党和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深圳,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基本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第六条 【综治领导机构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简称综治领导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政策;
  (二)统筹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五)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培训;
  (六)办理党委和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一)预防、打击、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消防监督工作,组织全市性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负责全市反恐怖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涉恐案件的防范、应急处置和侦查打击;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治安、消防、反恐怖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整治;
  (五)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群众性组织治安防范工作;
  (六)加强对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含境外人员)的服务和治安管理;
  (七)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八)向同级综治领导机构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城管等部门履行下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安全防范和教育管理措施;
  (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反恐怖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向同级综治领导机构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其他单位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职责。
  第九条 【其他单位职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社会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反恐怖等主体责任,如实申报基础信息,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及时化解和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消防、反恐怖案(事)件的矛盾纠纷和隐患。
  第十条 【综治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上一级综治领导机构应当与下一级综治领导机构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各级综治领导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下属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综治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综治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综治会议制度,研究和决策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审议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奖惩等重大事项;
  (三)建立专项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工作形势,协调解决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联动机制。政府各部门对跨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问题,应当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联动措施,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间合作,增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区域协作机制】建立社会治安防控区域协作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当对跨区域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强化预警预防、维稳处置、矛盾化解、打击犯罪等协调联动,增强区域防控整体实效。
  第十四条 【信息通报、合作与共享】政府各部门发现流动性案(事)件、安全隐患,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可能对其他区域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其他部门、区域通报预警信息,并报告同级综治领导机构。
  政府各部门在处置社会治安案(事)件、安全隐患时,需要其他部门予以配合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各级综治领导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常态化、开放型的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体系和共享平台。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介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以及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平安创建工作】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平安深圳创建工作。
  校园、医院、市场、公园、社区、出租屋、娱乐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创建平安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平安创建工作责任,提高社会治安防范能力。
  综治领导机构、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平安建设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公安机关应当牵头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对社会治安形势进行整体研判,加强对社会舆情、社会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社会治安形势播报预警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形势播报预警机制,对于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社会治安问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加强防范的意见。
  公安机关对特定地区、特殊行业的重大刑事治安警情,应当及时向综治领导机构报告,综治领导机构协调各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建议,做好后续风险处理准备工作。
  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矛盾化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及社会组织等应当在综治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积极推动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调解。
  第二十条 【应对处置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社会治安、消防救援、维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稳妥处置社会治安、消防救援、维稳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开展情况了解、探视走访、帮扶教育,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协助办理情况核查、入户走访、日常教育等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宣传教育机制】市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统筹市民文明素养教育工作。各单位应当为市民文明素养教育工作提供支持。
  各单位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交通、消防、反恐怖、反邪教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文明素养教育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范围,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思想品德教育,通过岗前培训、入职培训、新入户市民培训等各种形式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市民文明素养教育。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相互配合,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格局,加强对青少年的人格教育和规则意识教育。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服务,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建设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助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禁毒、反邪教、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检查。
  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教育、文体旅游、住建、市场监管、司法、公安等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促进各自领域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按职能加强对各自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社会关爱行动,发展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基层综治组织网络机制】综治领导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建立健全以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驻社区单位等参与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群防群治(治保组织)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加强社会治安内部保卫组织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辖区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反暴恐等方面的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和商业楼宇的业主、其他使用方,应当接受辖区街道和政府部门的指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做好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保组织和内部保卫组织的组织、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民警应当对本辖区治安防范负主导作用,主导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和指导,服从配合公安民警工作指令。
  第二十六条 【社区网格管理机制】市社区网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社区网格管理信息系统。街道社区网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社区网格内实有人口、房屋、法人(组织)等信息进行登记核查,录入社区网格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案(事)件及问题隐患信息的分拨处置平台和监督考核机制,明确问题隐患信息处置标准。对发现的各类案(事)件及隐患信息应当通过分拨处置平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城管、人居环境、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处理分拨处置平台通报的各类案(事)件及隐患信息。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参与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平安建设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指导、培训、激励和服务保障。平安建设志愿者应当认真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闻媒体参与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宣传见义勇为、勇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模范事迹和社会治安防范中的有效举措,客观全面如实报道社会治安案(事)件。
  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对社会治安案(事)件做失实报道,或者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奖举报机制】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等手段,设立多种社会治安问题、案件线索、消防隐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保护】对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见义勇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一条 【重点区域防控】学校、医院、公园、大型商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单位和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保障防护系统正常运行。举办大型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力度,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
  综治领导机构统筹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交通、城管等部门指导前款单位开展重点防控工作。对存在社会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大案(事)件和安全隐患,综治领导机构可以启动社会防控预警、响应、联防机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专项打击和整治。
  第三十二条 【出租屋信息报送】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申报出租信息,包括租赁房屋的消防基础信息、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出租屋地址、面积、期限、用途、租金等。社区网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申报信息平台,为出租人申报出租信息提供便利。
  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社区网格管理机构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履行出租屋治安、消防等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信息共享】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及居住人员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社区网格管理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出租屋备案】房屋租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申请备案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租赁当事人已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出租人可以不再申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信息。
  第三十五条 【出租屋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出租屋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出租人应当履行对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的视频门禁设备等安全防盗设施和消防安全器材,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集中租赁的出租房屋应当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承租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确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人不得出租。
  第三十六条 【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治安的金融、电信和网络诈骗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组织专项打击行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治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电信监管】文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网络和电信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和电信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预防网络和电信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和电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阻断违法信息网上发布、搜索、传播渠道,防止网络和电信用户发布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金融电信违法犯罪防控】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对利用电信、网络及其他方式实施的诈骗活动和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防控。
  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应当落实实名制,建立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在为新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
  第三十九条 【违法犯罪与信用信息核查机制】建立和完善违法犯罪与信用信息核查机制。
  用人单位在新招录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职业准入的规定,核查新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与信用记录。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需要查询违法犯罪与信用记录的,公安机关、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曾侵犯未成年人且构成犯罪的人员,不得从事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条 【客户信息保密】金融、电信、物流、寄递、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等企业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特殊人群帮扶救助制度】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建立对吸戒毒人员、已转化邪教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的帮扶救助制度,落实教育、矫治、管理、服务以及综合干预措施。
  对于社会治安隐患线索,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联动核查、跟进管控,及时发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第四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将已经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信息报辖区精神障碍防治机构。各区精神障碍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风险等级、服务管理需要,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通报患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以及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并由以上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跟踪管理。通报患者信息有关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通过定期实地走访,与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最新情况,并督促监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加强日常看护和管理。
  精神障碍防治机构要对家属、监护人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识别、日常护理等教育培训。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随时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行踪和病情变化。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居住地或者病情发生变化的,监护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主动研判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风险,做好涉精神障碍患者警情处置,并根据相关人员要求及时介入护送患者就医,适时采取相应措施跟进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或设立基金等方式,为家庭困难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 【物流寄递安全】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过机安检措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寄递经营企业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过机安检工作的监督。
  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姓名予以核实。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在寄递单上签署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不得收寄。
  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寄前验视物件并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验视的,物流、寄递经营企业不得收寄。
  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物流、寄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城管、经贸信息、人居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信息通报、检验鉴定等体制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综合管理】住建、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牵头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消防防范能力:
  (一)住建部门应当对建筑安全隐患、燃气管道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检测鉴定和整改治理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具体工作指引;
  (二)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危化品存放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安全排查工作指引,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蓄电池、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用电安全隐患整治排查,制定工作指引并指导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十六条 【高层楼宇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高层楼宇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第四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文体旅游、经贸信息、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保障活动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活动现场临时搭建设施进行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基础保障
  第四十八条 【规划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九条 【标准保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经贸信息、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路段应当按照人防、物防、技防标准配置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十条 【信息化保障】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完善人、地、物、事等社会治安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单位之间数据库应当实现互通互享。
  第五十一条 【经费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二条 【受害人救助】对于因重大群体性社会治安事件或者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综治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综治考核】综治领导机构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综治考核奖励。
  综治领导机构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民意调查。
  公安机关对企事业及责任单位防范工作进行评价,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提供依据。
  第五十四条 【综治表彰】综治领导机构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区、优秀单位、优秀责任人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五十五条 【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对未能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形式进行督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区域及系统或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又出现反弹的;
  (六)其他需要督导和追责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通报批评】对具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单位,由综治领导机构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五十七条 【约谈】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单位,由综治领导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 【挂牌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单位,由综治领导机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单位,由综治领导机构在半年内按照有关程序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一票否决权制】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单位,由综治领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单位,在一年内按照有关程序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六十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凡是未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六十一条 【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及违法信息通报制度。执法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或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征信机构,依据公共信用征信管理规定纳入我市公共信用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范围界定】本条例所称区,含新区管理机构;所称街道,含新区管理机构管辖的办事处。
  第六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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