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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再谈惊天暴雷之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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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09: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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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经侦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披露了一组数据,截至2019年1月9日,深圳市公安机关共对62家网贷平台立案侦查,对19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开展“猎狐”追逃,从境外抓获9名涉网贷平台犯罪嫌疑人,完成相关案件追赃挽损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
      以上网贷平台,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P2P,其模式实际上就是小众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用户的一种网络金融借贷模式。借贷双方可在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由第三方平台进行撮合。那网贷平台是不是就不合法?网贷平台合不合法都要看经营者是否合法经营,经营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这里我只讨论非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一般而言,此类网贷平台一旦出事,几乎都会冠以“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直至法院审判,几乎而无一例外,很多时候,被告人即使判刑了,涉案款项也很难全部追回。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
(一)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二)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三)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四)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五)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刑法》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旦被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会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取证,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并且会在第一时间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公安机关也会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并且在案件侦查中,会出具司法审计报告,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对共同犯罪的,也会查明各行为人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并且会重点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有些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或许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司法机关可予以从宽处理。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通过客观行为分析主观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处理,既要避免单纯以集资方法或者损失结果客观归罪。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暴雷,最终受害的是大众投资人,高额诱饵的回报集资诈骗最终是羊毛出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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