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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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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9 17: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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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的通知

深规土〔2018〕997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12月28日

  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工作,依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列入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及站点命名工作。

  第三条 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是指线路、站点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线路、站点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轨道交通线路的通名是“线”,站点的通名是“站”。

  第四条 轨道交通线路专名应简洁、明了、易记,方便出行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列入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应采用“轨道交通+序号”的方式命名。

  第六条 跨市域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专名应由相关城市协商确定。

  第七条 轨道交通站点专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轨道交通站点专名应与站点的功能定位、层次等级匹配,具有规范性、稳定性、识别性特征;

  (二)轨道交通站点专名应指位明确、易记好找;

  (三)应当以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为整体,各层次的线路、站点名称应与整体协调;近期线路的站点名称应与远期规划线路的站点名称协调;

  第八条 站点专名用词不应出现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的字词;

  (三)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四)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地名;

  (五)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及其简称;

  (六)使用人名;

  (七)使用商业设施、企业、商业住宅区名称;

  (八)站点专名重名、同音或近音。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为重名,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九条 站点名称的专名应满足以下规则:

  (一)优先使用老地名命名。若站点周边有多个老地名的,应综合距离、历史、知名度等因素选择一个老地名命名;

  (二)使用区片名称/社区名称命名。若同一区片/社区内有多个站点,宜采用“区片名/社区名+方位词”命名;若区片名/社区名在市域范围内存在重名、同音或近音的情况,宜采用“区级行政区/新区+区片名/社区名”命名;

  (三)使用站点周边长期稳定且有地标功能的大型城市公共空间、专业设施和交通设施名称命名。轨道车站与口岸、机场、港口、火车站等的换乘枢纽,宜使用上述设施的专名命名;

  (四)使用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

  (五)国家铁路的站点优先使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命名;城际铁路和市域轨道快线的站点优先使用街道名称命名;普速轨道线路的站点优先使用区片/社区名称命名;

  (六)两条或两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在同一换乘站的专名应当统一,一般以先期建设站点的专名为准;

  (七)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换乘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专名一般以国家铁路或城际铁路等上层次线路的站点专名为准;

  (八)轨道交通站点专名字数宜控制在2-5个字。

  第十条 已运营线路的站点名称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第九条(三)、(四)款涉及的大型城市公共空间、专业设施、交通设施及道路名称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站点名称的,应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就名称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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