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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及时疏导运价矛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04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优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体系的通知》(深发改〔2017〕501号)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公式
P_n=P_(n-1)×K
其中:
P_n:第n年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理论平均运价;
P_(n-1):第n-1年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平均运价;
K:调价系数 K=C_1×(L_(n-1)⁄L_(n-2) )+C_2×(E_(n-1)⁄E_(n-2) )+C_3×〖CPI〗_(n-1)-D×(〖LP〗_(n-1)⁄〖LP〗_(n-2) ) 其中:
C1:驾驶员工资在运价成本中所占权重;
C2:动力费用在运价成本中所占权重;
C3:其他运营费用在运价成本中所占权重;
D:劳动生产率,以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生产率变化为参数;
L: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E:深圳市电价及充电服务费平均价格;
CPI: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LP:巡游出租汽车日均载客里程变化率与日均载客次数变化率的平均值。
上述C1、C2、C3成本权重,以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定价成本监审或调查得出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成本数据为准。
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年度评估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调整公式和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电价及充电服务费等变化情况,每年对运价进行评估。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程序
(一)启动条件。当评估周期相对于基期的运价变化幅度达到8%时,启动运价调整程序;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当年不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
(二)调整方案的制定。当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达到启动条件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驾驶员收入、市民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情况,在不高于调整公式测算的调价幅度且不高于本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范围内拟定运价调整方案,经公示后对外公布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2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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