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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有关情况的公告
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18年9月28日,我委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举行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产生方式等事宜。
2018年10月22日,我委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确定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参会人名单的公告,公布了听证部门名单、听证参加人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18年11月8日14:30时,我委组织召开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会议由市公共交通局吴泽森副局长主持,10名听证参加人(应到11名,实到10名)、2名陈述人参加了会议。听证会上,10名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均一一作出了回应,并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了辩论。通过听证,达到了收集意见、答疑解惑、凝聚共识的预期目标。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指标分值、企业管理、表述调整、保障机制等方面:
(一)指标分值
1.建议适当提高保障旅客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考核项分值,譬如:客运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2.建议适当提高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项的考核项分值,对一些严重的行为加重扣分。
3.部分条款是否设置过重,譬如:第十八条提出的,道路客运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荣誉表彰”项等得分抵扣,直接列入行业从业失信名单。
4.建议针对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驾驶员责任的,考虑降低指标分值。
5.在当前驾驶员流失严重的情况下,扣20分的指标是否过重。
(二)企业管理
1.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和“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对于企业惩戒条款是否过重。
(三)表述调整
1.建议将“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合并为“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2.建议明确不涉及私隐信息的具体内容,从而保障驾驶员权益。
(四)保障机制
1.建议要持续开展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2.群众投诉违规驾驶员的主要渠道及反馈方式。
3.建议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可以得到嘉奖。
4.驾驶员接受继续教育是否会影响到其正常营运。
5.如何实现本市、省内及外省驾驶员同等化管理,保证道路客运服务的一致性。
四、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我委认真研究了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对采纳情况进行了逐条说明(详见附件)。10名听证参加人共提出了14条问题意见,其中答疑解惑方面的问题6条;有效意见建议共8条,采纳5条、不采纳3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委将根据各方意见,抓紧完善方案,加快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报批工作,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
附件:深圳市道驾驶员诚信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反馈意见整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道驾驶员诚信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 反馈意见整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10名听证参加人共提出了14条问题意见,包含了《诚信办法》持续性、投诉途径、嘉奖优秀驾驶员、加重安全驾驶分值、引用其他机构信息、失信名单、司企责任划分、继续教育、隐私信息保护、诚信信息互联共享、办法内容重复需合一等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其中答疑解惑方面的问题6条,意见建议共8条。有关意见建议的具体采纳情况如下表。 | | | | | | | | 第十八条中“(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与“(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考核分值相同,是否可合并为一? | | 将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为一并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 (一)发生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 | | 针对驾驶员的评价指标,建议进一步研究,对于责任模糊的条款,需要进一步甄别。例如:办法第二十条提到辖区交通局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不涉及隐私信息查询、打印等便利服务。对于不涉及到私隐的信息进一步明确,哪些内容可以公布,确保各个辖区局操作一致,有利于保障驾驶员的权益。 | | 将修改本条款为:辖区交通局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查询、打印等便利服务。查询、打印的信息范围包括姓名、资格证件号码、从业信息,以及诚信评价信息相关事件的内容。 | | | | | | 完善了先进、优秀、荣誉、正面报道、好人好事等表现优秀奖励计分规定。 | | | 建议提高“客运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考核分值。 | | 将“客运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项考核分值由10分提高为20分。 | | | 建议适当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项的考核分值,对一些严重的行为加重扣分。 | | 将提高“营运违章”中2项指标分值。1.“驾驶车辆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的” 项考核分值由10分提高为20分。2.“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客运驾驶员夜间驾驶车辆速度超过日间限速80%的;未按国家规定停车休息的;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项考核分值由5分提高为10分。 | | | 相比广东省的办法,我市《诚信办法》部分条款是否设置过重,譬如:第十八条提出的,道路客运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荣誉表彰”项等得分抵扣,直接列入行业从业失信名单。直接列入失信名单对驾驶员影响较大。 | | 从安全驾驶、服务乘客、诚信运营等方面考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职业底线,通过加大对失信驾驶员的惩戒力度,更有助于驾驶员向好向优发展,提高自我管理。 | | | 对于诚信评价的指标及分值表中,尤其是部分不属于或不全部属于驾驶员行为职责的,存在计入分值不当或过重。比如:第20、23、29、34、35、37项等,可能更多的是公司的责任,而在办法中却主要是司机承担,是否可以调整降低分值,或者设置得更人性化、科学一些。 | | 考虑到这些行为严重危及旅客人身安全,且驾驶员作为独立个体应对自身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参照并不低于省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 | | 在办法第二十一条,“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和“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对于企业经营状况有一定的影响,是否对企业的要求过高,处罚过重?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能不能在处罚方面降低一点? | | 连续两年诚信评价不合格,已经是很严重的负面评价,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则,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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