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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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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6: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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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18〕34号)


      深宝住建罚〔2018〕34号
      名称: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四建单身公寓1栋A403、404、405


       经查实,沙井污水处理厂配套干管(一期)工程--松岗2#泵站工程安装水泵的电机功率为250kW(1#、2#、3#机组)和132kW(4#、5#机组),与设计文件要求的225kW(1#、2#、3#机组)和120kW(4#、5#机组)不相符。施工单位在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该行为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任职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水泵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报验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8年10月19日向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预告知书(文号:深宝住建预告知〔2018〕33号)。该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申辩陈述意见书》,请求免于处罚。由于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3.46.10项关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即“责令改正,处二点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的违法行为,由此造成泵站无法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本局决定责令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深圳市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代收户),账号:764059690950或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宝安区支行,账号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代收户),账号:003000133035667)缴纳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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