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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因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宝安区住建局对一企业开出五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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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9 1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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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开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逸秀新村100-106号1601-1606房

  经查实,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大空港片区会展商业配套5-2施工区会展中心配套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该公司未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清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授权委托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深圳市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代收户),账号:764059690950或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宝安区支行,账号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代收户),账号:003000133035667)缴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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