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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未认真履行招标人职责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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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0: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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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市场〔2018〕2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在“民治综合车场工程”招标时,未认真履行招标人职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在上述工程中通过入围票选程序确定并对外公示18家入围单位名单。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相关单位对入围结果的异议,经招标人核查:一是未入围单位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住建部网站的相关事故通报,不属于《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交通建设从业单位2018年第一期不良行为清单的通知》中的不良行为条款,根据招标文件第十一章第7条规定,不应在入围阶段实施淘汰。二是原18家入围单位中的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在2017年7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交通建设从业单位2018年第一期不良行为清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十一章第7条规定,应该在入围阶段实施淘汰。三是原18家入围单位中的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因违法分包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属于招标文件规定不予受理情形,应实施淘汰。

  对此,招标人来文我局申请将现有入围名单中剔除掉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补入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17名投标人入围名单继续开展后续评审及定标工作。

  二、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采用“票决法”进行入围淘汰的,招标人应在投票之前对投标人企业信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触犯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情形进行查询汇总,并作为投票的辅助依据。本项目入围淘汰方法为“票决法”,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掌握不够,甚至对73号文明确应当拒绝其投标的情形都未予发现,造成入围名单有误而需要更改并重新公示,影响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顺利推进。据此,我局对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未认真履行招标人职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各有关单位应引以为戒,务必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尽职尽责行使招标人权利,实现择优和竞价,保证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同时,我局鼓励广大投标人继续对招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投诉或报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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