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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深圳”市直部门专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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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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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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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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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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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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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致电罗湖社保局咨询深圳如何贯彻执行省政府【2021】294号文件,完善企业退休人员过度性养老金问题,答复称:深圳只有极少数依照广东省企退办法退休的人员才依照这个文件调整,其他绝大多数依照深圳企退办法退休人员不执行这个文件作出调整。我不明白的是:既然省政府文件说明这次调整、完善企退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是为了与国家统一企退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政策相衔接、相统一,且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计算公式,我本人目前在深圳领取的企退人员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比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少了三分之一,怎么深圳就不执行省政府文件进行调整呢?省政府文件并没有说“深圳除外”,深圳原有的规定与国家的规定就完全一致,不须作出调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