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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701。8 C6 k; |, s5 `% V% c6 ~
请求事项:罗湖区人民政府要求深圳市梧桐山村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申诉人支持改建,但对公司章程中股东代表选举不认同。
0 l% \ D/ u i" ] 事实和理由:公司章程第48条规定股东代表从股东总数10%的比例选出;第50条规定股东代表必须在居住地参加推选;第51条对股东代表选举进行了明确,明确股东代表在各选区组织,由公司监事会监督,同时将股东代表当选标准定义在超过选票半数以上;申诉人认为,该选举方法存在着较大的弊端,一是容易出现拉票贿选的问题,二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三是违背了股民的意愿,四是容易导致股民被强迫代表。申诉人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更改:一是关于股东代表的产生的问题:只要达到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0%,就自动推举产生1名股东代表,如甲、丙、乙3人的股数达到了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0%,就自动产生1个股东代表,由3人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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