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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代表不公平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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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8 22:39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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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701。8 C6 k; |, s5 `% V% c6 ~
请求事项:罗湖区人民政府要求深圳市梧桐山村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申诉人支持改建,但对公司章程中股东代表选举不认同。
0 l% \  D/ u  i" ]  事实和理由:公司章程第48条规定股东代表从股东总数10%的比例选出;第50条规定股东代表必须在居住地参加推选;第51条对股东代表选举进行了明确,明确股东代表在各选区组织,由公司监事会监督,同时将股东代表当选标准定义在超过选票半数以上;申诉人认为,该选举方法存在着较大的弊端,一是容易出现拉票贿选的问题,二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三是违背了股民的意愿,四是容易导致股民被强迫代表。申诉人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更改:一是关于股东代表的产生的问题:只要达到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0%,就自动推举产生1名股东代表,如甲、丙、乙3人的股数达到了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0%,就自动产生1个股东代表,由3人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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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09:52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通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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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7:5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陈皮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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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 j4 d; c5 A( m) g0 _
* U0 d7 X- v8 P' ?( {
    关于你反映的“梧桐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代表不公平产生”情况,我街道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调查小组处理此事。特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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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你反映的梧桐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代表产生条款,已经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专门律师进行梳理,反馈意见如下: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它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在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即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的选举方式并无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律师认为《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股东代表选举方式条款并不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 `& X3 I9 r2 v  g7 G% Z1 M* k
6 v) R3 v. Y7 _2 f# Q6 i, m7 g
    二、如发现有拉票贿选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可向社区党委或街道纪工委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真实材料。0 `$ U9 B1 d. w  g8 u' v

2 K5 s$ L9 {0 A" P    三、若股民对本股份公司章程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遵循其章程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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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51条培养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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