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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出辞职”到“真的辞职”,中间竟有这么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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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09: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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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知乎上有人爆料,北京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女员工离职前查出癌症,请求德勤将其社保、医保延至8月底,但遭到拒绝,导致姑娘不得不自己出钱手术治疗。
  其实,员工从“提出辞职”到“真的辞职”,期间享受很多权利。具体有哪些呢?一起看看↓↓
  Q 辞职需要理由吗?
  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业自由”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因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
  不过,为了避免劳动者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律对于劳动者辞职规定了预告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 用人单位不同意辞职,还能辞职嘛?
  可以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核心劳动者而不同意其辞职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双方的劳动合同在预告期满之日自行解除。
  Q 劳动者交了辞职信,还能收回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倾向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反悔的。因为辞职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也有两张情况是例外:
  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其是在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的辞职行为,
  劳动者作出辞职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
  Q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辞职劳动者在预告期内提前离职?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在三十日满之日解除。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劳动者有权继续工作。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预告期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预告义务的权利。因此,可以在预告期内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写明:“本人最后工作日为三十日满的日期”。表明劳动者对于自己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有明确的预期,则用人单位不宜提前要求其离职。
  Q 劳动者在辞职“窗口期”内查出癌症,企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
  当发生劳动者在预告期内被查出患有癌症,并且请求用人单位在预告期满之日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无论是出于法理还是情理,都不应该在预告期内提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此时,用人单位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文关怀。
  Q 企业可以和患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即使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会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后即进入医疗期。
  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时,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其实是一种较为片面的想法。
  大家会有前述想法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换而言之,如果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严重违纪等),或者双方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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