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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关于福田区住宅区内违规批复重油烟餐饮的营业执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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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3-5-28 00:10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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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023年03月09日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统

-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1N)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新洲九街**号嘉*润金座家园(二期)1**

综上可知,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注册时间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

该餐饮选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依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23067)答复的函可知,该餐饮注册地不具备集中商业排烟条件。

综上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不应在住宅区内经营重油烟餐饮。

 

另外,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回复依据“粤食药监局 食营函 2018 470 号”,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但该函件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故登记机关理应对于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主体登记不予登记。

烦请市政府组织市监局、环保局、城管局、街道办针对同质性问题制定处理方案。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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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6楼
发表于 2023-6-9 16: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您投诉的对象营业执照名称为深圳市福田区虾百浪龙虾烧烤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新洲九街99号嘉葆润金座家园(二期)119,持有个体户营业执照。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2023年以来我局执法人员共5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已安装4台油烟净化设备,油烟经净化后沿管道排放至二楼平台架空层处。我局工作人员约谈并到现场劝导该单位改变经营模式,不得经营重油烟污染相关项目,避免油烟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同时,我局已去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对该处经营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予以限制,从源头上进行管控,避免出现“先审批、后禁止”的现象。关于该烧烤店工商登记的有关问题,已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后续如有相关情况,您可以直接拨打我局24小时局长热线82918342反映,由于减少了市、区转办环节,我局将能更加及时为您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强对该案件的后续跟踪,劝导商家守法经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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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9 10:56 |只看该作者
油烟排放必须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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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0 10:57 |只看该作者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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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3-5-30 11:24 |只看该作者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5.2.4条第3款“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装置,排放的气体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排油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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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3-5-30 11:24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30日通过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及第六十条“……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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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 发表于 2023-6-9 16:51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您投诉的对象营业执 ...

5次到访检查商家均不做整改。商家排放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请环保局及时作出处罚呀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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