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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ng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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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策] 难产的真的是业主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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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1-11-15 11:19 |只看该作者

在“春天的故事”里,更应该看到“春天里的人们”!
《春天里的人们》电视剧正在热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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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2-1-26 14:26 |只看该作者
哪里成立业委会阻力大? 那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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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达标时,业主完全可以不按标准交管理费,倒逼物业公司撤退。一分钱,一分货,天经地义,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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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2-2-16 15:16 |只看该作者

物业服务不达标时,业主完全可以不按标准交管理费,倒逼物业公司撤退。一分钱,一分货,天经地义,没毛病

物业服务标准及是否达标?应该有广大人民群众来评选!
现在很多基层社区无法正常经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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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2-3-3 13:22 |只看该作者
     法律给所有权者赋予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大权利。 由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是所有权人集中委托的一种表现形式。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拥有四大权利或其中的任何一项。
     
     相信深圳市两局的《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出于对业主的救援。但客观上对所有权人的权益形成了一种侵害。与其“代行”,不如“放行”!因为“代行”并无权限,但“放行”却很方便。  放水养鱼,才会鱼水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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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2-3-3 13:26 |只看该作者
       法律给所有权者赋予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大权利。由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是所有权人集中委托的一种表现形式。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拥有四大权利或其中的任何一项。

       相信深圳市两局的《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出于对业主的救援。但客观上对所有权人的权益形成了一种侵害。与其“代行”,不如“放行”!因为“代行”并无权限,但“放行”却很方便。 放水养鱼,才会鱼水情深……

       更为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私有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的现在,业主大会的意志,他人不能代替,并且不容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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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2-3-3 13:32 |只看该作者
【“代行”绝不能有权无责,“指定”应先由业主决定 -对深圳的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管理办法   的反馈意见 】

2022年2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居代业办法”).根据民法典第277条,居委会与选举业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和协助”,此条未涉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日常运作。《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第6款对居委会的定位,也仅仅是支持其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至于作为此居代业办法直接上位法依据的《条例》第124条,则是这样规定的: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征求该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之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会议,并代行本条例规定的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代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仔细研究上述第124条和相关法条,就能发现此居代业办法,有多处问题:

一、换届未成功的,依法不应该由居代业。
换届失败的小区,业主大会早已成立,业委会也曾选举产生过,不能适用《条例》第124条的明文规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指定”的前提是已由业主共同决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就不应该由任何部门擅自“指定'。
《条例》第124条既然规定了先征求业主意见,有关部门和街道办就要遵守民法典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居代业办法第11条的计票原则,实质是异议表决:“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
《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业主自治是首要原则,政府部门必须尊重业主共同决定,“指定”也必须限制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协助、指导、监督”的范围内,没必要也不应该替业主做主“指定”。

三、《条例》规定“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但居代业办法故意忽略了区住建局,完全放权给街道办去指定。
在深圳,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社区党委是三位一体的,而工作站本身就是街道办派出机构。街道办这种指定自己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四、居代业办法第18条明显有意偏向物业公司,故意规定居委会一开始代行业委会职责,就立即表决把业主共有资金转给物业公司(名下的共管账户)。这没有上位法依据。


五、退出交接时,居委会也应该接受审计,而不仅是清算。

六、居代业办法第25条根本没有明确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的法律责任。
《条例》在第九章规定了106、107、108、109条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责任。既然居委会代行了,当然真要和承担和业委会一样的法律责任。

七、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行为,《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确保公开透明签订?物业公司如有亏损是否由(服务对象)全体业主买单?如有侵害全体业主利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八、居代业办法完全没有涉及代行业委会职责时,业委会秘书和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在居委会的指导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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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0:21 |只看该作者
放水养鱼,才会鱼水情深… …  只有相信人民群众,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精神,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和监督,才能铲除城市基层社区腐败和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才能实现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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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2-3-5 12:42 |只看该作者
szbj11

说的很在理,业委会成立难,但是业委会长期缺位情况下,如何解决维护业主权益,应该向北京和广州学习,采取变通的办法,设置临时过渡机构,职能涵盖业委会,破解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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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2-3-9 08: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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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2-3-22 09:18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各相关部门 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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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09:00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要打造“民生幸福标杆”!民众参与和监督不应该(被屏蔽)缺位,业委会应该像居委会一样成为每个社区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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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2-3-24 09:18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城市基层社区的治理, 民众参与和监督不应该缺位,业委会 应该像 居委会 一样成为每个社区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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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2-3-25 09:21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很可能是另外一个业主养的腐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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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2-3-25 10:00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业委会很可能是另外一个业主养的腐败的组织!!!

是否也可以这么说:没有业委会,腐败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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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10:15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业委会很可能是另外一个业主养的腐败的组织!!!

是否也可以这么说:没有业委会,腐败更方便?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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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13:17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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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2-3-29 13:27 |只看该作者
破解小区治理难题要先解决业委会成立难
来源:贵州政协报   发布时间:2021-11-17
https://www.gzzxb.org.cn/doc/detail/d_1447932677062688

□戴先任

  近日,一位河南读者来信讲述他们推动成立业委会的艰难历程,“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我们彻底放弃了”。北京读者宋女士在来信中说,他们克服重重困难成立了业委会,但不到一年绝大多数的委员相继辞职,业委会无法继续履职。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业主作为物业主体的相关权益。但业委会成立难、履职难仍然是困扰很多社区的老问题。(11月8日《人民日报》)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人进入城市生活,商品住宅小区的规模也一步步扩大,与之同步增长的是物业纠纷。物业纠纷甚至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城市病”,严重影响了社区和谐。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这让业主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博弈的能力,业主的权益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中,就容易受到强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肆意侵犯。

  成立业委会能够让业主摆脱自身的弱势地位,但现实是,要成立业委会也会面临诸多阻碍。比如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故意阻挠业委会的成立,或是“架空”业委会,把“自己人”安插进业委会等。同时,商品房开发与维护有一定复杂性、专业性,这让一些地方政府也更倾向于让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来接管小区物业。另外,一些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维权意识不强,这些也是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

  成立业委会才可能还权于业主,成立业委会也是达到社区自治的重要手段。对此,地方政府对于小区成立业委会要予以支持更不能成了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一些地方政府怕业委会的成立影响了“维稳大局”,这样的顾虑太过多虑,同时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好广大居民合法权益,需要地方政府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再陷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驭民思维”、人治思维之中。

  另外,业委会目前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法律赋予也不充分。对此,要能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还要赋予业委会以法人资格,让业委会能够充分代表广大业主利益,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要保障业主权益、破解小区治理难,就要先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清除成立业委会面临的各种阻碍的问题,让业委会变得名正言顺,让业委会更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才能增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博弈能力,从而更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小区治理难题,有利于小区走向自治、善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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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14:53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关?你是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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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15:21 |只看该作者
bighey1

养一个容易还是养一群容易?



业主委员会 并不是什么权力机关部门,它是通过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居委会(街道办)等的指导和监督;它是业主、物业、居委会三者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小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事务通过业主大会 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应该就是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城市基层具体体现!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bighey3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关?你是开玩笑吗?

你为什么认为“业委会是权力机关部门”???
那为什么业委会成立难?  为什么它成为被打击和被抹黑的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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