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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恳请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化解矛盾,公开执法标准, 指导罗湖东晓街道安全办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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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6 11:27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转相关部门核处,感谢您的关注和监督。

人是活的,违法人违法行为是动态变化的,笔者想了很长时间,始终想不到如何让违法人长达几天时间、不吃不喝、一动不动,把违法行为动作冰雕状固定在现场,等待东晓安全办工作人员去现场检阅、视察、考察、核实、核查、拍照、照相、录像

烦请东晓街道安全办告知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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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转相关部门核处,感谢您的关注和监督。

人是活的,违法人违法行为是动态变化的,笔者想了很长时间,始终想不到如何让违法人长达几天时间、不吃不喝、一动不动,把违法行为动作冰雕状固定在现场,等待东晓安全办工作人员去现场检阅、视察、考察、核实、核查、拍照、照相、录像

烦请东晓街道安全办告知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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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转相关部门核处,感谢您的关注和监督。

        东晓街道办信访回复弄虚作假,公开骗人,请上级部门复查案件!
        在看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对笔者2020年11月20日广东信访网站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075836的回复后,感到东晓街道办信访回复弄虚作假,公开骗人,具体行为过程:
        1、在看到"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后,笔者感到很气愤,2020年11月11日笔者手机收到106575558480022[罗湖政务短信平台]发来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短信里内容"……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今天是11月24日,才过了24-11=13天,离30日期限还差17日,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现强烈请求上级部门、纪委监委依法受理处理WT4400002020112075836信访件,处理东晓街道安全办有关工作人员,复查WT4400002020110441645信访案件,发放举报奖金。

小学低年级数学题算错了
@尊敬的东晓街道办
第一个信访件的复查期限是30天
你们在第二个信访件"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24-11=13
24-11≠30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工作应该是严肃、严谨,看到东晓街道办的这种回复,感到太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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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转相关部门核处,感谢您的关注和监督。

小学低年级数学题算错了
@尊敬的东晓街道办
第一个信访件的复查期限是30天
你们在第三个信访件"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30-11=19+3=22
22≠30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工作应该是严肃、严谨,看到东晓街道办的这种回复,感到太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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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纪监委调查,对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作为者进行处罚!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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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纪监委调查,对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作为者进行处罚!

有正气

有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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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

现恳请东晓街道安全办公开公示你们所说依据的“前后相同图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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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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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举报的是一般程序案件

文中安全办工作人员这种执法方式有问题,如果照这种办案思想廷伸下去:小偷偷了东西、打架斗欧…………等种种违法,没有当场抓到现行就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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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换概念,混淆概念的执法

         笔者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案件进入了一般程序执法(不是简易程序),一开始,安全办相关人员说找不到施工方,笔者不相信,11月3、4日到事发现场,看见同一地点、同一工程、同一施工队还在施工,帮助安全办在同一地点、同一工程找到施工方,安全办却没有依照一般程序办案,连一个调查笔录、约谈……等办案程序都没有,继续说违法行为不属实,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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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举报的是一般程序案件

文中安全办工作人员这种执法方式有问题,如果照这种办案思想廷伸下去:违法分子做了各种违法事情,只要没有被当场抓到现行,就属于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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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举报的是一般程序案件

文中安全办工作人员这种执法方式有问题,如果照这种办案思想廷伸下去:小偷偷了东西、打架斗欧…………等种种违法,没有当场抓到现行就没有违法?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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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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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是什么执法,不同的执法事项程序上是有差别的。
常见的是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处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2、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3、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后难于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
6、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1、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听证权利送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8、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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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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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举报的是一般程序案件

文中安全办工作人员这种执法方式有问题,如果照这种办案思想廷伸下去:小偷偷了东西、打架斗欧…………等种种违法,没有被当场抓到现行,就等于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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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换概念,混淆概念的执法

         笔者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案件进入了一般程序执法(不是简易程序),一开始,安全办相关人员说找不到施工方,笔者不相信,11月3、4日到事发现场,看见同一地点、同一工程、同一施工队还在施工,帮助安全办在同一地点、同一工程找到施工方,安全办却没有依照一般程序办案,连一个调查笔录、约谈……等办案程序都没有,继续说违法行为不属实,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形象!


一般程序:
1、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听证权利送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8、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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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请求强势部门减少社会矛盾,对应自己的标准,提高效率,实时出现在事发现场

强势部门不相信法律证据,只相信自已去事隔多日、时过境迁看到的东西

而动态违法行为每分钟都在改变,强势部门又不实时出现在事发现场,造成了不应有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形象!伤害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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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转相关部门核处,感谢您的关注和监督。

违法行为是动态变化的,笔者想了很长时间,始终想不到如何让违法人长达几天时间、不吃不喝、一动不动,把违法行为动作冰雕状固定在现场,等待你们安全办工作人员去现场检阅、视察、考察、核实、核查、拍照、照相、录像

烦请东晓街道安全办告知方式方法
烦请东晓街道办告知方式方法

强烈请求强势部门减少社会矛盾,对应自己的标准,提高效率,实时出现在事发现场

强势部门不相信法律证据,只相信自已去事隔多日、时过境迁看到的东西

而动态违法行为每分钟都在改变,强势部门又不实时出现在事发现场,造成了不应有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形象!伤害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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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7: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街道核实了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我街道接到罗湖区安委办转至街道核处(罗安办转函[2020]125号),通过网络举报金稻田路与东湖路交界处的罗记砂锅粥处存在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等违规行为,要求在10月31日前将现场核查、隐患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和回复举报人。依据《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的规定: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10月23日,经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现场核实,该处墙体粉刷施工已完工,无人员作业;10月26日,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再次会同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现场施工的简易脚手架业已全部拆除,此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多次到该处巡查,均未发现人员施工。11月3日下午14:30左右,了解到该处又在施工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当即联系属地东晓社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发现确有施工人员搭设简易脚手架在粉刷过的墙体上绘制宣传图案,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现场有一名人员管理。经问询:该工程11月3日刚开工,11月7日工程结束。我街道工作人员对该负责人及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宣传,要求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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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街道核实了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我街道接到罗湖区安委办转至街道核处(罗安办转函[2020]125号),通过网络举报金稻田路与东湖路交界处的罗记砂锅粥处存在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等违规行为,要求在10月31日前将现场核查、隐患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和回复举报人。依据《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的规定: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10月23日,经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现场核实,该处墙体粉刷施工已完工,无人员作业;10月26日,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再次会同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现场施工的简易脚手架业已全部拆除,此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多次到该处巡查,均未发现人员施工。11月3日下午14:30左右,了解到该处又在施工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当即联系属地东晓社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发现确有施工人员搭设简易脚手架在粉刷过的墙体上绘制宣传图案,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现场有一名人员管理。经问询:该工程11月3日刚开工,11月7日工程结束。我街道工作人员对该负责人及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宣传,要求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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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东晓街道办

笔者认为你们此案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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