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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侨香路佳兆业工地噪音太大,严重扰民,呼吁修改施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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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0-10-30 1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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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豆豆12345 于 2020-10-30 16:15 编辑

     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与侨发路交汇处东侧,也就是侨城坊和智慧广场之间,有一处工地,现场有“佳兆业”字样。该工地从早上七点到晚上11点,甚至超过11点,节假日不停工无休止轰鸣。中午12点到2点时间也经常违规施工。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家中老人小孩因为长期得不到休息,小孩性格暴躁,老人长期失眠神经衰弱,家中壮年为躲避晚上噪音,长期晚归,家庭为此时常争吵,濒临破裂。    投诉环保热线,回复说他们有施工许可证,符合施工时间。试问,为何深圳市对工地施工噪音污染时间如此宽容?从早上7点可以到晚上11点?上班族八小时,早九晚六。室内装修是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中午11点半到2点半停工),而且节假日不许施工,为何噪音更大的工地施工如此大开绿灯?除去中午12点到2点的两个小时,14个小时施工。试问,这样超常工作,工人的身体健康如何保证?周边居民的噪音污染如何解决?有关部门说,他们设置了隔音围挡,就那么低的一个围栏,能挡住挖桩的震天响声?有关部门说,要求施工方科学安排桩机、挖机时间,将噪音大的施工设备远离居民区、办公区。这只是建议,对施工方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完全不听,什么叫合理安排,多长距离叫远离?因为施工方有尚方宝剑,这14个小时是合规的,我想怎么施工就怎么施工,管你多大噪音。试问,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的深圳,不应该对噪音污染有更严格的防治条例和更强的执行力度吗?是房地产商赶工重要,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重要?!
    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市民呼声,不要只走走过场,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深圳走到今天,建设和谐宜居的文明生态环境,应该成为政府更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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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9楼
发表于 2020-11-6 09:54 |只看该作者
关于网友反映侨香路佳兆业工地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办理情况的回复

  网友您好,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您投诉的是兆方投资大厦城市更新单元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现处于基坑支护和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进行桩击和挖土等施工作业,有旋挖桩机和挖掘机等施工设备,现场设置了隔音围挡。
  针对您反映该工地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现场约谈该项目施工方负责人,督促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施工时间的规定(7时—12时及14时—23时)进行作业;2.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此外,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23时52分、2020年11月2日0时10分、2020年11月2日12时8分和2020年11月2日23时42分赴现场检查,未发现超时施工违法行为。
  另关于您提出的建筑施工允许作业时间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六)、(七)项等有关规定: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2.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3.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4.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其中具有前述第1、2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
  今后,我局将依法对该工地进行监管,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请拨打我局投诉热线26560940进行投诉,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方便我局工作人员及时跟进处理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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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6: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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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也深受施工噪音污染,如果您认为工地施工时间不合理,不应该这么长,从早七点到晚上11点,仅中午两小时停止施工,请您回复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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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也深受施工噪音污染,或者您认为施工时间太长不合理,欢迎您回复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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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9:11 |只看该作者
查看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7和78条,该企业违反了好几条。(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接待来访及投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擅自拆除、损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值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制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希望有关部门一条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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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9:1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核查情况。

查看了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法律责任中77/78条,请一条条对照检查该企业是否违反。谢谢!该工地的噪音污染严重超标,且时常会在中午偷偷施工。该工地没有噪音污染监测设备,对市民的投诉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充耳不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接待来访及投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擅自拆除、损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值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制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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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9: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核查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1条,施工单位没有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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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17:34 |只看该作者
是的,晚上打桩到半夜。扰民。我也住天鹅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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