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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mabu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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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龙华区住建局,观城苑之冤与“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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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22:48 |只看该作者

观城苑选房合同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签订了观城苑选房合同的承租人用漫长的揪心等待所换来的能区别于“在选房现场放弃者”的合法权益。
倘若相关部门在签订了该合同后便可以不去有效正视和解决观城苑承租人诉求的各种合情合理的民生问题,则,该第二十三条的条款存在于该选房合同中又有何实际意义?这是否是意味着只有“协商”的结果必须与“不协商”的结果保持完全一致才能“有效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租房的问题,保证公租房轮候工作的公平公正”?若如此,在履行选房合同时遇到问题,观城苑承租人以上述诸多事实为有力证据、对降低租金和恢复轮候等问题主动与甲方进行的合理的诉求和协商,对观城苑承租人来说是否就变成了“协商无用论” ?
若如此,结合上述的各种逻辑关系,龙华区2019年是否存在以下问题:相关部门为避免因项目自身的不完善面带来的大范围集中质疑,而采取隐性延迟公布实情、用强行加塞“令承租人不知再煎熬等待多久、无论经济损失有多严重均已退无可退且协商无用”的霸王条款和强行代表民意的报道来向主管部门担保下“一份低变更率的”选房名单?并以该低变更率的选房名单来作为有效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租房的问题、保证公租房轮候工作的公平公正的依据呢?
若观城苑配租工作中确实出现了以上问题,则,配租部门甚至到了选房现场仍不“广播重要提示”或看到“醒目位置轮播显示屏播放重要提示”的做法和只靠选房人主动咨询工作人员的逻辑,便是在主动破坏着“乙方与乙方、认租人与认租人、在选房现场放弃者与未放弃者、入围选房者和候补选房者之间的公平公正”。如此,则在配租过程中主动破坏公租房轮候工作的公平公正的正是配租安排部门自身。这源头的不公平不公正,如何能带来“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租房的问题、保证公租房轮候工作的公平公正”的结果呢?配租部门单方面得出的结果其科学性荡然无存!其“前因和后果”也并未在选房前被配租部门面向公众详尽公示!或者,“其是否具有科学性”这一结论尚未被配租部门自身充分有力地证明,如此,2019年观城苑的承租人便成了名副其实的“隐性实验下的隐性小白鼠”! 但以该文中所有的事实客观再现和对违规异常的集中质疑来看,该隐性实验并不成功,结果也并不可信,并不具备可以继续强行复制下去的基因!
如此对自身的建设与配租工作不完善面不面向公众采取正视的态度,反而以各种隐性畸形逻辑避开后续可能出现的“集中质疑”的做法,已严重超支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则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恢复观城苑承租人轮候原排位的需求,正是配租部门自身在观城苑配租过程中公平公正意识淡薄下的自我警示、自我审视、自我修正!

听到有人说“契约精神”,在往年,预分配项目的选房预分配合同在不退出轮候库的情况下便是甲方与乙方的一纸“约定”,约定乙方预租甲方的一个确定房号的房间,待后续签订补充协议才最终确定是否继续承租这个房间,这种契约才真正有其相互信任的“精神”。反观2019年观城苑已经严重透支并严重失去公信的霸王条款选房合同,其契约成分绝不是那些“甲方只告知、甲方不承诺、甲方可免责”的霸王条款。其真正的契约成分正如合同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的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选房合同告知卡中的同时也提到:以上信息(含“项目基准租金为22元/(月·㎡)”)仅起到告知作用,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承诺和要约。相关部门回复的观城苑最终租金以市主管批复为准和合同中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这更是真正的“契约”,这是签订了观城苑选房合同的承租人用漫长的揪心等待所换来的能区别于“在选房现场放弃者”的合法权益。
若最终结果变成了“协商无用论”,请问甲方是否保有基本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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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23:55 |只看该作者
AlexL1

听到有人说“契约精神”,在往年,预分配项目的选房预分配合同在不退出轮候库的情况下便是甲方与乙方的一纸“约定”,约定乙方预租甲方的一个确定房号的房间,待后续签订补充协议才最终确定是否继续承租这个房间,这种契约才真正有其相互信任的“精神”。反观2019年观城苑已经严重透支并严重失去公信的霸王条款选房合同,其契约成分绝不是那些“甲方只告知、甲方不承诺、甲方可免责”的霸王条款。其真正的契约成分正如合同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的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选房合同告知卡中的同时也提到:以上信息(含“项目基准租金为22元/(月·㎡)”)仅起到告知作用,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承诺和要约。相关部门回复的观城苑最终租金以市主管批复为准和合同中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这更是真正的“契约”,这是签订了观城苑选房合同的承租人用漫长的揪心等待所换来的能区别于“在选房现场放弃者”的合法权益。
若最终结果变成了“协商无用论”,请问甲方是否保有基本的“契约精神”?

说的不错!很明显这是在一个合同文本里面强行加塞一些霸王条款的十分畸形的合同,已经是一份畸形到极致的反示范逻辑文本了。正常正式合同的第二十三条是对入住后的约定事项,而相关部门既然想强行把整个入住后的条款加入到预分配项目的选房合同中,并且以此试图把预分配合同直接说成是正式租赁合同,那么第二十三条就被提前至对观城苑选房后到签订补充协议、交纳保证金、入住前对乙方的承诺约定,即变成了甲方承诺乙方在入住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对该合同的诸事项在入住前进行沟通、修正,这就是在赋予乙方关于改合同履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合法协商的权利!这种创新的倒退、这种弄巧成拙,有一种说法叫做“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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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1:42 |只看该作者
原来这就是所谓的“契约精神”哦!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呀!下图的系统信息是谁录进去的?连租赁起止日期都替我们确定好了?我们自己竟然都不晓得呢(备注:观城苑承租人至今尚未入住、未交付保证金、未办理入住手续、未有确定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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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0-3-21 22:58 |只看该作者

原来这就是所谓的“契约精神”哦!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呀!下图的系统信息是谁录进去的?连租赁起止日期都替我们确定好了?我们自己竟然都不晓得呢(备注:观城苑承租人至今尚未入住、未交付保证金、未办理入住手续、未有确定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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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住日期预计是2020年12月,租赁合同结束日期是2022年11月底,这是要说该合同实际入住只有两年呐!同问:这是谁录进系统的入住信息?实际没有入住就是没有入住,相关部门为什么要这样罔顾事实、“瞒天过海”?这是在想要瞒着谁呢?瞒着承租人?还是瞒着上级主管?还是瞒着广大公众?还是要瞒着“老天爷”?谁给你们的这个权利?
在新时代里、在我们大龙华,竟然还有这样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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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15:57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啥交易不晓得,咱也不敢想。但是如此的配租操作和租金定义在明目张胆地愚弄着百姓,这倒是实锤!

实锤在这里啦!请看下面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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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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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22:21 |只看该作者
楼主起码是博士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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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22:29 |只看该作者
天聊1

楼主起码是博士后水平。

谬赞了!偶只是普通平民一个,无意间入了观城苑的天坑,深感不安!若能惹得您一点同感,还望多多指教下!多多提供些该事件后续的建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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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19:21 |只看该作者

二房没有Vr景观图。选房手册上有问题害我选错户型图。气到吐血。等待时间长 然后被踢出轮候库。我现在只想哭

正如以下事实:实际入住日期预计是2020年12月,租赁合同结束日期是2022年11月底,这是要说该合同实际入住只有两年呐!问:这是谁录进系统的入住信息?实际没有入住就是没有入住,相关部门为什么要这样罔顾事实、“瞒天过海”?这是在想要瞒着谁呢?瞒着承租人?还是瞒着上级主管?还是瞒着广大公众?还是要瞒着“老天爷”?谁给龙华区住建局的这个权利?
在新时代里、在我们大龙华,竟然还有这样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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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22:12 |只看该作者

正如楼主所述:观城苑的基本配套情况不明朗,观城苑租金与周边情况成为龙华区之最不协调,观城苑的配租模式成为深圳市最漫长的等待。。。。还有其他水面之下的等等不合规事实
这样的观城苑该如何安放我们期待的心
希望相关部门正视存在的问题,
还承租家庭公平!

正如以下事实:实际入住日期预计是2020年12月,租赁合同结束日期是2022年11月底,这是要说该合同实际入住只有两年呐!问:这是谁录进系统的入住信息?实际没有入住就是没有入住,相关部门为什么要这样罔顾事实、“瞒天过海”?这是在想要瞒着谁呢?瞒着承租人?还是瞒着上级主管?还是瞒着广大公众?还是要瞒着“老天爷”?谁给龙华区住建局的这个权利?
在新时代里、在我们大龙华,竟然还有这样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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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L 发表于 2020-3-17 22:48
听到有人说“契约精神”,在往年,预分配项目的选房预分配合同在不退出轮候库的情况下便是甲方与乙方的一纸 ...

非常赞同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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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22:37 |只看该作者
dyou1

如此荒唐的配租与定价方式。
如何让其他轮候人员安心,,,,
有关部门一刀切的做事风格,不切实际的做法是时候接受广大群众批判了。

在龙华公租房配租这一块官域里,我们还看不到权利的笼子,只看到权利的翅膀在自由自在地翱翔。相关部门这是要在我大龙华龙舞出的华章中、在刀尖上跳舞呀! 系统已经入住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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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0:46 |只看该作者

正如楼主所述:观城苑的基本配套情况不明朗,观城苑租金与周边情况成为龙华区之最不协调,观城苑的配租模式成为深圳市最漫长的等待。。。。还有其他水面之下的等等不合规事实
这样的观城苑该如何安放我们期待的心
希望相关部门正视存在的问题,
还承租家庭公平!

在龙华公租房配租这一块官域里,我们还看不到权利的笼子,只看到权利的翅膀在自由自在地翱翔。相关部门这是要在我大龙华龙舞出的华章中、在刀尖上跳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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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anliu05 发表于 2020-3-17 08:17
正如楼主所述:观城苑的基本配套情况不明朗,观城苑租金与周边情况成为龙华区之最不协调,观城苑的配租模式 ...

在龙华公租房配租这一块官域里,我们还看不到权利的笼子,只看到权利的翅膀在自由自在地翱翔。相关部门这是要在我大龙华龙舞出的华章中、在刀尖上跳舞呀!
20200328_13389429_15853284125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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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造成大家生活更加困难,
同时,住建局就不能利用这天然的台阶下吗?

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获得更多的民众支持。
不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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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是特区 龙华区更是特中特  教育局住建局税务局一个比一个特别 各种政策特别看不懂  
曾经一位老者跟我说过 如果一件事你看不懂 那么背后一定有交易 如果特别看不懂 一定有数额巨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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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9 22:50 |只看该作者
dyou1

疫情造成大家生活更加困难,
同时,住建局就不能利用这天然的台阶下吗?

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获得更多的民众支持。
不丢人!

就怕相关部门紧抱着自己的2019年创收业绩而拒不承认、正视并改正错误,在诸多违规事实面前和我们对每一个细节的一一驳斥面前,决定“掩耳盗铃”,决定继续保持被他们自己抬高的高高高高的姿态,置人大常委的审议授权流程和民意于不顾,在偏离现有人大审议的法规的道路上,自己定出一个畸形的“法”,而罔顾事实。若果真是这样的话,这就很危险啦,楼主说到了点子上啦。看来,要仔仔细细的请问相关部门:法无授权你们也敢为吗?你既然已经为了,连事后补一个主管的授权都懒得补吗?你们这样,置承租公民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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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0 10:26 |只看该作者
AlexL1

就怕相关部门紧抱着自己的2019年创收业绩而拒不承认、正视并改正错误,在诸多违规事实面前和我们对每一个细节的一一驳斥面前,决定“掩耳盗铃”,决定继续保持被他们自己抬高的高高高高的姿态,置人大常委的审议授权流程和民意于不顾,在偏离现有人大审议的法规的道路上,自己定出一个畸形的“法”,而罔顾事实。若果真是这样的话,这就很危险啦,楼主说到了点子上啦。看来,要仔仔细细的请问相关部门:法无授权你们也敢为吗?你既然已经为了,连事后补一个主管的授权都懒得补吗?你们这样,置承租公民于何地?

 法无授权不可为,观城苑承租家庭尚未交付保证金,尚未有在观城苑交租金记录,观城苑承租人并未与住建局签订自选房之日起即刻开始的“系统已入住,且自选房之日起开始算起的租赁起止日期”的“补充协议”。即观城苑承租家庭并未在合同中签字按手印授权给相关部门系统入住信息事宜和租赁起止日期事宜,合同中也并未有哪一个条款直接明确诸如“一旦签订该合同,即乙方必须承诺并默认先在系统上显示已入住,且系统显示租赁起止期限从选房之日起开始至之后的三年,且后续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后住建局有权利再将该信息进行更改”。除此明确的直接条款之外,其余相关部门所有间接默认推导出该系统显示事实的说法均是已处在“法无授权亦敢为”的范畴。如此,合同中只提到的“一旦签订该合同即刻退出轮候库”条款,却并未提到“一旦退出轮候库,系统就必须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且系统默认租赁起止日期为自选房之日开始后的三年”的明确条款,在承租家庭并未有继续签字按手印的其它“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并未授权给相关部门进行这种默认推导事实结果。退出轮候库这是对承租人原有轮候排号进行一个终极结算。但现在观城苑所有承租家庭均处于退出了轮候库但并未实际入住观城苑的状态。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借合同中退出轮候库这一条款而单方面推导出的后续诸多“系统显示租赁期限信息”等事宜,既未在合同中明确知会观城苑承租家庭,又未得到观城苑承租家庭签字按手印的“补充协议”的授权,更未有在观城苑选房前(即2019年11月25日前)已定格封存的主管授权批复的证明材料的授权,则观城苑事件已变成并已处在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法无授权亦敢为”的行政权利被自行扩大的风险边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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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1 16:09 |只看该作者
AlexL1

 法无授权不可为,观城苑承租家庭尚未交付保证金,尚未有在观城苑交租金记录,观城苑承租人并未与住建局签订自选房之日起即刻开始的“系统已入住,且自选房之日起开始算起的租赁起止日期”的“补充协议”。即观城苑承租家庭并未在合同中签字按手印授权给相关部门系统入住信息事宜和租赁起止日期事宜,合同中也并未有哪一个条款直接明确诸如“一旦签订该合同,即乙方必须承诺并默认先在系统上显示已入住,且系统显示租赁起止期限从选房之日起开始至之后的三年,且后续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后住建局有权利再将该信息进行更改”。除此明确的直接条款之外,其余相关部门所有间接默认推导出该系统显示事实的说法均是已处在“法无授权亦敢为”的范畴。如此,合同中只提到的“一旦签订该合同即刻退出轮候库”条款,却并未提到“一旦退出轮候库,系统就必须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且系统默认租赁起止日期为自选房之日开始后的三年”的明确条款,在承租家庭并未有继续签字按手印的其它“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并未授权给相关部门进行这种默认推导事实结果。退出轮候库这是对承租人原有轮候排号进行一个终极结算。但现在观城苑所有承租家庭均处于退出了轮候库但并未实际入住观城苑的状态。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借合同中退出轮候库这一条款而单方面推导出的后续诸多“系统显示租赁期限信息”等事宜,既未在合同中明确知会观城苑承租家庭,又未得到观城苑承租家庭签字按手印的“补充协议”的授权,更未有在观城苑选房前(即2019年11月25日前)已定格封存的主管授权批复的证明材料的授权,则观城苑事件已变成并已处在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法无授权亦敢为”的行政权利被自行扩大的风险边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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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退出轮候库条款并不等同于授权给住建局在系统中显示“已入住观城苑”条款
观城苑承租家庭尚未交付保证金,所有承租家庭尚未有在观城苑交纳租金的记录,观城苑承租人并未与住建局签订自选房之日起即刻开始的“系统已入住,且自选房之日起开始算起的租赁起止日期”的“补充协议”,因为该“补充协议”是要在交付保证金之后承租家庭才签字按手印的。
相关部门错把合同中的退出轮候库条款单方面默认完全等同于承租人授权给住建局可以在系统中显示“已入住观城苑”,而并未组织承租人签署“关于系统暂时先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且从选房当日算起的租期三年”等补充协议。同时,该“已入住”的信息是官方隐秘、未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却并非是作为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个人的备案存档的文本,而是在观城苑承租人目前的民生方面已被相关部门公开作为“已入住的”依据来对观城苑承租家庭进行着各方面的定性。这似乎是在尚未签订补充协议前已强行代表民意、提前替观城苑承租家庭代签了一份“临时补充协议”。这就造成了在上述自选房后到实际入住之间的“空白A地带”的观城苑承租人的签字授权被偷换概念般违规挪用到其它事项中的“不白之冤”。
相关部门如此行事,这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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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0-3-31 22:39 |只看该作者
vv/d1

支持楼主,楼主辛苦了
希望相关部门重视问题,不是一味地逃避,解决民生问题!

        合同退出轮候库条款并不等同于授权给住建局在系统中显示“已入住观城苑”条款
        观城苑承租家庭尚未交付保证金,所有承租家庭尚未有在观城苑交纳租金的记录,观城苑承租人并未与住建局签订自选房之日起即刻开始的“系统已入住,且自选房之日起开始算起的租赁起止日期”的“补充协议”,因为该“补充协议”是要在交付保证金之后承租家庭才签字按手印的。
        相关部门错把合同中的退出轮候库条款单方面默认完全等同于承租人授权给住建局可以在系统中显示“已入住观城苑”,而并未组织承租人签署“关于系统暂时先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且从选房当日算起的租期三年”等补充协议。同时,该“已入住”的信息是官方隐秘、未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却并非是作为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个人的备案存档的文本,而是在观城苑承租人目前的民生方面已被相关部门公开作为“已入住的”依据来对观城苑承租家庭进行着各方面的定性。这似乎是在尚未签订补充协议前已强行代表民意、提前替观城苑承租家庭代签了一份“临时补充协议”。这就造成了在上述自选房后到实际入住之间的“空白A地带”的观城苑承租人的签字授权被偷换概念般违规挪用到其它事项中的“不白之冤”。
        相关部门如此行事,这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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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abuping 发表于 2020-3-24 15:57
实锤在这里啦!请看下面的图片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我们都已经入住一年了?谁给我们交的房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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