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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观城yuān――“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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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7 16:09 |只看该作者
观城冤
相信经过此次疫情,必然增强广大民众对“关键信息及时公布”和“积极正向响应而非相互推诿”的意识和更深的思考。
针对公租房民生问题,对于我们之前咨询的观城苑未签订补充协议却已退出轮候库事宜,龙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这并不是现场工作人员出错,而是明确为之。如此,对于我们一直急切关心的公租房诸多问题,通过住建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并未收到相对可信的解释和相对合理的处理办法。
以下文中总体包含两部分:诸多事实事件的客观再现;基于诸多事实事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建议也包含两部分:公开正视观城苑承租人的集体诉求,重新评估观城苑的租金和恢复轮候库原排名等问题;改正观城苑配租过程中的诸多失误,从根源、初心上杜绝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
改正配租过程失误的问题点也主要包含两部分:对于龙华区住建局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范畴和不需要市级批复和公示、完全可以自定义的范畴等流程机制的公示;对于一些不合“情”、不合“理”却处在规章制度“空白区擦边球地带”的配租操作的审视。
一、操作系统(办公工具)的变更不应该影响“透明、公开”的规章
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2019年龙华区使用的是“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安排的配租,故选房签订的合同文件内容较往年有所重要变更,即,今年这个选房合同“就算是正式合同了”,则选房即退出轮候库,且无论是对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均作此变更。我们对此回复甚是不解!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更换操作平台这是广大民众可以理解的,据2019年12月25日深圳第一现场报道中所讲,可能会存在龙华区住建局系统和市住建局系统在录入时不能及时保持同步的情况。但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前的“深圳市龙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专栏“平台还是2019年的“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这些都只是公租房配租部门选择哪个系统操作办公的范畴,而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相关权益(尤其是相较于往年)是不应受到配租部门选择使用哪一个系统的影响的。如果因为更换系统的操作会使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合法权益及透明、公开的规章等受到影响,就必须要提前在配租通告中做相关强有力的重要提示明确公示并附证明材料。而并不是用含混其词、毫不清晰、易造成歧义地词句一笔带过,或者最终只能以在选房现场以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为准!这是政府性程序文件“严谨、清晰、透明、公开”的要求能否发挥实质功用的基本检验项!
正如2019年11月22日龙华区住建局发出的“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通告一样,若有重要变更,就需要及时通告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二、观城苑承租人尚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不能退出轮候库
2019年龙华区住建局在10月18日公租房配租通告中明确讲的是“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1.视为放弃本次选房;2.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
事实说明,观城苑实际交付保证金的“规定时间”不是选房当日,而是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即观城苑项目选定住房但未在签订补充协议当日交付保证金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此等放弃最终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方能退出轮候册。2019年10月18这种说法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及的“关于签约是否退出轮候库相关问题,在签订补充协议后退出轮候库”的说法是一致的。
同时,2019年11月20日配租通告中的所述“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并非是在推翻和纠正2019年10月18日配租通告中该处的“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说法,前后两者说法并不矛盾也不对立,并未有类似“纠正2019年10月18日中说法错误,以2019年11月20日说法为准”的重要信息变更通告。
三、“退出轮候库”条例属于“专用条款”,而不属于“通用条款”
对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到的预分配项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才退出轮候库的实施规则,龙华区住建局电话回复称: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补充协议=正式租赁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才能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规则,在2019年被切换成“市级的统一标准”。
我们认为:在往年,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描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由此得知,“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直都由市主管部门制定,且“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已确定参数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退出轮候库条款。
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退出轮候库的前提是已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同时已交付保证金的操作,除此之外,皆是作为被记录“弃租一次”处理,而不是直接退出轮候库处理。因为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①项目选房日期→所有重要参数已确定→②交付保证金的日期≈退出轮候库的日期→③交付保证金时确定的入住日期≈系统显示入住的日期≈户籍信息网格录入≈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起始日期。反之,①若项目选房时所有重要参数尚未确定→②则无法交付保证金,也无法提前退出轮候库→③尚未交付保证金系统不能显示“已入住”→户籍信息无法完成网格录入→户籍不可以办理迁入。
这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日期与退出轮候库的日期,受到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影响,进而受到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的影响,最终受到具体公租房配租项目的影响,属于变量,不是常量。因此,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退出轮候库条款本质上并不属于“通用条款”,而属于“专用条款”。对于龙华区的预分配制度,“退出轮候库”是只有签订补充协议才能有效触发的条款。龙华区住建局对于将原本属于“专用条款”的“退出轮候库”条款在2019年划入观城苑的“通用条款”,这种“自定义”是错误的。
同时,“市级的统一标准”,是针对选房的日期≈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项目或“认租即可入住”的配租项目,并不是龙华区近年来的预分配项目可以完全套用的,否则,也不可能出现2017年、2018年乃至2019年“选房签约流程图”中明确写明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和“补充协议”这一创新举措。因此,需要龙华区住建局在配租通告中明确公示的是:哪些条款在2019年需要按市级的统一标准而无法按2017年以来的预分配规则操作,以及2019年市级作此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为,若将退出轮候库作为“已确定、不受其它参数影响”的常量强行纳入“通用条款”,也就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市住建局规定系统显示“已入住”但却因为项目尚未完工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的现象属于“居民耐心等待入住”的常态,或者市级派出所将系统显示“已入住”却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的情况视为可以为承租人立即办理户籍迁入的常态。请龙华区住建局确认该问题。
四、官方通告只做单向约束的配租逻辑是行政工作的倒退
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只对“不签订选房合同的情况”进行约束定义,却从未对“选房时签订了合同后的情况” 进行约束定义,即从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未有类似如下:“选房时签订了合同(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预分配合同,无论是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后,立即退出轮候库”的定义。而事实上,“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应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库”这句话只在选房签订的合同中提及。
对此配租通告中的单向约束,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讲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即退出轮候库。对于该回复,我们理解为: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中坚决不明确公示的“观城苑选房是否立即退出轮候库”的重要规则需要广大认租人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自行寻找答案、并自行咨询现场工作人员、最终以电话答复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为准。
故列出以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4月25日在其官方平台发布的规章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最后一段话中讲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深圳市没有新的暂行办法公布和是否要延续旧的暂行办法及延续时限等通告公开公布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在2019年已失效。而具体配租项目所有的现行规章均需详细列出在配租通告中,未在配租通告中明确通告可延续使用并附证明材料的局部条例不能再作为“通则”被带入大众能自动理解的范畴。广大认租人无法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中自行寻找2019年的准确答案。
如此,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所提到的对于观城苑预分配项目默认执行“预分配选房即退出轮候库”的说法依据不成立,“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这个说法也不成立。即,在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并无条例要求将观城苑预分配项目在选房时立即退出轮候库。而同时是用“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条例将退出轮候库的规定时间综合定义在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这是广大认租人在看到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时的普遍性逻辑,也是后续公租房选房家庭的普遍性逻辑。
五、将重要的“可提前公布信息”只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是配租逻辑的倒退
如上所述,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只做单向约束、只定义“不签订选房合同”的处理办法,却将“签订选房合同后”的处理办法”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定义,除此之外,观城苑包含重要项目信息的“告知卡”、比配租标准多出6~7㎡的设计建筑面积、预计交付时间2020年12月(而2019年11月底的配租通告中只提到预计2020年交付,从未提到2020年12月)等数据,均被留在现场打印合同中定义。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与时俱进该有的正向体现,而是配租安排逻辑倒退的体现,因为对于如此重要的变更异常信息,如此的安排在时间上是无法在选房前获得真正有价值的疑问和改善,而只能在选房后被打上“回顾性推论”的标签,而且这种“不完全透明、不完全公开”的逻辑违反的是“透明、公开”的行政规章制度,并没有发挥重要信息“透明、公开”的实质功用。对于重要参数尚未确定、尚未签订补充协议、尚未交付保证金、充满诸多质疑的“全新的选房合同”,何以能用“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的说法来强制起到一锤定音的神圣“法律”的效力?这些被留在选房现场才公示、且被称作“就算是正式合同了”的预分配条款与民间“霸王条款”的共通逻辑和本质区别是什么呢?
六、是通告失误?还是报喜不报忧?还是强行代表民意?
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并明确表示这种诉求的心情并不是“耐心等待”,而是严重不解、严重困惑和揪心煎熬!并多次向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反馈区政府书记信箱明确回复的“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十分不解的诉求!但在观城苑承租人万分揪心被退出轮候库和原户籍被急令迁出却无法迁入观城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却提到:居民(包含电车上盖项目的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观城苑承租家庭对此十分不解,这是发布通告的工作人员不明真相、发布失误还是置若罔闻、报喜不报忧?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何以如此“强行代表民意”?对观城苑居民民意调查的依据是什么?
七、 只追求在系统上“交差”,却淡化事实?
仅仅从系统上来看,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提早完成“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项目”的系统配租,但为了在系统上完成“交差”,便可将惠民的初心从“尽量缩短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转移至与之截然相悖的“扩大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的事实吗?这不合“情”,观城苑承租人无法理解!
事实上,观城苑承租人的户籍系统显示“选房当天已入住观城苑”,却因观城苑项目尚未完工而无法入住,并因尚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未交付保证金,导致无法完成信息网格录入,迁入观城苑户籍至今仍无法办理,而原户籍派出所却因系统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为由急令催促迁出户籍,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这不合“理”!
目前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只参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尚未履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与已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事实上,入住观城苑后,由于地理偏僻、交通不便、项目没有配套商业等问题所增加的生活出行费用大概是每户:交通400元,时间600元,共计1000元),这不合“规”!
八、 通告文字只注重“表”,而忽视“里”,是“创新”的倒退
从源头说起,把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观城苑安排提前一年以上之久认租的操作的确仓促。仓促到说明书中的两房户型图的户型表述竟能出错,并由此诞生出“从以官方文件为准转移到了只能以现场咨询回复为准”的逻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多个承租人在现场咨询了多个工作人员后出现了口径不一致最终导致大范围的选错房间,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
对于官方文件中的易混淆说法的名词解释。例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等重要的、属同类型但易造成歧义的名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中所讲:“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这才是规范严谨的公告写法。则,请问“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是如何定义?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7年/2018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9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2019年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这些都不应该只是电话或口头的解释,而应该是被列在每一年度通告公示条例中的明确文字,至少也是被列在相关部门“公租房选房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中并且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的文字。
如果没有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合同条例内容在现场打印时被现场工作人员不小心打印失误,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这种在我们的政府行政文件要以严谨、全面来极力避免的情况,如今却又再一次出现在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中,这便是与时俱进下创新的“倒退”!
“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这个程序文件变更需要公司盖章公示的规章,这在一个普通公司里都已是一个基本常识性的要求,何以在龙华区住建局的配租通告中将“可以自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凌驾其上?或者是龙华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和这些变更信息都如此的不重要,以至于连在配租通告中被公示的资格都没有吗?
因此,我们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历年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经过主管审批过盖章并公示过的合同文件内容变更履历、这些合同分别适用的公租房项目范围及项目所具备的标准条件,这些公示是对后续的龙华区公租房项目对应的认租家庭负责!
九、创新的倒退带来的是龙华区后续公租房项目更多的公众质疑,直接影响公信力!
“选房家庭对选房项目全面信息的知情权“、“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在交付保证金前不能退出轮候库的权利”、“观城苑租金定价细则的公示知情权”、“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的批复流程和批复时依据的标准的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淡化并弱弱弥补因预计2020年12月入住导致的观城苑承租人长达一年的揪心煎熬和“学位”“户籍”无法正常办理等民生问题,而“创新”地将观城苑承租人在往年签订补充协议前的“三次弃租权”在最后一刻现场打印的合同中转化掉,这种拿广大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并没有对保障房轮候库中的认租家庭、选房人、承租人和神圣的公租房惠民工程保持基本的敬畏!这是“创新”的倒退!
对于“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这个说法,重要的不是“什么是正式合同”这个称谓的“表”,而是它是否具备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能对承租人的各项权益不造成影响的“里”。要不然也不会有2019年12月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对于“申请学位问题”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的说法。
同时,从源头初心上将观城苑配租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两三个月,而非置广大承租人一年多的揪心煎熬于不顾、却强行代表民意发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才不会导致相关部门将“退出轮候库”从“专用条款”的“里”转移到“通用条款”的“表”的自定义操作这个“偷换概念”的本质问题!
十、进阶诉求―――“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承租家庭的基本诉求:对于观城苑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降低原本不合理租金,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恢复承租人轮候库原排名。这或许是重要的惠民创新举措,远远胜过于将精力专注在报喜不报忧、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的倒退道路上。我们的进阶诉求: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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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1 10:28 |只看该作者
观城冤
相信经过此次疫情,必然增强广大民众对“关键信息及时公布”和“积极正向响应而非相互推诿”的意识和更深的思考。
针对公租房民生问题,对于我们之前咨询的观城苑未签订补充协议却已退出轮候库事宜,龙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这并不是现场工作人员出错,而是明确为之。如此,对于我们一直急切关心的公租房诸多问题,通过住建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并未收到相对可信的解释和相对合理的处理办法。
以下文中总体包含两部分:诸多事实事件的客观再现;基于诸多事实事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建议也包含两部分:公开正视观城苑承租人的集体诉求,重新评估观城苑的租金和恢复轮候库原排名等问题;改正观城苑配租过程中的诸多失误,从根源、初心上杜绝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
改正配租过程失误的问题点也主要包含两部分:对于龙华区住建局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范畴和不需要市级批复和公示、完全可以自定义的范畴等流程机制的公示;对于一些不合“情”、不合“理”却处在规章制度“空白区擦边球地带”的配租操作的审视。
一、操作系统(办公工具)的变更不应该影响“透明、公开”的规章
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2019年龙华区使用的是“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安排的配租,故选房签订的合同文件内容较往年有所重要变更,即,今年这个选房合同“就算是正式合同了”,则选房即退出轮候库,且无论是对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均作此变更。我们对此回复甚是不解!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更换操作平台这是广大民众可以理解的,据2019年12月25日深圳第一现场报道中所讲,可能会存在龙华区住建局系统和市住建局系统在录入时不能及时保持同步的情况。但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前的“深圳市龙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专栏“平台还是2019年的“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这些都只是公租房配租部门选择哪个系统操作办公的范畴,而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相关权益(尤其是相较于往年)是不应受到配租部门选择使用哪一个系统的影响的。如果因为更换系统的操作会使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合法权益及透明、公开的规章等受到影响,就必须要提前在配租通告中做相关强有力的重要提示明确公示并附证明材料。而并不是用含混其词、毫不清晰、易造成歧义地词句一笔带过,或者最终只能以在选房现场以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为准!这是政府性程序文件“严谨、清晰、透明、公开”的要求能否发挥实质功用的基本检验项!
正如2019年11月22日龙华区住建局发出的“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通告一样,若有重要变更,就需要及时通告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二、观城苑承租人尚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不能退出轮候库
2019年龙华区住建局在10月18日公租房配租通告中明确讲的是“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1.视为放弃本次选房;2.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
事实说明,观城苑实际交付保证金的“规定时间”不是选房当日,而是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即观城苑项目选定住房但未在签订补充协议当日交付保证金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此等放弃最终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方能退出轮候册。2019年10月18这种说法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及的“关于签约是否退出轮候库相关问题,在签订补充协议后退出轮候库”的说法是一致的。
同时,2019年11月20日配租通告中的所述“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并非是在推翻和纠正2019年10月18日配租通告中该处的“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说法,前后两者说法并不矛盾也不对立,并未有类似“纠正2019年10月18日中说法错误,以2019年11月20日说法为准”的重要信息变更通告。
三、“是否退出轮候库”条例属于“专用条款”,而不属于“通用条款”
对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到的预分配项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才退出轮候库的实施规则,龙华区住建局电话回复称: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补充协议=正式租赁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才能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规则,在2019年被切换成“市级的统一标准”。
我们认为:在往年,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描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由此得知,“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直都由市主管部门制定,且“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已确定参数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退出轮候库条款。
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退出轮候库的前提是已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同时已交付保证金的操作,除此之外,皆是作为被记录“弃租一次”处理,而不是直接退出轮候库处理。因为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①项目选房日期→所有重要参数已确定→②交付保证金的日期≈退出轮候库的日期→③交付保证金时确定的入住日期≈系统显示入住的日期≈户籍信息网格录入≈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起始日期。反之,①若项目选房时所有重要参数尚未确定→②则无法交付保证金,也无法提前退出轮候库→③尚未交付保证金系统不能显示“已入住”→户籍信息无法完成网格录入→户籍不可以办理迁入。
这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日期与退出轮候库的日期,受到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影响,进而受到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的影响,最终受到具体公租房配租项目的影响,属于变量,不是常量。因此,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本质上并不属于“通用条款”,而属于“专用条款”。对于龙华区的预分配制度,“退出轮候库”是只有签订补充协议才能有效触发的条款。若选房现场已确定所有参数,则签订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即符合“市级的统一标准”;若选房现场最终租金标准等尚未确定,则《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及后续的补充协议,且是否退出轮候库这个变量同最终租金和租赁期限等同属于暂不确定的“专用合同”,均须在缴纳保证金后方能“一锤定音”。龙华区住建局对于将原本属于“专用条款”的“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在2019年划入观城苑的“通用条款”,这种“自定义”是错误的。
同时,“市级的统一标准”,是针对选房的日期≈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项目或“认租即可入住”的配租项目,并不是龙华区近年来的预分配项目可以完全套用的,否则,也不可能出现2017年、2018年乃至2019年“选房签约流程图”中明确写明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和“补充协议”这一创新举措。因此,需要龙华区住建局在配租通告中明确公示的是:哪些条款在2019年需要按市级的统一标准而无法按2017年以来的预分配规则操作,以及2019年市级作此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为,若将退出轮候库作为“已确定、不受其它参数影响”的常量强行纳入“通用条款”,也就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市住建局规定系统显示“已入住”但却因为项目尚未完工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的现象属于“居民耐心等待入住”的常态,或者市级派出所将系统显示“已入住”却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的情况视为可以为承租人立即办理户籍迁入的常态,事实是这样吗?请龙华区住建局向市住建局、市级公安部门及市教育局确认该问题以达成一致说法。
四、官方通告只做单向约束的配租逻辑是行政工作的倒退
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只对“不签订选房合同的情况”进行约束定义,却从未对“选房时签订了合同后的情况” 进行约束定义,即从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未有类似如下:“选房时签订了合同(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预分配合同,无论是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后,立即退出轮候库”的定义。而事实上,“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应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库”这句话只在选房签订的合同中提及。
对此配租通告中的单向约束,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讲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即退出轮候库。对于该回复,我们理解为: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中坚决不明确公示的“观城苑选房是否立即退出轮候库”的重要规则需要广大认租人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自行寻找答案、并自行咨询现场工作人员、最终以电话答复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为准。
故列出以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4月25日在其官方平台发布的规章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最后一段话中讲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深圳市没有新的暂行办法公布和是否要延续旧的暂行办法及延续时限等通告公开公布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在2019年已失效。而具体配租项目所有的现行规章均需详细列出在配租通告中,未在配租通告中明确通告可延续使用并附证明材料的局部条例不能再作为“通则”被带入大众能自动理解的范畴。广大认租人无法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中自行寻找2019年的准确答案。
如此,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所提到的对于观城苑预分配项目默认执行“预分配选房即退出轮候库”的说法依据不成立,“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这个说法也不成立。即,在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并无条例要求将观城苑预分配项目在选房时立即退出轮候库。而同时是用“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条例将退出轮候库的规定时间综合定义在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这是广大认租人在看到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时的普遍性逻辑,也是后续公租房选房家庭的普遍性逻辑。
五、将重要的“可提前公布信息”只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是配租逻辑的倒退
如上所述,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只做单向约束、只定义“不签订选房合同”的处理办法,却将“签订选房合同后”的处理办法”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定义,除此之外,观城苑包含重要项目信息的“告知卡”、比配租标准多出6~7㎡的设计建筑面积、预计交付时间2020年12月(而2019年11月底的配租通告中只提到预计2020年交付,从未提到2020年12月)等数据,均被留在现场打印合同中定义。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与时俱进该有的正向体现,而是配租安排逻辑倒退的体现,因为对于如此重要的变更异常信息,如此的安排在时间上是无法在选房前获得真正有价值的疑问和改善,而只能在选房后被打上“回顾性推论”的标签,而且这种“不完全透明、不完全公开”的逻辑违反的是“透明、公开”的行政规章制度,并没有发挥重要信息“透明、公开”的实质功用。对于重要参数尚未确定、尚未签订补充协议、尚未交付保证金、充满诸多质疑的“全新的选房合同”,何以能用“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的说法来强制起到一锤定音的神圣“法律”的效力?这些被留在选房现场才公示、且被称作“就算是正式合同了”的预分配条款与民间“霸王条款”的共通逻辑和本质区别是什么呢?
六、是通告失误?还是报喜不报忧?还是强行代表民意?
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并明确表示这种诉求的心情并不是“耐心等待”,而是严重不解、严重困惑和揪心煎熬!并多次向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反馈区政府书记信箱明确回复的“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十分不解的诉求!但在观城苑承租人万分揪心被退出轮候库和原户籍被急令迁出却无法迁入观城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却提到:居民(包含电车上盖项目的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观城苑承租家庭对此十分不解,这是发布通告的工作人员不明真相、发布失误还是置若罔闻、报喜不报忧?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何以如此“强行代表民意”?对观城苑居民民意调查的依据是什么?(假如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写“请居民耐心等待入伙”是否更能彰显为人民服务的内心呢?)
七、 只追求在系统上“交差”,却淡化事实?
仅仅从系统上来看,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提早完成“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项目”的系统配租,但为了在系统上完成“交差”,便可将惠民的初心从“尽量缩短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转移至与之截然相悖的“扩大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的事实吗?这不合“情”,观城苑承租人无法理解!
事实上,观城苑承租人的户籍系统显示“选房当天已入住观城苑”,却因观城苑项目尚未完工而无法入住,并因尚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未交付保证金,导致无法完成信息网格录入,迁入观城苑户籍至今仍无法办理,而原户籍派出所却因系统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为由急令催促迁出户籍,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这不合“理”!
目前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只参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尚未履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与已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事实上,入住观城苑后,由于地理偏僻、交通不便、项目没有配套商业等问题所增加的生活出行费用大概是每户每月:交通400元,时间600元,共计1000元),这不合“规”!
八、 通告文字只注重“表”,而忽视“里”,是“创新”的倒退
从源头说起,把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观城苑安排提前一年以上之久认租的操作的确仓促。仓促到说明书中的两房户型图的户型表述竟能出错,并由此诞生出“从以官方文件为准转移到了只能以现场咨询回复为准”的逻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多个承租人在现场咨询了多个工作人员后出现了口径不一致最终导致大范围的选错房间,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
对于官方文件中的易混淆说法的名词解释。例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等重要的、属同类型但易造成歧义的名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中所讲:“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这才是规范严谨的公告写法。则,请问“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是如何定义?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7年/2018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9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2019年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这些都不应该只是电话或口头的解释,而应该是被列在每一年度通告公示条例中的明确文字,至少也是被列在相关部门“公租房选房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中并且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的文字。
如果没有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合同条例内容在现场打印时被现场工作人员不小心打印失误,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这种在我们的政府行政文件要以严谨、全面来极力避免的情况,如今却又再一次出现在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中,这便是与时俱进下创新的“倒退”!
“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这个程序文件变更需要公司盖章公示的规章,这在一个普通公司里都已是一个基本常识性的要求,何以在龙华区住建局的配租通告中将“可以自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凌驾其上?或者是龙华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和这些变更信息都如此的不重要,以至于连在配租通告中被公示的资格都没有吗?
因此,我们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历年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经过主管审批过盖章并公示过的合同文件内容变更履历、这些合同分别适用的公租房项目范围及项目所具备的标准条件,这些公示是对后续的龙华区公租房项目对应的认租家庭负责!
九、创新的倒退带来的是龙华区后续公租房项目更多的公众质疑,直接影响公信力!
“选房家庭对选房项目全面信息的知情权“、“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在交付保证金前不能退出轮候库的权利”、“观城苑租金定价细则的公示知情权”、“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的批复流程和批复时依据的标准的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淡化并弱弱弥补因预计2020年12月入住导致的观城苑承租人长达一年的揪心煎熬和“学位”“户籍”无法正常办理等民生问题,而“创新”地将观城苑承租人在往年签订补充协议前的“三次弃租权”在最后一刻现场打印的合同中转化掉,这种拿广大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并没有对保障房轮候库中的认租家庭、选房人、承租人和神圣的公租房惠民工程保持基本的敬畏!这是“创新”的倒退!
对于“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这个说法,重要的不是“什么是正式合同”这个称谓的“表”,而是它是否具备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能对承租人的各项权益不造成影响的“里”。要不然也不会有2019年12月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对于“申请学位问题”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的说法。
同时,从源头初心上将观城苑配租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两三个月,而非置广大承租人一年多的揪心煎熬于不顾、却强行代表民意发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才不会导致相关部门将“是否退出轮候库”从“专用条款”的“里”转移到“通用条款”的“表”的自定义操作这个“偷换概念”的本质问题!
十、进阶诉求―――“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承租家庭的基本诉求:对于观城苑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降低原本不合理租金,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恢复承租人轮候库原排名。这或许是重要的惠民创新举措,远远胜过于将精力专注在报喜不报忧、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的倒退道路上。我们的进阶诉求: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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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1 21:31 |只看该作者
观城冤
相信经过此次疫情,必然增强广大民众对“关键信息及时公布”和“积极正向响应而非相互推诿”的意识和更深的思考。
针对公租房民生问题,对于我们之前咨询的观城苑未签订补充协议却已退出轮候库事宜,龙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这并不是现场工作人员出错,而是明确为之。如此,对于我们一直急切关心的公租房诸多问题,通过住建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并未收到相对可信的解释和相对合理的处理办法。
以下文中总体包含两部分:诸多事实事件的客观再现;基于诸多事实事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建议也包含两部分:公开正视观城苑承租人的集体诉求,重新评估观城苑的租金和恢复轮候库原排名等问题;改正观城苑配租过程中的诸多失误,从根源、初心上杜绝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
改正配租过程失误的问题点也主要包含两部分:对于龙华区住建局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范畴和不需要市级批复和公示、完全可以自定义的范畴等流程机制的公示;对于一些不合“情”、不合“理”却处在规章制度“空白区擦边球地带”的配租操作的审视。
一、操作系统(办公工具)的变更不应该影响“透明、公开”的规章
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2019年龙华区使用的是“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安排的配租,故选房签订的合同文件内容较往年有所重要变更,即,今年这个选房合同“就算是正式合同了”,则选房即退出轮候库,且无论是对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均作此变更。我们对此回复甚是不解!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更换操作平台这是广大民众可以理解的,据2019年11月25日深圳第一现场报道中所讲,可能会存在龙华区住建局系统和市住建局系统在录入时不能及时保持同步的情况。但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前的“深圳市龙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专栏“平台还是2019年的“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这些都只是公租房配租部门选择哪个系统操作办公的范畴,而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相关权益(尤其是相较于往年)是不应受到配租部门选择使用哪一个系统的影响的。如果因为更换系统的操作会使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合法权益及透明、公开的规章等受到影响,就必须要提前在配租通告中做相关强有力的重要提示明确公示并附证明材料。而并不是用含混其词、毫不清晰、易造成歧义地词句一笔带过,或者最终只能以在选房现场以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为准!这是政府性程序文件“严谨、清晰、透明、公开”的要求能否发挥实质功用的基本检验项!
正如2019年11月22日龙华区住建局发出的“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通告一样,若有重要变更,就需要及时通告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二、观城苑承租人尚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不能退出轮候库
2019年龙华区住建局在10月18日公租房配租通告中明确讲的是“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1.视为放弃本次选房;2.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
事实说明,观城苑实际交付保证金的“规定时间”不是选房当日,而是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即观城苑项目选定住房但未在签订补充协议当日交付保证金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此等放弃最终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方能退出轮候册。2019年10月18这种说法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及的“关于签约是否退出轮候库相关问题,在签订补充协议后退出轮候库”的说法是一致的。
同时,2019年11月20日配租通告中的所述“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并非是在推翻和纠正2019年10月18日配租通告中该处的“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说法,前后两者说法并不矛盾也不对立,并未有类似“纠正2019年10月18日中说法错误,以2019年11月20日说法为准”的重要信息变更通告。
三、“是否退出轮候库”条例属于“专用条款”,而不属于“通用条款”
对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到的预分配项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才退出轮候库的实施规则,龙华区住建局电话回复称: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补充协议=正式租赁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才能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规则,在2019年被切换成“市级的统一标准”。
我们认为:在往年,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描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由此得知,“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直都由市主管部门制定,且“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已确定参数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退出轮候库条款。
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退出轮候库的前提是已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同时已交付保证金的操作,除此之外,皆是作为被记录“弃租一次”处理,而不是直接退出轮候库处理。因为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①项目选房日期→所有重要参数已确定→②交付保证金的日期≈退出轮候库的日期→③交付保证金时确定的入住日期≈系统显示入住的日期≈户籍信息网格录入≈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起始日期。反之,①若项目选房时所有重要参数尚未确定→②则无法交付保证金,也无法提前退出轮候库→③尚未交付保证金系统不能显示“已入住”→户籍信息无法完成网格录入→户籍不可以办理迁入。
这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日期与退出轮候库的日期,受到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影响,进而受到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的影响,最终受到具体公租房配租项目的影响,属于变量,不是常量。因此,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本质上并不属于“通用条款”,而属于“专用条款”。对于龙华区的预分配制度,“退出轮候库”是只有签订补充协议才能有效触发的条款。若选房现场已确定所有参数,则签订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即符合“市级的统一标准”;若选房现场最终租金标准等尚未确定,则签订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及后续的补充协议,且是否退出轮候库这个变量同最终租金和租赁期限等同属于暂不确定的“专用合同”,均须在缴纳保证金后方能“一锤定音”。龙华区住建局对于将原本属于“专用条款”的“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在2019年划入观城苑的“通用条款”,这种“自定义”是错误的。
同时,“市级的统一标准”,是针对选房的日期≈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项目或“认租即可入住”的配租项目,并不是龙华区近年来的预分配项目可以完全套用的,否则,也不可能出现2017年、2018年乃至2019年“选房签约流程图”中明确写明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和“补充协议”这一创新举措。因此,需要龙华区住建局在配租通告中明确公示的是:哪些条款在2019年需要按市级的统一标准而无法按2017年以来的预分配规则操作,以及2019年市级作此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为,若将退出轮候库作为“已确定、不受其它参数影响”的常量强行纳入“通用条款”,也就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市住建局规定系统显示“已入住”但却因为项目尚未完工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的现象属于“居民耐心等待入住”的常态,或者市级派出所将系统显示“已入住”却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的情况视为可以为承租人立即办理户籍迁入的常态,事实是这样吗?请龙华区住建局向市住建局、市级公安部门及市教育局确认该问题以达成一致说法。
四、官方通告只做单向约束的配租逻辑是行政工作的倒退
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只对“不签订选房合同的情况”进行约束定义,却从未对“选房时签订了合同后的情况” 进行约束定义,即从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未有类似如下:“选房时签订了合同(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预分配合同,无论是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后,立即退出轮候库”的定义。而事实上,“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应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库”这句话只在选房签订的合同中提及。
对此配租通告中的单向约束,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讲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即退出轮候库。对于该回复,我们理解为: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中坚决不明确公示的“观城苑选房是否立即退出轮候库”的重要规则需要广大认租人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自行寻找答案、并自行咨询现场工作人员、最终以电话答复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为准。
故列出以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4月25日在其官方平台发布的规章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最后一段话中讲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深圳市没有新的暂行办法公布和是否要延续旧的暂行办法及延续时限等通告公开公布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在2019年已失效。而具体配租项目所有的现行规章均需详细列出在配租通告中,未在配租通告中明确通告可延续使用并附证明材料的局部条例不能再作为“通则”被带入大众能自动理解的范畴。广大认租人无法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中自行寻找2019年的准确答案。
如此,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所提到的对于观城苑预分配项目默认执行“预分配选房即退出轮候库”的说法依据不成立,“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这个说法也不成立。即,在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并无条例要求将观城苑预分配项目在选房时立即退出轮候库。而同时是用“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条例将退出轮候库的规定时间综合定义在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这是广大认租人在看到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时的普遍性逻辑,也是后续公租房选房家庭的普遍性逻辑。
五、将重要的“可提前公布信息”只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是配租逻辑的倒退
如上所述,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只做单向约束、只定义“不签订选房合同”的处理办法,却将“签订选房合同后”的处理办法”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定义,除此之外,观城苑包含重要项目信息的“告知卡”、比配租标准多出6~7㎡的设计建筑面积、预计交付时间2020年12月(而2019年11月底的配租通告中只提到预计2020年交付,从未提到2020年12月)等数据,均被留在现场打印合同中定义。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与时俱进该有的正向体现,而是配租安排逻辑倒退的体现,因为对于如此重要的变更异常信息,如此的安排在时间上是无法在选房前获得真正有价值的疑问和改善,而只能在选房后被打上“回顾性推论”的标签,而且这种“不完全透明、不完全公开”的逻辑违反的是“透明、公开”的行政规章制度,并没有发挥重要信息“透明、公开”的实质功用。对于重要参数尚未确定、尚未签订补充协议、尚未交付保证金、充满诸多质疑的“全新的选房合同”,何以能用“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的说法来强制起到一锤定音的神圣“法律”的效力?这些被留在选房现场才公示、且被称作“就算是正式合同了”的预分配条款与民间“霸王条款”的共通逻辑和本质区别是什么呢?
六、是通告失误?还是报喜不报忧?还是强行代表民意?
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并明确表示这种诉求的心情并不是“耐心等待”,而是严重不解、严重困惑和揪心煎熬!并多次向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反馈区政府书记信箱明确回复的“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十分不解的诉求!但在观城苑承租人万分揪心被退出轮候库和原户籍被急令迁出却无法迁入观城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却提到:居民(包含电车上盖项目的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观城苑承租家庭对此十分不解,这是发布通告的工作人员不明真相、发布失误还是置若罔闻、报喜不报忧?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何以如此“强行代表民意”?对观城苑居民民意调查的依据是什么?(假如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写“请居民耐心等待入伙”是否更能彰显为人民服务的内心呢?)
七、 只追求在系统上“交差”,却淡化事实?
仅仅从系统上来看,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提早完成“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项目”的系统配租,但为了在系统上完成“交差”,便可将惠民的初心从“尽量缩短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转移至与之截然相悖的“扩大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的事实吗?这不合“情”,观城苑承租人无法理解!
事实上,观城苑承租人的户籍系统显示“选房当天已入住观城苑”,却因观城苑项目尚未完工而无法入住,并因尚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未交付保证金,导致无法完成信息网格录入,迁入观城苑户籍至今仍无法办理,而原户籍派出所却因系统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为由急令催促迁出户籍,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这不合“理”!
目前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只参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尚未履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与已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事实上,入住观城苑后,由于地理偏僻、交通不便、项目没有配套商业等问题所增加的生活出行费用大概是每户每月:交通400元,时间600元,共计1000元),这不合“规”!
八、 通告文字只注重“表”,而忽视“里”,是“创新”的倒退
从源头说起,把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观城苑安排提前一年以上之久认租的操作的确仓促。仓促到说明书中的两房户型图的户型表述竟能出错,并由此诞生出“从以官方文件为准转移到了只能以现场咨询回复为准”的逻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多个承租人在现场咨询了多个工作人员后出现了口径不一致最终导致大范围的选错房间,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
对于官方文件中的易混淆说法的名词解释。例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等重要的、属同类型但易造成歧义的名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中所讲:“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这才是规范严谨的公告写法。则,请问“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是如何定义?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7年/2018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9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2019年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这些都不应该只是电话或口头的解释,而应该是被列在每一年度通告公示条例中的明确文字,至少也是被列在相关部门“公租房选房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中并且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的文字。
如果没有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合同条例内容在现场打印时被现场工作人员不小心打印失误,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这种在我们的政府行政文件要以严谨、全面来极力避免的情况,如今却又再一次出现在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中,这便是与时俱进下创新的“倒退”!
“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这个程序文件变更需要公司盖章公示的规章,这在一个普通公司里都已是一个基本常识性的要求,何以在龙华区住建局的配租通告中将“可以自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凌驾其上?或者是龙华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和这些变更信息都如此的不重要,以至于连在配租通告中被公示的资格都没有吗?
因此,我们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历年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经过主管审批过盖章并公示过的合同文件内容变更履历、这些合同分别适用的公租房项目范围及项目所具备的标准条件,这些公示是对后续的龙华区公租房项目对应的认租家庭负责!
九、创新的倒退带来的是龙华区后续公租房项目更多的公众质疑,直接影响公信力!
“选房家庭对选房项目全面信息的知情权“、“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在交付保证金前不能退出轮候库的权利”、“观城苑租金定价细则的公示知情权”、“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的批复流程和批复时依据的标准的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淡化并弱弱弥补因预计2020年12月入住导致的观城苑承租人长达一年的揪心煎熬和“学位”“户籍”无法正常办理等民生问题,而“创新”地将观城苑承租人在往年签订补充协议前的“三次弃租权”在最后一刻现场打印的合同中转化掉,这种拿广大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并没有对保障房轮候库中的认租家庭、选房人、承租人和神圣的公租房惠民工程保持基本的敬畏!这是“创新”的倒退!
对于“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这个说法,重要的不是“什么是正式合同”这个称谓的“表”,而是它是否具备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能对承租人的各项权益不造成影响的“里”。要不然也不会有2019年12月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对于“申请学位问题”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的说法。
同时,从源头初心上将观城苑配租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两三个月,而非置广大承租人一年多的揪心煎熬于不顾、却强行代表民意发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才不会导致相关部门将“是否退出轮候库”从“专用条款”的“里”转移到“通用条款”的“表”的自定义操作这个“偷换概念”的本质问题!
十、进阶诉求―――“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承租家庭的基本诉求:对于观城苑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降低原本不合理租金,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恢复承租人轮候库原排名。这或许是重要的惠民创新举措,远远胜过于将精力专注在报喜不报忧、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的倒退道路上。我们的进阶诉求: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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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耽误工期,入住时间肯定推后,孩子无法上学,降租都无法弥补认租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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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21:12 |只看该作者
观城冤
相信经过此次疫情,也必然增强广大民众对“关键信息及时知情”和“积极正向响应而非互相推诿”的意识和更深的思考。
现针对公租房民生问题,对于我们之前咨询的观城苑未签订补充协议却已退出轮候库事宜,龙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称这并不是现场工作人员出错,而是明确为之。如此,对于我们一直急切关心的公租房诸多问题,通过住建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及信件回复不仅并未收到相对可信的解释和相对合理的处理办法,反而因住建局回复中诸多的逻辑错误增加了更多的质疑!
以下文中总体包含两部分:诸多事实事件的客观再现;基于诸多事实事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建议也包含两部分:公开正视观城苑承租人的集体诉求,重新评估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和恢复轮候库原排名等问题;改正观城苑配租过程中的诸多失误,从根源、初心上杜绝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
对于龙华区住建局除制定<span]      同时,请龙华区住建局公示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不需要市级批复、不需要对公众公示、完全可以自主定义的范畴和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和向公众公示的范畴和流程机制;并公示在2019年观城苑整个配租操作过程中,哪些属于龙华区住建局制定好“配租方案”后在编辑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条款时“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范畴,哪些属于龙华区住建局制定好“配租方案”后在编辑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条款时“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范畴?深圳市和龙华区是否有对相关部门处在“空白区擦边球地带”并在脱缰狂奔的行政权利的监管机制?从上述配租部门的多重高姿态来看,龙华区住建局是否自行扩大了深圳市和人民赋予其“可以自主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范畴?
十、创新的倒退带来的是龙华区后续公租房项目更多的公众质疑,直接影响公信力
“选房家庭对选房项目在选房前全面信息的知情权“、“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在交付保证金前不能退出轮候库的权利”、“观城苑租金定价细则的公示知情权”、“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的批复流程和批复时依据的标准的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淡化并弱弱弥补因预计2020年12月入住导致的观城苑承租人长达一年的揪心煎熬和“学位”“户籍”无法正常办理等民生问题,而“创新”地将观城苑承租人在往年签订补充协议前的“三次弃租权”在最后一刻现场打印的合同中转化掉,这种拿广大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并没有对保障房轮候库中的认租家庭、选房人、承租人和神圣的公租房惠民工程保持基本的敬畏!这是“创新”的倒退!
对于这个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这个说法,重要的不是什么是正式合同这个称谓的,而是它是否具备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能对承租人的各项权益不造成影响的。要不然也不会有201912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对于申请学位问题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而不是正式租赁合同)的说法。
同时,若从源头初心上将观城苑配租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两三个月,而非置广大承租人一年多的揪心煎熬于不顾、却强行代表民意发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才不会导致相关部门将“是否退出轮候库”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的“里”转移到“常量通用条款”的“表”的自定义操作这个“偷换概念”的本质问题!
十一、进阶诉求―――“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承租家庭的基本诉求:对于观城苑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降低原本不合理基准租金,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恢复承租人轮候库原排名。这或许是重要的惠民创新举措,远远胜过于将精力专注在报喜不报忧、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和顾问于法律规章边缘地带的倒退道路上。我们的进阶诉求: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         
以上表述各项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观城苑违规配租逻辑链条,而非单一局部的安排失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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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0:46 |只看该作者
观城冤
相信经过此次疫情,也必然增强广大民众对“关键信息及时知情”和“积极正向响应而非互相推诿”的意识和更深的思考。
现针对公租房民生问题,对于我们之前咨询的观城苑未签订补充协议却已退出轮候库事宜,龙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称这并不是现场工作人员出错,而是明确为之。如此,对于我们一直急切关心的公租房诸多问题,通过住建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及信件回复不仅并未收到相对可信的解释和相对合理的处理办法,反而因住建局回复中诸多的逻辑错误增加了更多的质疑!
以下文中总体包含两部分:诸多事实事件的客观再现;基于诸多事实事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建议也包含两部分:公开正视观城苑承租人的集体诉求,重新评估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和恢复轮候库原排名等问题;改正观城苑配租过程中的诸多失误,从根源、初心上杜绝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
改正配租过程失误的问题点也主要包含两部分:对于龙华区住建局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不需要市级批复、不需要对公众公示、完全可以自主定义的范畴、流程机制、合同文本重要变更内容和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和向公众公示的范畴、流程机制、合同文本重要变更内容的公示;对于一些不合“情”、不合“理”却处在规章制度“空白区擦边球地带”的配租操作的审视。
一、操作系统(办公工具)的变更不应该影响“透明、公开”的规章
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2019年龙华区使用的是“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安排的配租,故选房签订的合同文件内容较往年有所重要变更,即,2019年这个选房合同“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则选房即退出轮候库,且无论是对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均作此变更。我们对此“回复解释”甚是不解!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更换操作平台这是广大民众可以理解的,据2019年11月25日深圳第一现场报道中所讲,可能会存在龙华区住建局系统和市住建局系统在录入时不能及时保持同步的情况。但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前的“深圳市龙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专栏“平台还是2019年的“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这些都只是公租房配租部门选择哪个系统操作办公的范畴,而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相关权益(尤其是相较于往年)是不应受到配租部门选择使用哪一个系统的影响的。如果因为更换系统的操作会使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合法权益及透明、公开的规章等受到影响,就必须要提前在配租通告中做相关强有力的重要提示明确公示并附证明材料。而并不是用含混其词、毫不清晰、易造成歧义地词句一笔带过,或者最终只能以在选房现场以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为准!这是政府性程序文件“严谨、清晰、透明、公开”的要求能否发挥实质功用的基本检验项!
正如2019年11月22日龙华区住建局发出的“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通告一样,若有重要变更,就需要及时通告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二、观城苑承租人尚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不能退出轮候库
2019年龙华区住建局在10月18日公租房配租通告中明确讲的是“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1.视为放弃本次选房;2.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
事实说明,观城苑实际交付保证金的“规定时间”不是选房当日,而是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即观城苑项目选定住房但未在签订补充协议当日交付保证金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此等放弃最终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方能退出轮候册。2019年10月18日这种说法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及的“关于签约是否退出轮候库相关问题,在签订补充协议后退出轮候库”的说法一致。
同时,2019年11月20日配租通告中的所述“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并非是在推翻和纠正2019年10月18日配租通告中该处的“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说法,前后两者说法并不矛盾也不对立,并未有类似“纠正2019年10月18日中说法错误,以2019年11月20日说法为准”的重要信息变更通告。自主编辑的选房合同中的条款已违反了2019年10月18日配租通告!
三、“是否退出轮候库”条例属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并不属于常量“通用条款”
对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到的预分配项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才退出轮候库的实施规则,龙华区住建局电话回复称: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补充协议=正式租赁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才能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规则,在2019年被切换成“市级的统一标准”。
我们认为:在往年,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描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由此得知,“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直都由市主管部门制定,且“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已确定参数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退出轮候库条款。
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退出轮候库的前提是已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同时已交付保证金的操作,除此之外,皆是作为被记录“弃租一次”处理,而不是直接退出轮候库处理。因为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①项目选房日期→所有重要参数已确定→②交付保证金的日期≈退出轮候库的日期→③交付保证金时确定的入住日期≈系统显示入住的日期≈户籍信息网格录入≈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起始日期。反之,①若项目选房时所有重要参数尚未确定→②则无法交付保证金,也无法提前退出轮候库→③尚未交付保证金系统不能显示“已入住”→户籍信息无法完成网格录入→户籍不可以办理迁入。
这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日期与退出轮候库的日期,受到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影响,进而受到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的影响,最终受到具体公租房配租项目的影响,属于变量,不是常量。因此,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本质上并不属于“通用条款”,而属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对于龙华区的预分配制度,是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为那些远远尚未完工却被急于推出来配租的项目开了一个绿色通道的创新,可以将因项目已配租却未确定的参数以“未尽事宜”的名义约束在“补充协议”中,即历年来预分配项目《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创新。且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在“市级的统一标准”及龙华区往年的预分配规则中,“退出轮候库”是只有签订补充协议才能有效触发的条款。若选房现场已确定所有参数,则签订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即符合“市级的统一标准”;若选房现场最终租金标准等尚未确定,则签订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且“是否退出轮候库”这个变量同最终租金和租赁期限同属于暂不确定的“专用条款”,均须在缴纳保证金后方能“一锤定音”。龙华区住建局对于将往年在签订补充协议才确定、原本属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的“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在2019年划入观城苑的“通用条款”,这种在深圳市人大审议预分配制度的创新基础上又在2019年自行增加的“自定义创新”严重违反了2019年10月18日观城苑配租通告,是自相矛盾与错误的。
“通用条款”之所以可以“通用”的前提触发条件和主管批复的证明材料是什么?在配租通告中若无明确公示原因和主管批复的证明材料,则在选房前,广大承租人一直以龙华区住建局2019年10月18日通告中所延续的“预分配项目选房不退出轮候库,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后方退出轮候库”为准!  
若强行将退出轮候库作为“已确定、不受其它参数影响”的常量强行纳入“通用条款”,也就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市住建局规定系统显示“已入住”但却因为项目尚未完工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且住建局不对此时间做确切承诺的现象属于“居民耐心等待入住”的通用常态,或者市级派出所将系统显示“已入住”却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且住建局不对此时间做确切承诺的现象视为可以为承租人立即办理户籍迁入的通用常态,事实是这样吗?请龙华区住建局向市住建局、市级公安部门及市教育局确认该问题以达成一致说法。
四、是通告失误?还是报喜不报忧?还是强行代表民意?
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并明确表示这种诉求的心情并不是“耐心等待”,而是严重不解、严重困惑和揪心煎熬!并多次向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反馈对区政府书记信箱明确回复的“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十分不解的诉求!但在观城苑承租人万分揪心被退出轮候库和原户籍被急令迁出却无法迁入观城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却提到:居民(包含电车上盖项目的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观城苑承租家庭对此十分不解,这是发布通告的工作人员不明真相、发布失误还是置若罔闻、报喜不报忧?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何以如此“强行代表民意”?龙华区住建局在该问题上是否践行了国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重要指示呢?龙华区住建局对“观城苑居民究竟是耐心等待还是揪心煎熬”的民意调查的依据是什么?龙华区住建局是否对“实事求是”的做事法则存有基本的敬畏之心?
如此,便造成了“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的配租部门“重要信息不完全透明公开+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自相矛盾+强行代表民意”的三重高姿态!
五、官方通告只做单向约束的配租逻辑是行政工作的消极倒退
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只对“不签订选房合同的情况”进行约束定义,却从未对“选房时签订了合同后的情况” 进行约束定义,即从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未有类似如下:“选房时签订了合同(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预分配合同,无论是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后,立即退出轮候库”的说法。而事实上,“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应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库”这句话只在选房签订的合同中提及。
对此配租通告中的单向约束,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讲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即退出轮候库。对于该回复,我们理解为: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中坚决不明确公示的“观城苑选房是否立即退出轮候库”的重要规则需要广大认租人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自行寻找答案、并自行咨询现场工作人员、最终以电话答复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为准。
故列出以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4月25日在其官方平台发布的规章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最后一段话中讲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深圳市没有新的暂行办法公布和是否要延续旧的暂行办法及延续时限等通告公开公布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在2019年已失效。而具体配租项目所有的现行规章均需详细列出在配租通告中,未在配租通告中明确通告可延续使用并附证明材料的局部条例不能再作为“通则”被带入大众能自动理解的范畴。广大认租人无法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中自行寻找2019年的准确答案。
如此,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所提到的对于观城苑预分配项目默认执行“预分配选房即退出轮候库”的说法依据不成立,“这个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这个说法也不成立。即,在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并无条例要求将观城苑预分配项目在选房时立即退出轮候库。而同时是用“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条例将退出轮候库的规定时间综合定义在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这是广大认租人在看到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时的普遍性逻辑,也是后续公租房选房家庭的普遍性逻辑。
六、将重要的“可提前公布信息”只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是配租逻辑的消极倒退
如上所述,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只做单向约束、只定义“不签订选房合同的处理办法”,却将“签订选房合同后的处理办法”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定义,除此之外,观城苑包含重要项目信息的“告知卡”、比配租标准多出6~7㎡的设计建筑面积、预计交付时间2020年12月(而2019年11月底的配租通告中只提到预计2020年交付,从未提到2020年12月)等数据,均被留在现场打印合同中定义。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与时俱进该有的正向体现,而是配租安排逻辑消极倒退的体现。因为对于如此重要的变更异常信息,如此的安排在时间上是无法在选房前获得真正有价值的疑问和改善,而只能在选房后被打上“回顾性推论”的标签,而且这种“不完全透明、不完全公开”的逻辑违反的是“透明、公开”的行政规章制度。同时,“透明、公开”并不是用含混其词、毫不清晰、易造成歧义地词句一笔带过的做法,而是“重要变更、重要名词”附名词解释和主管批复的证明材料!2019年11月22日 “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变更通告已证明了这一制度,而龙华区住建局却为何要对同等重要的变更“选择性公布”、“选择性提供证明材料”?难道市级的统一标准的配租通告中只要求公示选房名单变更详细事宜,而不允许公示那些只留在选房合同中的信息吗?
若龙华区住建局是将如此重要的信息以配租通告中“未尽事宜”之名而延后至现场打印的合同中的配租逻辑,则是否已经强行颠覆了深圳市人大审议及往年选房前配租通告的“实质功用及规则”?
将上述“可提前公布”的重要信息刻意隐藏而以空白或“大约”字眼代替的“选择性公示”的做法,已失去重要信息“透明、公开”的实质功用,是否已与“非局部失误、而是整体刻意”的掩饰不完善面、不及时、不全面公布项目建设实情等严重事件接轨? “市级的统一标准”是否是要允许将重要的“已确定且可提前公布的信息”刻意只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一份满载观城苑重要项目信息的“告知卡”中的内容和被写在合同中的“设计建筑面积”等信息难道是在选房当天才被确定的吗?如此不通常理的掩饰做法,是否是担心一旦这些重要信息在选房前被提前公示会导致另一份与今天的观城苑选房名单大相径庭的更加接近真实意愿的选房名单呢?
这份重要参数尚未确定、尚未签订补充协议、尚未交付保证金、充满诸多质疑的“全新的选房合同”,这份将配租逻辑消极倒退到规章制度“空白区擦边球地带”的选房合同,何以能用“这个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的说法来强制起到一锤定音的神圣“法律”的效力?这些被留在选房现场才公示、且被称作“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的预分配条款与民间强行捆绑“霸王条款”的共通逻辑和本质区别分别是什么呢?
七、“实质上主要只确定了一个房号信息”的合同中做单向约束易滋生“霸王条款”
2019年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选房合同既非往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也非“市级的统一标准”和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而是龙华区住建局对“市级统一标准”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加以改造却并未经过市级主管审核和提前公示的单方面制作,俨然一份龙华区住建局临时自主定义、自行编写的“四不像”合同,而该份“四不像”合同和上述的“单向约束配租逻辑”对于轮候库的轮候家庭来说不合“情”,也不合“理”,同时也处在《合同法》的模糊边界地带!
与市级统一标准配租操作相对比,“市级的统一标准”和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对甲方(住建局)进行约束,即在对乙方(承租人)约束的条例生效的同时,住建局需同时提供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和租金等参数信息。而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操作却严重偏离 “市级的统一标准”对甲乙双方双向约定的合同法规!
而且,这中间出现了一个巨大的“空白地带”――即,从选房到签订补充协议这之间的空白地带。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选房合同将最终租金、入住日期等“未尽事宜”全部归到“补充协议”中签订,但是要如何在合同中约束“住建局通知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呢?即在签订补充协议前,项目的配租方需要对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期限与延期做如何明确的约束保障呢?假如观城苑项目因各种原因致两年/三年未能签订补充协议呢?其间的损失和责任要如何划分?
与民间强行捆绑“霸王条款”的签约合同操作相对比,如此一份对广大承租人来说实质上主要只是确定了一个房号信息的选房合同;如此一份在选房时临时打印出的对最终租金和入住时间不做确定性承诺却突然于2019年对轮候库问题一锤定音的选房合同;如此一份在选房时只对乙方(承租人)无法履约单向约束,却不对甲方(住建局)通知“补充协议”签订日期延迟和入住的承诺时间延迟等违约明确约束的选房合同;如此一份只强行将乙方(承租人)于2019年突然往“市级的统一标准”上约束,却对甲方(住建局)提前一年以上配租的非市级常规操作往“市级的统一标准”相反的方向上脱缰狂飙的选房合同,龙华区住建局要如何面对后面可能遭遇到的“除不可抗力外,各种非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租金增加”、“入住时间延迟”和承租人漫长等待入住过程中的各方面损失等风险呢?龙华区住建局要如何面对因这些严重风险可能会辜负承租家庭当初对住建局的信任问题呢?这种异常问题的责任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假如观城苑项目因各种原因致两年/三年未能签订补充协议呢?
对于这个“预防机制”,龙华区住建局在这份自定义的合同中提到“出租人不对自身无法预见或掌握的该项目信息,或签订本明白卡以后该项目信息的变化承担责任”,这是否是在讲 “只要签订了选房合同,无论再等待多久,则住建局都可以不对住建局安排的项目后续信息的变化承担责任”呢?则如此一份只对乙方(承租人)进行区别于往年的自定义强行约束、却无法给乙方(承租人)租金/等待入住时间等实质性保障的选房合同,并未对广大承租人的实质性保障保持基本的敬畏!这种“合同中的预防机制”预防了谁?保障了谁?
如此倒退逻辑的“预防机制”一旦在选房时遇到立即退出轮候库的条例,则造成的实质效果便是:住建局对观城苑承租人目前只实质确定了一个房号,则户籍系统就马上显示已在选房当日入住观城苑,承租人只得“忍漫长等待入住于未知日期、完全担任何原因导致的延迟责任于自己”,无论入住日期是提前还是延迟、入住时的具体租金是增加还是减少等不稳定因素,这些都是承租人必须要自甘承受的后果!且该份预分配选房合同条款为未经市级及公众审核公示、更严重不同于往年的自行编辑文本。试问,民间的“霸王条款”也大概只如此吧?
但若在此“霸王条款”的基础上,再遇到上述2020年1月3日强行代表民意讲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和通告中展现出的高姿态,则,2019观城苑承租人之“冤”已落地生根!若不正视观城苑的违规配租问题、依然强行复制该高姿态的配租模式,则,后续龙华区的预分配公租房项目对应的惠民配租工作要如何在公众诸多质疑面前“尘埃落定”?又如何能维护其公信力?
这种敢于采取单向约束的“自信力”是否在该份预分配项目的选房合同自主制作和审核过程中将“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的姿态被抬高了呢?这种2019年的“创新型”操作不仅实质上已与民间强行捆绑“霸王条款”的签约合同操作接轨,更已与“市级的统一标准”的轨道背道而驰。
同时,这些用被抬高的“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姿态制作的选房合同重要条款却在选房前从未被明确、清晰地通告公示,这就造成了“自主定义单向约束条款+重要信息不完全/不及时公开+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自相矛盾+强行代表民意”的四重高姿态,这种多重高姿态并不接地气,有因此失去公信力的风险!
广大承租人在选房时对配租工作保持的敬畏之心主要体现在:①.对配租通告中普通民众均能读懂的清晰、不混淆且有理论和证明材料支撑的信息条款(如2019年10月18日通告中所延续的“预分配项目选房不退出轮候库,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后方退出轮候库”)能在选房合同中被100%完整体现而不会被工作人员做临时变更的信任;②.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政府性合同是“经过人大审议和主管盖章审核”而应该不会是“未经市级批复、自主定义编辑”的合同文本的信任。
现在来看,①观城苑的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中自相矛盾;②观城苑的选房合同为2019年自主编辑的单向约束文本。承租人上述的两种信任在上述的自定义合同的“多重高姿态”下已大打折扣!即2019年观城苑选房合同文本在未受充分监管下的自主编辑时的合情/合理/合法性遭受严重质疑,相关部门公信力已严重减分!
本项以上内容皆是对如此一份“预分配项目的选房合同在市级合同示范文本以外自行编辑”的条款内容的合理性进行的质疑!除可以自主制定“配租方案”外,若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及以后已具备可以完全自由制作选房合同并且不需要市级主管批复和对公众公示的自主权,则以上观城苑选房合同公信力严重减分的问题请龙华区住建局重视并修正!观城苑公租房项目配租安排者肩膀上落下的种种“灰尘”,未来观城苑美好家园的共同建设者愿意帮他们拭去这些灰尘!
八、只追求在系统上“交差”,却淡化事实?
仅仅从系统上来看,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提早完成“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项目”的系统配租,但为了在系统上完成“交差”,便可将惠民的初心从“尽量缩短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转移至与之截然相悖的“扩大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的事实吗?这不合“情”!
事实上,观城苑承租人的户籍系统显示“选房当天已入住观城苑”,却因观城苑项目尚未完工而无法入住,并因尚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未交付保证金,导致无法完成信息网格录入,迁入观城苑户籍至今仍无法办理,而原户籍派出所却因系统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为由急令催促迁出户籍。如此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这不合“理”!
依预分配合同中附件二“观城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情况告知卡”中所述,观城苑地理偏僻,周边无地铁,无商业,行至学校实距3公里外。这里是“电车大厦”,不是“地王大厦”。书记在“民心桥”谈到是否要完善有轨电车时指示:“今后龙华交通还是考虑以地铁为主。”民生柴米油盐均需要搭车去1500米范围的农贸市场去购置。地铁站、学区、医院、商业圈,这些在诸如壹城中心(基准租金为24.2元/(月·平方米))这种“超综合体”的便捷配置上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的民生属性,却在观城苑公租房(基准租金为22元/(月·平方米))的电车概念这一与未来发展规划相背离和艰难接驳的发展轨道上被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地体现!而观城苑的基准租金与这种被边缘化的公租房民生属性的硬性缺陷极其不匹配!与同区公租房项目相比,这种不匹配直接导致民生便捷度等相对指数极低、而租金相对指数极高!
目前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只参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尚未履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与已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事实上,入住观城苑后,由于地理偏僻、交通不便、项目没有配套商业等问题所增加的生活出行费用大概是每户每月:交通400元,时间600元,共计1000元),这不合“规”!
且以上这些只在选房合同中才公诸于世的“告知卡”实情,都是认租人无法在选房前通过官方通告的信息能准确评估和计算出的真实民生费用!
如此,便造成了“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的配租部门“自主定义单向约束条款+重要信息不完全/不及时公开+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自相矛盾+强行代表民意+租金定义只满足局部法规”的五重高姿态!
以上细节均在警示、质疑:龙华区住建局是否将以上多重高姿态自行加持、摒弃惠民的公租房初心、摒弃问政于民、按照自己的创收指标、为自己创造出一个十分不成熟的观城苑公租配租逻辑世界?而这个不成熟的世界处在“市级统一标准”和“往年预分配制度”的空白边界,似悬浮在海中的冰山,以强行“替观城苑承租人代言的通告”只公示水面之上的“系统交差”与“甲方的耐心等待”,却在选房合同中置水面之下的“乙方漫长揪心煎熬”事实和乙方为此付出的史无前例地代价于不顾!
九、通告文字只注重“表”,而忽视“里” ,是“创新”的消极倒退
从源头说起,把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观城苑安排提前一年以上之久认租的操作的确仓促。仓促到说明书中的两房户型图的户型表述竟能出错,并由此诞生出“从以官方文件为准转移到了只能以现场咨询回复为准”的逻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多个承租人在现场咨询了多个工作人员后出现了口径不一致最终导致大范围的选错房间,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
对于官方文件中的易混淆说法的名词解释。例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等重要的、属同类型但易造成歧义的名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 中所讲:“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这才是规范严谨的公告写法。则,请问“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是如何定义?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7年/2018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9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2019年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2019年“选房签约流程图”中写明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龙华区的租金定价细则”?这些都不应该只是电话或口头的解释,而应该是被列在每一年度通告公示条例中的明确文字和主管批示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被列在相关部门“公租房选房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中并且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的文字和证明材料。
如果没有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向公众公示过的合同条例内容在现场打印时被现场工作人员不小心打印失误,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这种在我们的政府行政文件要以严谨、全面来极力避免的情况,如今却又再一次出现在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中,这便是与时俱进下创新的“倒退”!
“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这个程序文件变更需要公司盖章公示的规章,这在一个普通公司里都已是一个基本常识性的要求,何以在龙华区住建局的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中将“可以自主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凌驾其上?或者是龙华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和这些变更信息都如此的不重要,以至于连在配租通告中被公示的资格都没有吗?
因此,我们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历年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经过主管审批过盖章并公示过的合同文件内容变更履历、这些合同分别适用的公租房项目范围及项目所具备的标准条件,这些公示是对2019年观城苑承租人的交代和对后续的龙华区公租房预分配项目对应的认租家庭的负责任!
同时,请龙华区住建局公示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不需要市级批复、不需要对公众公示、完全可以自主定义的范畴和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和向公众公示的范畴和流程机制;并公示在2019年观城苑整个配租操作过程中,哪些属于龙华区住建局制定好“配租方案”后在编辑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条款时“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范畴,哪些属于龙华区住建局制定好“配租方案”后在编辑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条款时“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范畴?深圳市和龙华区是否有对相关部门处在“空白区擦边球地带”并在脱缰狂奔的行政权利的监管机制?从上述配租部门的多重高姿态来看,龙华区住建局是否自行扩大了深圳市和人民赋予其“可以自主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范畴?
十、创新的倒退带来的是龙华区后续公租房项目更多的公众质疑,直接影响公信力
“选房家庭对选房项目在选房前全面信息的知情权“、“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在交付保证金前不能退出轮候库的权利”、“观城苑租金定价细则的公示知情权”、“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的批复流程和批复时依据的标准的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淡化并弱弱弥补因预计2020年12月入住导致的观城苑承租人长达一年的揪心煎熬和“学位”“户籍”无法正常办理等民生问题,而“创新”地将观城苑承租人在往年签订补充协议前的“三次弃租权”在最后一刻现场打印的合同中转化掉,这种拿广大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并没有对保障房轮候库中的认租家庭、选房人、承租人和神圣的公租房惠民工程保持基本的敬畏!这是“创新”的倒退!
对于“这个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这个说法,重要的不是“什么是正式合同”这个称谓的“表”,而是它是否具备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能对承租人的各项权益不造成影响的“里”。要不然也不会有2019年12月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对于“申请学位问题”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而不是正式租赁合同)的说法。
同时,若从源头初心上将观城苑配租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两三个月,而非置广大承租人一年多的揪心煎熬于不顾、却强行代表民意发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才不会导致相关部门将“是否退出轮候库”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的“里”转移到“常量通用条款”的“表”的自定义操作这个“偷换概念”的本质问题!
十一、进阶诉求―――“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承租家庭的基本诉求:对于观城苑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降低原本不合理基准租金,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恢复承租人轮候库原排名。这或许是重要的惠民创新举措,远远胜过于将精力专注在报喜不报忧、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和顾问于法律规章边缘地带的倒退道路上。我们的进阶诉求: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
以上表述各项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观城苑违规配租逻辑链条,而非单一局部的安排失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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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7:36 |只看该作者
向当地物价部门和纪委部门反应一下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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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楼主发布很伤心,这种侵害租户权利,伤害平民利益的事情在当今第一线大城市的深圳也会存在,真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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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城苑地理偏僻,周边无地铁,无商业,行至学校实距3公里外。这里是“电车大厦”,不是“地王大厦”。民生柴米油盐均需要搭车去1500米范围的农贸市场去购置。
楼主说得太好了,不要总以电车,水库这种虚无缥缈的概念来愚民!大家切实关心的是入住后的柴米油盐,上班出行,而这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却极为不便,
即便住上别墅,又何来幸福可言?唯有降租,可慰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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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观城苑公租房的奇怪之一:

如果一切重要信息都只能以认租人现场询问为准,而不是以选房前配租通告的形式详尽告知天下,这个配租逻辑和公职人员的工作安排逻辑也太不严谨了吧?这样是把严谨的规章制度当做儿戏了吧?这种违规配租逻辑错误到都不值得公众花口舌去反驳!
请相关部门回归为民的初心正视自身的观城苑违规配租源头问题,不要再玩文字游戏、相互推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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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anliu05 发表于 2020-1-14 07:02
看完之后很震惊!租金绝对有水分,绝对不合理!没想到一个保障项目的预分配合同里面,竟然公然玩文字游戏, ...

相关部门已脱离群众太远了。
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没有结合实际,政府职能机构的公信力已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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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后很震惊!租金绝对有水分,绝对不合理!没想到一个保障项目的预分配合同里面,竟然公然玩文字游戏,故意设置了这么多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对于一个预计2020年12月份入住的在建项目,提前整整一年配租是相关部门强行安排的,这样安排就必然会导致公众极为关心的学位和迁户籍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于是,相关部门便想方设法试图通过预分配合同里面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来试图补上学位和户籍的漏洞,这是早已经策划好的公然侵害认租人权益的行为。并且还公然利用预分配制度的政策法规的不公开不明朗性,试图掩盖违规的事实,还可以美其名曰“我们早就提前为承租人想好了解决对策!”只能说观城苑的水太深!相比最近公布的福田公租房伟禄雅苑等龙华同区内公租房,这两个公租房的租金指数与各项民生便捷度尤其是认租即可入住的安排成熟度,均远远优于观城苑项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福田区的配租通告均将项目建设的实情一一列出,绝不隐瞒,对公租房轮候库的认租人以极大的尊重,对相关政策法规以极大的敬畏,龙华区的租金制定和配租安排在公信力上确实需要极大的提高!观城苑的租金之所以不合理,是跟这些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绝对分不开的!正如帖子的标题一样,真的是观城yuān呐!整个来看,帖子中的立意深远,立足敬畏保障房轮候库中的广大民众,人间至诚!希望相关部门及时采纳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用回归的惠民初心驱走观城“怨”气,还观城以美好的“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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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是特区 龙华区更是特中特  教育局住建局税务局一个比一个特别 各种政策特别看不懂  
曾经一位老者跟我说过 如果一件事你看不懂 那么背后一定有交易 如果特别看不懂 一定有数额巨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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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比较偏,附近没有什么配套,租金却和位于龙华中心的壹城中心只差3块,比交通和地理位置更好的龙悦居还要高,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却差一大截,强烈建议观城苑的租金应该降到合理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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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像观城苑公租房这般哄抬观湖周边的房租价格,让普通人民群众利益受损害的行为,请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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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租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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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17:01 |只看该作者
疫情影响,降租太有必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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